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与招投标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属性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穗城改会纪〔2024〕1号)以及《关于做好项目管控和机制完善加快推动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均要求“对于由改造主体出资(含专项借款、城中村改造贷款等专项资金)、企业实施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其中,“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总体要求。从资金角度看,就是要参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要求与流程来推进项目实施。如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应当参照政府采购的流程和要求来操作。但参照不是按照,比如,不能以财政评审金额作为结算金额。

总结:从城中村改造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来管理的要求来看,涉及的相关采购活动需要参照政府采购的方式、流程与要求。

二、城中村改造的资金

城中村改造使用的资金主要是专项借款。从来源看,专项借款无疑属于国有资金。专项借款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目前尚无明确清晰规定,但依法理推论,应当属于财政性资金

《关于通过专项借款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建保[2023]80号)第二点第三款明确规定专项借款由城市人民政府负统借统还责任,统筹安排还款资金来源。可见,专项借款的最终还款人是城市人民政府,即专项借款构成政府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凡政府债务依法均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定义,专项借款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属无疑。

从借贷资金的角度看,由于各地均将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专项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而土地出让收入系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资金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三、城中村改造中的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采目录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

从主体角度看,镇街、改造主体……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无论主体是谁,只要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均应当使用招标投标法。

四、改造主体的分工

根据《广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主体选定工作指引》(穗建前期〔2024〕160号)第三条,改造主体的工作主要有六项。三项配合工作:配合动员、动迁、报批;三项负责工作:筹资、通平、建设。

三项负责的工作,如地块通平、安置房建设,依法由改造主体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的采购工作也应当由改造主体负责。

无论安置房(含相应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拆卸房屋的通平工作,都是工程建设项目,无疑应当严格遵循招投标法的规定。

五、常用的招投标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9年)

(二)部门规章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16号令,2018-6-1)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5-1)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47号)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年第23号令修订)

5、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九部委23号令,2013修订)

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

9、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

1、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规自[202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