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

1、法律依据: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义务签收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送达人通过法定程序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送达方式。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2、留置送达的条件

(1)有直接送达行为:送达人有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给受送达人或义务签收人的行为;

(2)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有恶意拒收的行为:比如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无理由拒绝接收,甚至当众撕毁法律文书,送达人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

3、留置送达的场所

(1)留置送达场所之一:住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留置送达的地点为受送达人的“住所”。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住所≠户籍登记的居所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理论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的住所地;实际上,不一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如何确定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

能否留置于非主要办事机构的登记住所地?要从直接送达的要义来判断,关键是见不见得着?

(2)留置送达场所之二:非住所

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就简易程序案件中可适用留置送达的  地点,增加了受送达人的“从业场所”。

在当前市场经济活跃、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下,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等凡能够直接向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送达法律文书的地方,一般也可被认为是留置送达的场所。

4、留置送达的方式

(1)邀请见证人见证的方式;此处见证人的范围,包括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在邀请见证人见证的场合,如果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2)以拍照、录像等视听资料记录送达过程的方式。此种送达场合,无须邀请见证人见证。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只有在留置送达的对象明确表示拒收法律文书时,方可适用留置送达;在未找到留置送达的对象时单纯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