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送达
1、法律依据: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
2、直接送达的方式:
(1)通知当事人领取。
当事人到达人指定地址,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应有充足证据)。承办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2)到适当地址送交行政相对人。
到行政相对人住所或住所以外的其他地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此时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承办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3、直接送达的对象:
(1)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直接送交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送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单位的,送交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签收,或者单位的办公室、收发室、传达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委托有代理人或指定有代收人的,送交代理人或代收人签收。
4、直接送达注意事项:
(1)核实受送达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以确保送达的准确性;
(2)应根据受送达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时间,避免因时间不当导致送达失败;
(3)在住所以外的地址直接送达的,注意选择适当的地址,不能是路途;
(4)在送达过程中,向受送达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送达的诉法律文书内容和目的,并要求受送达人签收;
(5)直接送达需要两名具有执法证的人员;
(6)直接送达需要受送达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7)在受送达人签收相关文书后,应要求其完整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以便后期送达其他文书或材料,防止诉讼拖延;
5、直接送达的核心要义在于可以直接找到并实际找到了受送达人(或签收义务人)并实际收下送达的法律文书(可能拒绝签署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