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经镇党委研究,特制定《水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水步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水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等文件精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作为改革的重点内容,既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需要,也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为积极稳妥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高质量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各项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本镇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成员身份确认的工作步骤
(一)组建工作机构。成立镇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工作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农业农村、纪检监察、公共服务、综合治理、规划建设、财政所、三资管理、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工作小组成员(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立村级工作小组,由经济联合社社长担任组长,经济联合社社委、成员(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为工作小组成员(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相关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在镇、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工作小组组织召集村(居)民户代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结合本镇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研究制定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
(三)开展宣传动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方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发布开展成员身份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让群众知晓、积极参与身份确认工作。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
成员身份确认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合法准确且不遗漏,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日的确定
全镇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日为:2020年12月31日24时前,此时点未能入户的要提供出生证明和提交入户申请受理证据等资料作为成员资格确认依据,成员资格界定日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前1个月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二)基础类成员身份的取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及其所生子女,户口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通过合法婚姻、收养,依法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服兵役期间,继续享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4.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继续享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继续享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刑满释放后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6.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婚嫁妇女及其所生子女,户口未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能提供未享受夫方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经济联合社成员身份的取得。已取得本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经济联合社组织成员身份。
(四)表决类成员身份的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确定其成员身份: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出国居留类人员(且持中国护照),户口未注销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此类人员回国工作、定居期满一年的;
2.非农村户口回迁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表决通过后并按回迁时民主议事内容执行;
3.本集体经济组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需表决确定成员身份的其他人员。
(五)特殊人员的处理
1.非本村原籍(祖籍)的人员,出于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拥有生产资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此类人员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资格;如拥有生产资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需由村民议事表决确定其成员身份;
2.国家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编及退休人员,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此类人员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资格。
(六)成员身份的取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
2.死亡或被依法判决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取消;
3.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之日起取消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规定取消成员身份的其他情形;
5.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6.成员身份因各种原因被取消的,当事人可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重新认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对申请人成员身份进行重新认定,符合既定条件的,应及时恢复其成员身份。
(七)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的人员及特殊情况的人员,是否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表决确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由本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的村(居)民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村(居)民户代表大会实行“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村(居)民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事项应当公示5天。
三、成员身份确认程序
(一)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对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员进行清查,清查工作以户籍为基础,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人身份,实行一户一表,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内)登记表,汇总分析人员名单和结构,收集整理审查有关档案和证明材料。对整理审查后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自然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通过各种方式告知相关人员,确保人人知晓,户户明白。
(二)实施民主决策。依据摸底调查情况和第一次公示结果,召开村村民户代表会议,按照上级法规和文件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提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初步办法,形成成员建议名单,办法和成员名单等资料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工作小组审核无误后,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提交村民户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户代表同意后,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
(三)审核公示确认。将村民户代表会议通过的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和成员名单等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公示无异议,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由村民的户代表签字确认其成员身份。
(四)报送备案归档。收集整理成员身份确认有关的会议记录、工作方案、公示材料、成员名册、图片影像等重要材料,按有关规定留存归档。同时将本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成员名册的电子文档、纸质文档上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村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扎实推进各项改革,要做到“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亲自主抓”。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广泛宣传引导。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加大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正确理解、积极支持和参与成员身份确认的相关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村(居)、各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阻挠、破坏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成员正当权益的单位或当事人,要依法处理,严肃追究其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依法依规办理。本意见为倡导性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具体确认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为准,当事人对成员资格有异议的,可向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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