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1、法律依据
(1)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或60日,即视为送达。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至一百四十条
2、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
公告送达是最后也是无奈的选择,要严格规范适用。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87-94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3、下落不明的认定标准
(1)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
(2)没有受送达人的地址,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上海法院)。
4、公告的场所
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或者在本部门公告栏、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公告栏、当事人住所地等地张贴公告并拍照,并在本部门或者本系统门户网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