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及各区房票制度对比表
(以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海珠区为例)
行政区 | 广州 | 黄埔区 | 天河区 | 海珠区 | |
项目 | 整个黄埔区 | 知识城片区 | |||
定义及适用范围 | 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各类住宅的征收补偿,可在广州“房源超市”内购买新建商品房。 | 是指在实施城中村改造时,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区政府指定单位出具给被拆迁人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购置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房源和政府持有房源,下同)的凭证。 | 适用知识城片区“依法征收、净地出让”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我区“房源超市”中的楼盘中选择房源。 | “房票”是指项目征收主体(以下简称“项目主体”)将征收补偿中的货币补偿等额转换并予以一定比例奖励后发放给项目被征收主体(以下简称“被征收方”)的票据。可用于在天河区房源库内购置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适用于经天河区同意使用房票安置的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等项目。 | “房票”是现有复建安置、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适用于海珠区内各类住宅的征收补偿,适用于海珠区使用房票安置的城中村改造、 征地拆迁等拆迁安置项目。房票可在广州“房源超市”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 |
票面价值组成 | 房票票面金额由基础补偿金额、房屋征收奖励和政策性奖励构成 |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基础补偿金额、政策性奖励。 | 房票补偿安置金额包括基础补偿金额及政策性奖励。实物补偿安置房票基础金额按照8000元/㎡计算,权益补偿安置房票基础金额按照6500元/㎡计算。 | 房票的价值(即票面金额)包括基础补偿和政策奖励。其中,基础补偿为对应转换为房票的货币补偿金额,在补偿方案中确定,并随补偿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政策奖励按基础补偿的1%确定。 | 房票票面金额由基础补偿金额、房屋征收奖励和政策 性奖励构成 |
房源要求 |
| 进入“房源超市”的房源原则应当为产权清晰、手续完备的纳入阳光家缘网可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和政府持有房源。涉及查封、封存等司法限制行为、抵押和债务纠纷的商品住房不得纳入“房源超市”。 | 已列入我区“房源超市”中的楼盘均作为本次房票的兑付房源库。 | 纳入房源库的新建商品房必须为产权清晰、手续完备的商品房现房或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期房。 | 纳入广州“房源超市”的新建商品房必须为产权清晰、 手续完备的商品房现房或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期房。 |
使用房票 | 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房票为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品房。 | 房票记载人可以使用房票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品房和同一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车位。 | 房票的申领流程、发放数量、单张面额及兑付方式等规定按《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执行。 |
| 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房票为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 父母、子女)购买商品房。 |
房票核发 | 由区政府确定房票发放总额,拆迁补偿协议生效后核发房票。房票带有唯一识别码,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票面面值、有效期等信息。 | 房票由区指定的房票核发单位负责核发。 | 房票由区房票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房票票面应记载房票编号、项目名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号、被征收方名称及证明、房票票面金额(细分基础补偿和政策奖励)、兑付截止日期等内容。 | 房票由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核发。 | |
房票数量及票面金额上限 |
| 一份房票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3张。 |
| 一份房票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3张,单张房票 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张,但全部应补偿金额低于50万的,按照实际金额开具房票。房票记载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叠加 使用多张房票。 | |
资金保障 | 房票兑付资金由征收住宅的项目主体保障,在房票发放前,项目主体应按规定将兑付资金足额存入区政府指定的房票业务主管部门开设的专用账户,由区政府指定的房票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管,确保规范使用。 | 房票补偿资金应按照房票协议中的房票总金额以现金方式和银行无条件保函形式足额缴存,其中现金比例不低于50%。房票兑付期间,房票监管账户最低应留存不少于已发放房票票面金额(扣除已兑付金额)30%的现金余额,并根据房票兑付情况每月补充房票补偿资金。 | 房票补偿安置金额在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中保障,但不得超过专项借款协议规定的借款金额。 | 项目主体结合房票发放规模和时序,在申请核发房票前将足额的房票兑付资金存入对应的房票资金子账户。 | 项目实施主体结合房票发放规模和时序,在申请核发 房票前将足额的房票兑付资金存入对应的房票资金子账户。房票 兑付资金应按照房票协议中的房票总金额以现金方式和银行无 条件保函形式足额缴存,其中现金比例不低于50%。房票兑付期间,房票监管账户最低应留存不少于已发放房票票面金额(扣除已兑付金额)30%的现金余额,并根据房票兑付情况每月补充房票补偿资金。 |
房票转让 | 被征收人满足在广州每户拥有一套住房的前提下,允许房票在本项目被征收人间互相转让。房票限转一次,且房票记载的原兑付期限不变。 | 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兑付期限不变,且不得分割转让。通过转让形式获得房票的受让人需具备广州市购房资格,并满足我市限购要求。 |
| 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受让人应符合广州市最新购房政策要求。 | 被征收人满足在广州每户拥有一套住房的前提下,允许房票在本项目被征收人间互相转让,房票限转一次,不得分割转让。 |
房票兑付与结算 |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票向区政府申请办理结算。 | 房票按照票面金额结算。购房后房票仍有余额的(房票票面金额减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金额),房票记载人可在房票到期后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领取余额。房票记载人在兑付期限内未购房的,到期后可持房票向房票核发单位按基础补偿金额申请兑付现金。 | 房票记载人在兑付期限内未购房的,按照相关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进行原址回迁,不兑付现金。 | 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共同持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区房票主管部门申请兑付房票,并进行房票结算。 | 如房票仍有余额,由区规划资源分局收回旧房票核销,并核发对应余额的新房票给房票记载人。新房票的使用期限与旧房票一致;房票余额不足房票票面价值的20%时,房票记载人可直接向区规划资源分局申请结算余额。 |
使用期限 | 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到期后,未使用部分(扣除相应政策性奖励)被征收人可向核发房票的区政府申请兑换成货币。 | 房票有效期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 |
| 房票使用期限为自核发之日起18个月内。 | 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使用期限为18个月。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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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票安置工作经费由城中村改造主体、房票核发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兑付购房金额的2%,用于城中村改造主体、房票核发单位在房票补偿安置工作过程中各项工作实施、手续对接、运营管理等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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