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1、法律依据

1)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或60日,即视为送达。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至一百四十条

2、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

公告送达是最后也是无奈的选择,要严格规范适用。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87-94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3、下落不明的认定标准

(1)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

(2)没有受送达人的地址,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上海法院)。

4、公告的场所

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或者在本部门公告栏、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公告栏、当事人住所地等地张贴公告并拍照并在本部门或者本系统门户网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