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FGS-2025-2
印发惠州市惠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城府〔2025〕4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惠州市惠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业经九届9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惠州市惠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被征收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积极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及惠州市关于房屋征收实施房票安置的有关规定及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项目涉及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房票的适用范围及期限
第三条 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将征收补偿权益量化后,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一定期限内用于购买房屋(包括住宅、商业、车位等)的结算凭证。
第四条 房票原则在惠城区房票安置房源库中选购使用,由房源提供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须网签备案);房票有效期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房票拆票、变更、继承、补发不改变原始有效期。房票记载人在房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可申请以房票价值的权益金额部分对其安置权益进行货币结算。
第三章 房票的价值及奖励
第五条 初始房票价值包括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金额。
(一)权益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权益的量化,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
(二)房票奖励金额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给予的奖励金额。在房票使用期限内使用房票购买房屋并签订购房合同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包括选择房票安置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
1. 选择房票安置奖励,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权益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住宅首层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480平方米),每平方米最高不超900元,每户最高奖励不得超43.2万元;
2. 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计算,一次性额外奖励不超过36个月。
第六条 房票记载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兑付款项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含)的,房票奖励金额按如下规则计算:
1. 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网签备案的,可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100%奖励;
2. 出票之日起9个月内网签备案的,可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不高于85%奖励;
3. 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网签备案的,可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不高于70%奖励。
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已使用房票价值未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的,不给予房票奖励,按剩余权益金额予以兑付货币。
第四章 房票的制定与核发
第七条 房票由区自然资源局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授权委托不得印制、伪造、变造房票,对存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房票载明房屋征收项目名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编号、房票编号、房票记载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截止日期、变更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第八条 被征收人按照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关于房票安置约定的内容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房票申请材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通过后向被征收人核发房票。原则上每户家庭只限领取1张房票。
第五章 房票的使用规则
第九条 房票记载人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后,房源提供单位应将购房情况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若解除购房合同,房票资金应先行返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再行办理退房、另行开具房票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房票拆票是指房票记载人购买房屋,房票价值的权益金额在抵付购房款后仍有结余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房票记载人申请,按照购房款总额进行拆票。拆票后房票价值包括剩余权益金额和原房票奖励金额,拆票后房票使用期限保持不变。房票记载人持身份证明原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已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网签备案)、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如实填写房票拆票申请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原申请房票程序办理。房票记载人使用同一张房票在同一楼盘购买多个不动产时,无需进行拆分。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是自然人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将房票记载人变更为近亲属。变更次数仅限一次。变更后的房票价值、使用期限、奖励、兑付、期满处置等按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房票变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原件、房票变更申请、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实名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房票记载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凭相关证明(如死亡证明、遗嘱等)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
第十三条 房票遗失或严重损毁无法使用,房票记载人(未满十八周岁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可持身份证明原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填写房票补发申请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声明房票作废的介绍信,房票记载人凭介绍信到惠州市范围内登记公开发行的报刊登报,自登报期满10个工作日后持登有房票作废声明的整版报纸、身份证明原件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补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原申请房票程序办理。补发房票后,原房票自动作废。
第十四条 房票记载人可以使用房票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品房和同一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物业及车位。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记载人自筹缴纳。
房票记载人以房票购买商品房的,自行与房源提供单位协商所购房屋的楼盘、户型、面积、价款及相关权利、义务等。
房票记载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网签备案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认定。
第六章 房票的兑付及结算
第十五条 房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集中统一兑付、结算。房票的兑付及结算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房票记载人购买房屋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源提供单位网签备案之日起60日内兑付房票的应付款项。兑付款项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含)的,剩余部分可结算兑付货币。
(一)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网签备案的,房票价值余额=权益金额+房票奖励金额×100%-房票购房款;
(二)出票之日起9个月内网签备案的,房票价值余额=权益金额+房票奖励金额×奖励比例(不高于85%)-房票购房款;
(三)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网签备案的,房票价值余额=权益金额+房票奖励金额×奖励比例(不高于70%)-房票购房款。
房票价值不计利息。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已使用房票价值未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的,不给予房票奖励,按剩余权益金额予以兑付货币。
第十六条 房票的兑付及结算程序:
房票记载人自领取房票之日起购买房屋(含现售、预售)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兑付或房票拆票手续。
(一)房票记载人认购房源阶段:房票记载人前往房票安置房源库中的房源提供单位售楼部选择购买商品房(含同一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车位),确认房源后凭房票原件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认购协议。
(二)申请房票资金使用阶段:房票记载人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认购协议后,当事双方凭房票、认购协议、身份证明等,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资金兑付,填写房票兑付申请表,明确使用房票的金额。
(三)审核资料阶段:房票核发单位对房票使用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通知房源提供单位与房票记载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须网签备案),并对房票兑付申请表中的购房合同编号、网签备案时间、审核意见、用章等加以完善,同时收回房票原件。
(四)资金兑付阶段:房票核发单位审核资料并确认网签备案无误后60日内将房票兑付资金拨付到房源提供单位账户(预售项目拨付至资金监管账户,现售项目拨付至房源提供单位指定账户)。房源提供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
房票核发单位将应付资金从房票监管账户拨付到房源提供单位账户后,由房源提供单位和房票记载人共同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或不动产转移登记。
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购房后,符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的,经协商与房源提供单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房源提供单位将原购房款中以房票支付的资金原路返还至房票核发单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房票记载人与房源提供单位自行承担;房票资金返还后,原房票期限尚未届满的,房票核发单位应按原房票票面金额、期限、对象等记载内容重新核发房票。原房票期限已届满的,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予以结算兑付。
(五)房票结算阶段:房票购房兑付金额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含)的,剩余部分可结算货币;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予以结算。
第七章 房票的安置房源库管理
第十七条 房票安置房源类型分为政府统筹房和市场商品房,房票使用过程中由房票记载人自主选择房源类型。
(一)政府统筹房。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县(区)两级国企投资的已建、在建房源(含安置房),或收购的现售房源。
(二)市场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首次登记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同意以房票结算的商品房。
第十八条 进入房源库的房源应当产权清晰、手续完备,涉及查封、封存等司法限制行为、抵押和债务纠纷的商品房不得纳入房票安置房源库。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补偿方案审定之日起3个月内确定银行并设立房票监管账户,并足额缴存房票补偿资金。
房票奖励资金(包括选择房票安置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等)纳入项目征拆成本。除涉及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的征拆项目外,其他征拆项目房票奖励措施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区有关单位和部门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房票安置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自然资源局职责
1. 负责制定统一房票样式;
2. 负责房票的印制、发放、登记等工作;
3. 负责建立房票管理系统。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的核发、使用、结算均应纳入房票管理系统实行闭环管理;
4. 监督指导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票申请、核发、变更、补办、兑付和结算等相关工作;
5. 负责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的房票安置房源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房源销售的情形进行核查;
6. 负责房票资金的保障,政策解释,并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7. 负责牵头制定惠城区房票管理审批流程及操作指引。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
1. 负责建立区房票安置房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2. 负责登记并及时公开发布同意以房票结算的房源信息,将入库备选楼盘相关信息(包括楼盘名称、坐落和栋号、备选户型、备案价格等)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平台适时公布;
3. 负责对房票安置房源库的房源成交及房票使用结算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4. 负责将房票记载人选择的房票安置房源推送给区自然资源局,对房票安置房源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房源销售的情形进行核查;
5. 负责将房票购房网签备案及相关信息同步共享区自然资源局、项目所在镇(街道)。
(三)区财政局职责
1. 负责将区级房屋征收项目资金和房票奖励纳入年度财政资金预算;
2. 依据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负责及时拨付上级下达和本级安排的房屋征收项目房票资金,做好资金的统筹和监管工作。
(四)区税务局职责
根据相关规定及要求处理与房票安置有关的契税及其他税务事项。
(五)区审计局职责
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对镇(街道)房票安置工作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对房票安置资金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六)区司法局职责
1. 负责对惠城区有关房票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流程等提供指导意见,参与研究、论证在房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
2. 指导涉及房票安置工作的行政诉讼案件。
(七)区公安分局职责
负责对涉及伪造房票或以不法手段骗取房票奖励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八)区国资局职责
配合相关部门对政府持有的房源进行统筹和管理,确保房源的供应和质量符合安置需求。
(九)区教育局职责
1. 依据当年相关招生政策,负责落实房票记载人子女入学的教育保障政策;
2. 按相关招生政策审核办理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其子女在原被征收项目所在学区入学手续。
(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1. 负责对被征收人(房票记载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2. 负责与被征收人(房票记载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3. 负责征收项目房票的申领、核发、登记、变更、拆票、补发、回收等工作;
4. 负责房票资金的申请和缴存、房票的兑付及结算等工作;
5. 根据网签备案信息及房票兑付进度,负责核实、统计、汇总房票使用情况并及时报送区自然资源局。
(十一)改造主体(用地单位)职责
房屋征收项目改造主体(用地单位)负责房票资金保障和相关手续办理,确保资金及时支付并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优惠政策
(一)金融支持政策。房票记载人在房票抵付购房款后对不足部分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等方面给予支持。房票记载人或其配偶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本市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房票记载人的直系亲属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
(二)教育保障政策。房票记载人用房票购买住宅房屋,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后,可凭购房合同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由属地教育部门按相关招生政策审核办理。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其对应的被征收房屋结合户籍等有关条件均符合入学当年招生政策的,被征收人子女可申请在原被征收项目所在学区入学,由属地教育部门按相关招生政策审核办理。
(三)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房屋,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按照《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有关规定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计征契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不得涂改、抵押、质押,严禁非法套现,否则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房票核发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前已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原约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之前已发布征收补偿方案的房屋征收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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