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文件 | 对公务员是否为集体组织 成员的态度 |
佛山南海 | 《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南办发〔2008〕59号) | 没有提及 |
珠海斗门 | 《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珠斗府办〔2019〕6号) | 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纳入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之日起丧失 |
江门鹤山 | 《鹤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鹤府〔2022〕12号) | 没有提及 |
江门新会 | 《新会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新府办〔2020〕16号) | 没有提及 |
江门台山水步镇 | 《水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水府〔2020〕53号) | 国家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编及退休人员,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此类人员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资格 |
广州增城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增府〔2020〕5号) | 没有提及 |
中山板芙镇 | 没有提及 | |
中山市政府南区 | 《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 | 没有提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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