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关于印发

《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91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为进一步体现国家对东北地区的重点支持,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联合制定了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振兴东北办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

 

  土地和矿产资源是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精神,为了合理、高效利用东北地区土地、矿产资源,更好地为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服务,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用地服务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是否落实。报批资料可以根据审查的内容相应简化。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对经国家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转型改造项目,优先办理用地;对于重要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可以作为单独批次报批用地。属单独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可以依据经审查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边占边补。

  (二)加大土地利用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国有企业依法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企业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仍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根据产业性质、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经批准,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合理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资产。

  企业需要改变所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三)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

  认真做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的要求,结合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在安排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优先考虑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复垦项目。将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采煤塌陷区作为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对采煤塌陷区职工搬迁异地安置住房用地,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继续通过土地复垦项目支持采煤塌陷区的经济转型试点工作。对于地方进行采煤塌陷区土地复垦的,进一步提供技术支持。

  (四)实行稳定的土地政策,促进生态建设

  将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作为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重要内容,促进"生态省"建设。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改善生态环境,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期为50年;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可以依法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依法通过承包、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应当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鼓励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企业和个体私营者投资恢复治理的矿山废弃土地,经批准,可以依法确定给治理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二、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一)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提高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鼓励对有市场需求和资源潜力的东北地区老矿山周边和深部接替资源进行调查评价与勘查,努力提高资源保证程度;鼓励寻找新资源,为建立新的矿业企业提供资源保证。重点做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矿产资源勘查选区工作,提出找矿远景区,开展深部隐伏矿勘查工作。加强石油、天然气、铁、有色金属等重要矿产的调查评价。

  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矿山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制度建设,优先安排相关试点研究工作。优先部署安排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矿山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状况的监测,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优先评价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地质遗迹,鼓励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地质公园。

  (二)加强市场意识,深化矿业权体制改革

  深化探矿权采矿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力度。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已探明可供开采的、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已不具高风险性勘查或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等,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支持企业、地勘单位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参与上市融资、合作、合资、作价转让。鼓励和引导矿产勘查、开发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鼓励通过合资或合作的形式吸引外资,健全矿业投融资机制,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矿业企业的发展

  国家已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优先用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矿山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等。

  国有矿业企业闭坑前3年,可以依法申请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国有矿业企业改制重组的,可以依法对存量矿产资源进行处置。经评估作价后,可优先为改制企业有偿保留一部分资源或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改制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部分或全部转增国有矿业企业的或国有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

  1.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煤层气、油页岩、铁、锰、铜、铅、锌、钾盐等矿产资源及地方优势资源的;

  2.国有大中型矿业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

  3.国有矿业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作合资经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

  4.国有矿业企业改制的。

  (四)实行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政策,依法促进矿业发展

  凡进入三次采油的和利用煤田废旧井巷工程开采煤层气的,采矿权使用费可以免缴;凡开采低渗透、稠油的,采矿权使用费可以减缴50%。

  从东北地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安排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地质勘查和资源评价项目。

  在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1.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煤层气、油页岩、铁、锰、铜、铅、锌、钾盐、地热等矿产资源及地方优势资源的;

  2.大中型矿业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3.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老矿区、残矿、尾矿资源勘查开发;

  4.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五)加快地质资料、信息、技术的社会化服务

  加强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管理,抓紧实现地质资料的社会共享,积极推进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地质资料的二次开发利用,促进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活动,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服务。

  建立开发利用国外矿产的服务支持系统,为国内企业提供境外矿业投资信息服务,支持与周边国家合作、合资、合营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