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伟强违法用地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一)时间:2024年6月—10月;

(二)地点:朱村街龙新村委西边100米处的鱼塘

(三)人物:莫伟强

四)事件:

2024年6月左右,莫伟强在鱼塘边搭建钢结构平台,埋设水泥桩等。

2024年10月19日,增城区朱村街道办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穗增朱责拆字〔2024〕0124号),当天下午实施了强拆;2024年11月5日,莫伟强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该《责令拆除通知》

2024年10月30 日,朱村规划和自然资源所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穗规划资源增资朱村停[2024]1号,案涉《通知书》);莫伟强就该《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

广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程序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撤销了该《通知书》

总结:这个案例中值得我们关注的法律要点有责改通知与责停通知、线索核查与责停通知,以及其他一些细节问题。

二、责改通知与责停通知

本案先由街道作出《责改通知》,被行政相对人诉至铁路法院;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所作出《责停通知》,被行政相对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这两类责令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经常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尽管对其性质有争议,但这两个责令都是可诉的,则是相对比较一致的观点。

二者作出的时间不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及时下达责停通知,应当记载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简要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执法人员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前,应当对需载明事项通过现场勘验、摄像、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对证据进行固化。理论上只要发现违法行为还正在进行,在任何时间都可以也都应当作出责停通知,但通常是在线索核查阶段

在自然资源执法实践中,责改通常是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作出,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条款里把责改作为实施进一步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的。如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予以处罚(条例51条)。

二是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条款里责改与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并实施的。如非法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条款里责改与行政处罚是同时纳入的(土地管理法82条)。

三是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条款里未明确责改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并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土地管理法里不存在

责改的后果比责停严重:责改通知的内容是要求违法行为人不但停止违法行为,还要求消除违法后果、恢复原状等。

责改的条件或程序比责停严格:因为责改的法律后果要比责停严重,需经过严格程序才能下发责改通知,即在案件处理决定审批程序完成后(已形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等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或下达时发出。

三、如何开展线索核查?

(一)核查的内容:

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2.2.1条,立案前的线索核查主要包括查清楚“事”,即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时间、地点、面积、违法行为类型及程度等),查清楚“人”,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身份信息、实施违法行为的基本证据等),查清楚“法”,即违法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涉嫌违反的是哪部法律的哪个条款,该条款是强制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有无法律责任条款等);查清楚“管辖”,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查清楚有无超过时效

(二)核查的方式:

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现场勘验、摄像、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现场勘验主要确定位置、面积、现状等;

拍照、摄像主要固定现场情况;

询问主要获得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行为人是谁等情况;

复印资料主要了解地块的行政手续、交易资料等,要注明出处、签名确认等。

(三)能否仅仅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确定违法行为人?

原则上不能,风险极大。区分不同情况,总的来看还需要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如书面的交易合同。

(四)如何现场发出责停通知?

在巡查中发现有人正在实施土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发出责停通知予以制止。

用全程摄像的方式固定违法行为和行为实施人(逮着现行),当场向行为人发出责停通知并制止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此时,不能等到委托专业机构现场勘验后再责停。但最基本的事实要查清楚:是谁在什么地块实施了什么样的土地违法行为,可能违反哪个条款。这些要在责停通知上载明的。

未能逮住现行的,需要进一步核查,弄清楚弄准确行为人是谁?

(五)本案的问题

责停之前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提交的证据显示是在10月30日发出责停通知后才进行询问的,程序上错乱。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程序中,一切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可能办案人员心中有全部的事实真相,如无相关证据证明,则也不会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