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各种期限规定

一、征收土地程序中的期间规定

序号

内容描述

期限

类型

备注

1

征收土地预公告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工作日

预公告发布后启动土地现状调查,禁止抢建抢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2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工作日

对不配合确认或无法确认的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办法第十四条)

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不少于30日

自然日

公告需载明补偿登记方式、期限及异议渠道。办法第十七条

4

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重新公告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工作日

若方案修改后需重新公告,期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办法第十八条)

5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

收到批准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

自然日

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区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见下文)。(办法第二十三条)

6

征收土地公告的公告期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工作日

公告内容需包括批准文号、补偿方案等。(办法第二十三条)

7

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

公告期满后3个月内

自然月

补偿费用需在公告期满后3个自然月内支付完毕,未支付的不得强行征收。(办法第二十四条)

8

未达成协议的补偿支付期限

自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算3个月内

自然月

对未签约个案的补偿支付期限从补偿决定作出日开始计算。(办法第二十四条)

 

 

 

二、其他关键期间规定

序号

内容描述

期限

类型

备注

1

补偿登记办理期限

由公告指定

依公告确定

公告中需明确具体登记期限;未登记的,以土地调查结果为准。办法第十九条

2

申请不动产权证注销(变更)登记的期限

补偿到位后及时办理

无明确天数

未及时办理的,政府可凭补偿支付凭证强制注销。办法第二十九条

3

搬迁过渡期费用支付

参照国有土地征收标准

参照执行

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安排期限参考国有土地征收规定(通常按自然日计算)。办法第四十七条

三、特殊说明

征收土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古树名木范围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以上各种期限系根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穗府办规〔2023〕3号)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