类案不同罚的案例
一、案例
案例一:
A公司在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未经批准在某地块填土。本案共涉及非法占地面积为 11060平方米,其中,土地利用现状为农村宅基地 23平方米、水浇地 6328 平方米、农村道路 150 平方米、沟渠 301平方米、果园 4258 平方米(注:加上水浇地共10586平方米);2021-2035年广州市黄埔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 7115 平方米、非建设用地 3945 平方米。
该未经批准占地填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五十九条,已构成违法用地事实。
另查明以下情况:
一是经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法制教育后,你单位已认识到错误。二是根据 2024年5月份制定的《✳✳区 2024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显示,该地块耕地已经调出;三是根据 2024年8月21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2023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使用事项的通知》,该地块 2023年土地利用现状已经调整为建设用地(村庄)。四是你单位积极主动配合询问调查,及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资料,2024年11月该地块已纳入广州市黄埔区2024 年度第七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进行组卷报批。
综合上述四点理由以及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五)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或者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修订)第五十七条、《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 1《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 土地类)》序号1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对非法占用的 11060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 17元罚款。共计罚款 188020元(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零贰拾元整)。
案例二:
经调查,2024年6月以来,B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某地块进行平整土地、开挖河道、硬底化地面。本案涉及总面积9455平方米。其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耕地6261 平方米、一般农用地 3194 平方米;2021-2035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计,城乡建设用地9454 平方米;非建设用地1平方米。
该公司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构成了违法事实。
另查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①你单位能积极主动配合询问调查,及时②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资料,该项目为凤凰河流域中部支流工程项目,且该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是省重点项目,应判定③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鉴于你单位是为实施④省级重点项目建设,⑤民生工程,目前也⑥未造成不良的后果及社会影响。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五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或者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 1《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 土地类)》序号5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455平方米土地;没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的94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对非法占用的6261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51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3194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每平方米310元罚款,共计罚款4183250元。(共计罚款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肆佰壹拾扒万叁仟贰佰伍拾圆)。
二、两案为类案
(一)违法事实大体相同:均系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只不过一个占地填土,一个占地挖河;标的物现状基本都是农用地(都含有耕地),土规上均大部份是建设用地。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相同,即《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案例一还违反第五十九条。
(三)处罚的法律依据相同,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三、问题分析
(一)从轻或减轻的事由
案例一列举了五项减轻事由:①积极主动配合询问调查;②及时提供案件资料;③已经符合国土空间规划;④认识到错误;⑤该地块已进行组卷报批。
案例二列举了六项从轻事由:①积极主动配合询问调查;②及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资料;③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④省级重点项目建设;⑤民生工程;⑥未造成不良的后果及社会影响。
《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粤自然资规字〔2022〕2号)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或者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障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从该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可以看出,从轻或减轻也要于法有据,不能过度发挥。
结论:案例一和二中列举的大部份从轻或减轻事由都不符合上述规定,只有事由①积极主动配合询问调查和②及时提供案件资料符合,但也需要同时具有“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条件。根据处罚决定书的记载,案例二具有此条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所要求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
(二)案例一的处罚依据
案例一将《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 1《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 土地类)》序号1作为确定罚款金额的依据之一,实际上也是与其引用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相矛盾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后来案例一因为处罚对象错误,撤销原处罚决定书后又作出二次处罚,改成了序号5,并认定属于从轻裁量档次。
(三)两案的处罚金额
案例一纠正后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非法占用的 4732建设用地和一般农用地,处每平方米 11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 6328平方米水浇地,处每平方米 150元罚款。共计罚款 1469720元(壹佰肆拾陆万玖仟柒佰贰拾元)”。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序号5,占用耕地以外的一般农用地,罚款幅度是300—500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罚款幅度是500—800元。
根据《从轻处罚清单》序号1,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案例二的罚款幅度是合适的。
(四)不予处罚的情形
《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粤自然资规字〔2022〕2号)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障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6.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免处罚清单》列举了32项免处罚的情形。
(五)从重处罚
《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粤自然资规字〔2022〕2号)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阻挠执法的;
2.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3.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同一当事人两次以上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4.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拒不停止致使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六)《基准》、《减免责清单》与自由裁量
《基准》、《减免责清单》不属于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范围,如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500—800元的罚款,以及具有第十条规定的从轻情形,给予500—60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都应当遵守;关于“可以”而非“应当”的用语,则根据第九条和《免罚清单》来执行,不能无法定根据地不予罚款。
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的幅度范围内,如在“较轻”的档次上,决定多大的罚款金额,也是需要在处罚决定书中说理论证的,这种说理通常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伦理道德、行政处罚的目的等方向展开,如行政相对人贫穷、生病,以及由于当下经济环境导致的经营极端困难等。不能以“集体讨论决定”来敷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