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改制企业、政策文件一览表

年份

文件

适用条件

1998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第七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1999

《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

(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四)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2000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

企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土地使用权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可采用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2.国有企业改组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在过渡期内,报经市国资部门批准,分红可适当向职工股倾斜。过渡期限和股权的设置、持有、分配等具体办法,由市国资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001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2005

《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国土资发〔2005〕91号)

一、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二)加大土地利用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国有企业依法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企业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仍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根据产业性质、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经批准,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合理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资产。

200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交通银行国有划拨土地转为有偿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27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等政策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国家授权经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不符合国家授权经营和作价出资(入股)条件的改制企业,应当采用出让、租赁方式配置土地。

201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99号)

对省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所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国土部门批准后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20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8号)

(六)落实土地管理政策。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处置涉及的企业名单在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

2015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九)促进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改革。科研机构转制为产业技术研发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科研用地、生产性建设用地,可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2016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

对国有农场、林场(区)、牧场改革中涉及的国有农用地,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采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划拨、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担保等。

20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

(十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参股企业或非国有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