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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高地社区那东福经济合作社与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潘寿明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最高院一巡:已分户子女在获得其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后,又因继承父母另一宅基地再次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不违反一户一宅规定。
非法占宅基建房,自然资源局都适用77条处罚,判决却不同,为什么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适格主体(广铁中院案例)
旧村改造属于公共利益([2021]晋民申1124号)
农用地上搭建锌瓦棚能否处罚
黄光文诉徐翠萍等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
最高法院判例:安置补偿以“户”而非以“宅”为单位
旧村改造属公益事业,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2018]最高法行申5987号)
旧村改造属于公共利益([2021]晋民申1121号)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能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应是有农业户口的农村自然人,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实质性区别并不因户籍登记改革而消失,“农转非”后已经基于其城市居民户口所给予的相应保障和待遇的,不符合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条件。
河北高院:竞秀区政府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批复》适用法律错误
冯汝洪鹤山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判决书
政府决定收回宅基地但未给予当事人陈述异议的机会属于程序违法
起诉有期限,过期不用即作废
杭州中级:1999年1月1日前建设的房屋,不受一户一宅规定的限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城市更新部门有权对未签约的旧村改造之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事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023]粤7101行初2654号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