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

1、法律规定:

(1)邮寄送达是指通过双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将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给受送达人;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2、邮寄送达的适用条件:

1)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有困难;

2)邮寄送达之前,排除如下三种情形:

a.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行政机关接受送达;在当事人可以联系,并愿意上门领取诉讼材料的情况下,不得径行邮寄法律文书。

b.当事人下落不明;

c.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一般指诉讼文书)。

3、邮寄送达的注意事项:

1)受送达人有多个地址的,原则上都要邮寄(行政相对人已经确认邮寄送达地址的除外),但住所是重点。

受送达人称其实际经营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向其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进行送达,但如仅向其住所地送达,亦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再207号民事判决中明确:法院通过中国邮政EMS法院专递向受送达人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送达地址为其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住所地,后由他人签收。基于法院邮寄应诉文书的地址与受送达人企业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住所地一致,受送达人虽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址并非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地,但其并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故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送达应诉材料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应认定为有效送达。

(2)不能一寄了之,要确认是否签收,慎重“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的做法:邮政机构退回法院专递的前提,是其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实务中,法院人员在收到邮政机构的EMS快递退件时,应仔细核实面单是否已如实记载了上述送达情况,必要时,应向快递员或当事人核实送达过程,不应轻易作出邮寄送达失败的结论。必要时,要二次邮寄。

(3)取得《送达地址确认书》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9.4条规定: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取得受送达人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受送达人拒绝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除外。如何理解这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