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各种期限规定
一、征收土地程序中的期间规定
序号 | 内容描述 | 期限 | 类型 | 备注 |
---|---|---|---|---|
1 | 征收土地预公告 |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工作日 | 预公告发布后启动土地现状调查,禁止抢建抢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2 |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 |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工作日 | 对不配合确认或无法确认的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办法第十四条) |
3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不少于30日 | 自然日 | 公告需载明补偿登记方式、期限及异议渠道。办法第十七条 |
4 | 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重新公告 |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工作日 | 若方案修改后需重新公告,期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办法第十八条) |
5 |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 | 收到批准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 | 自然日 | 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区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见下文)。(办法第二十三条) |
6 | 征收土地公告的公告期 |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工作日 | 公告内容需包括批准文号、补偿方案等。(办法第二十三条) |
7 | 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 | 公告期满后3个月内 | 自然月 | 补偿费用需在公告期满后3个自然月内支付完毕,未支付的不得强行征收。(办法第二十四条) |
8 | 未达成协议的补偿支付期限 | 自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算3个月内 | 自然月 | 对未签约个案的补偿支付期限从补偿决定作出日开始计算。(办法第二十四条) |
二、其他关键期间规定
序号 | 内容描述 | 期限 | 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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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补偿登记办理期限 | 由公告指定 | 依公告确定 | 公告中需明确具体登记期限;未登记的,以土地调查结果为准。办法第十九条 |
2 | 申请不动产权证注销(变更)登记的期限 | 补偿到位后及时办理 | 无明确天数 | 未及时办理的,政府可凭补偿支付凭证强制注销。办法第二十九条 |
3 | 搬迁过渡期费用支付 | 参照国有土地征收标准 | 参照执行 | 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安排期限参考国有土地征收规定(通常按自然日计算)。办法第四十七条 |
三、特殊说明
征收土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古树名木范围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以上各种期限系根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穗府办规〔2023〕3号)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