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期制度与正确认定违法行为人
(一)正确理解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1、观察期=整改期≈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
2、观察期与立案查处并行不悖,不能等待观察期过后再立案查处,也不能等观察期过期过后再作处罚决定;
3、应当告知“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要求及法律效果;
4、观察期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给予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决定。
(二)连环流转案件的违法行为人(一则案例)
1、流转链条:村集体➡镇开发建设公司➡张三➡佳荔公司➡庞源公司
2、现状:村集体近年办理了该地块的所有权证;未经批准用于堆场。
3、规划:农用地。
4、流转关系:村集体与镇公司于1994年签了征地协议;后由镇公司流转给张三,张三出租给佳丽公司,佳丽公司转租给庞源公司。
5、其他说明:张三曾借款给佳丽公司在案涉地块上搭建棚屋及变压器,供庞源公司使用。佳丽公司从庞源公司取得租金后,转付给张三。
6、处理:处罚机关认定张三为违法行为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办撤销。
总结:书面证据效力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