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自然资源局履职不到位被诉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一)时间:2014—2019年

(二)地点:四川省荣县

(三)人物:荣县自然资源局、荣县人民检察院、鸿康公司

(四)事件:

2014年,鸿康公司负责人谢大进向该县旭阳镇石碓窝村租赁约27亩土地,称种植花卉苗木。

2015年3月,鸿康公司向荣县国土资源局等机关申请在该宗地倾倒土石方进行土地平整,并取得审批同意。尔后,鸿康公司没有按照申请实施,而是用于倾倒建筑渣土,压占土地。

2017年4月,荣县旭阳国土资源发现鸿康公司涉嫌超范围倾倒弃土,并现场口头通知超范围部分复耕。2017年12月18日,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荣国土资停[2017]196号),要求鸿康公司停止修建构筑物。

2018年5月8日,荣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5月18日,荣县自然资源局立案,6月12日发出责改通知,要求60日内对压占土地进行整改。在县国土局的指导下,鸿康公司于7月份编制复垦方案(内含填充土石方),继续倾倒建筑弃土实施整理,致使压占土地的面积增大至37亩。11月27日,县国土局对鸿康公司的弄虚作假行为罚款3万元并执行到位。

鸿康公司倾倒建筑弃土的行为还破坏了国防通讯安全。

荣县自然资源局与农业、城管会商,委托四川省地矿局化探队于2018年11月重新编制复垦方案。2019年2月,荣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对复垦工作验收,结论是基本完成了复垦方案的建设内容。

2019年4月14日,荣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踏勘、访谈及复垦方案等资料核实,认为该复垦工程部分未达到国家土地复垦标准。

2019年5月19日,荣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被告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荣县鸿康农业有限公司土地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责令被告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对本案所涉土地后续复垦事项依法履行职责。

二、关注焦点

自然资源部门并非没有履职,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均在履职,但时效差,拖拉了5年之久,不彻底,一责了之,一罚了之,没有跟踪到底,对土地整治理解不到位、跟踪监管不到位。

履职不完全=完全不履职

(一)公益诉讼

2014 年 10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7月,在全国13个省,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2017年,公益诉讼制度正式进入法律。《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也有公益诉讼的规定。

2019 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 “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后,公益诉讼办案领域逐步拓展。目前,已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4 个法定领域,拓展到包括英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等在内的 15 个领域,基本形成 “4+11+N” 的履职格局。

202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列入立法规划,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不断走向完善。

(二)土地督察

土地督察制度写进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土地督察的职能:

(1)耕地保护情况;

  (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3)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4)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5)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

(6)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土地督察的手段措施更多样。

(三)纪检监察

2023年2月,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意见》,把坚决惩治耕地保护等战略举措落实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向各省(区、市)纪委监委发函,对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和地方强化监管、加大整治力度,深挖彻查耕地保护乱象背后的责任、腐败和作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