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龙岗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47号)、《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月17日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47号)、《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区住房和建设局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工程造价审核和备案。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审核是指投资来源是区级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依法办理完成直接发包审批或报建审批手续、合同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审核和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含中途结算)审核。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备案是指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的送审总造价200万元以下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结(决)算造价审核,审核结论报区造价管理站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一并进行备案。
第三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的区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四条 区造价管理站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的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对项目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负责,并对送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对其受委托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工作承担相应的执业责任。
第六条 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有编制人、复核人和批准人的签名,加盖编制人和复核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所在单位公章方可对外提交。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以及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保证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严格控制质量偏差。
编制招标控制价(预算)、竣工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偏差率,不得超过按照计价标准、合同计价原则规定计算的5%。
第二章 招标控制价(预算)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招标工程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预算)造价成果文件的审核,主要包括符合性审核、编制合法性审核、工程量清单审核、综合单价审核、暂定价及暂定金额的合理性审核等内容。
符合性审核,主要审核招标控制价(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龙岗区有关规定。
编制合法性审核,主要审核计价行为是否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深圳市、龙岗区有关规定。
工程量清单审核,主要审核分部分项清单项目设置是否合理、措施项目列项是否合理、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描述是否规范、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综合单价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招标控制价(预算)的各项费率是否按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推荐费率计价;
(二)招标控制价(预算)的各项材料价格是否按约定的《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计价。对于《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查询不到相关计价信息的材料、设备,是否进行市场询价;
(三)清单项目套用消耗量定额及子目换算是否合理,对于消耗量定额缺项的清单项目组价是否合理或者是否按合理暂定价处理。
第二节 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审核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区级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的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报送区造价管理站审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预算审核申请;
(二)承诺书;
(三)施工图预算书;
(四)工程量计算书;
(五)施工图纸;
(六)甲供材料、设备清单;
(七)《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查询不到相关计价信息的材料、设备的市场询价依据;
(八)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一条 区造价管理站应当自建设单位交齐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
项目审核过程中补充资料时间、建设单位未能及时配合审核工作造成的延误时间等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三章 竣工结算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应当按合同约定程序办理。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因建设工程造价、质量等问题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区造价管理站不再接受竣工结算审核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申请,已接受的审核工作终止;接受申请之后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审核工作终止。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造价成果文件的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清单项目或者子目列项是否合理,工程量是否准确;
(二)计价依据、取费标准是否合理,结算原则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实质性要求;
(三)工料机价格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询价采购;
(四)合同约定按中标单价进行结算的,结算单价与中标单价是否一致;无投标单价的项目,是否按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五)发包人自有或者直接采购并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等价款,是否按规定列入发包人供应材料费;
(六)工程变更部分的计价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约定。
第十五条 审核过程中发现竣工结算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且建设单位拒不更正的,区造价管理站应当中止审核,并提请区住房和建设局或者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节 竣工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 投资来源是区级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报送区造价管理站审核。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报送竣工结算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竣工结算审核申请;
(二)承诺书;
(三)竣工结算造价成果文件;
(四)工程量计算书;
(五)施工图纸;
(六)工程变更;
(七)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定金额)部分和变更部分新增材料、设备的询价记录或定价资料;
(八)竣工验收报告;
(九)开工报告或开工令;
(十)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十一)人工、材料、机械调差资料;
(十二)工期管理资料;
(十三)工程奖罚资料;
(十四)土方、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施工资料;
(十五)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及材料合同等工程资料。
第十八条 区造价管理站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回送审资料,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送审:
(一)编制原则严重违背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二)存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未确认内容的;
(三)主要资料不齐或者其他情形,无法进行正常审核的;
(四)存在其他明显编制错误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区造价管理站应当在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前书面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结论性文书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确认;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结论性文书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由区造价管理站复审;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收到审核结论性文书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未按要求确认,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认可该审核结论。
第二十条 区造价管理站应当自建设单位交齐资料之日起,在下列时限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时限为45日;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时限为60日。
项目审核过程中补充资料时间、建设单位未能及时配合审核工作造成的延误时间、征求意见时间等不计入审核时限。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送审的,审核时限自重新送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一条 区造价管理站应当将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以及审核结果在区住房和建设局公开网站予以公示,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节 竣工结算备案审核
第二十二条 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的送审总造价3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月内将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结(决)算造价审核结论报送区造价管理站备案。
送审总造价30万元以下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无需报送区造价管理站备案,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竣工结(决)算造价审核,并对审核结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报送竣工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龙岗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表;
(二)建设规模和项目特征表;
(三)按规定编制的竣工结算书;
(四)工程量计算书;
(五)计划批文或政府文件;
(六)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商务标书)和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
(七)小型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公示表或相关会议纪要(直接发包工程提交);
(八)工程施工合同;
(九)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十)施工图纸;
(九)竣工图纸;
(十)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工程变更结算资料;
(十二)现场核查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报送竣工结算(工程建设其他费)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其他费结算备案登记表;
(二)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备案造价汇总表;
(三)计划批文或政府文件(仅申请工程建设其他费备案的);
(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八)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九)招标交易服务费付款凭证;
(十)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工程勘察费计算表;
(十一)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审查合同;
(十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付款凭证。
第二十五条 区造价管理站在竣工结算备案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回送审资料,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报送备案:
(一)编制原则严重违背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二)存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未确认内容的;
(三)主要资料不齐或者其他情形,无法进行正常审核的;
(四)存在其他明显编制错误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区造价管理站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备案。经审核满足要求的,出具结算备案回执;存在偏差的,应当将审核情况书面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情况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确认;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情况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由区造价管理站复审;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自收到审核情况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未按要求确认,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认可该审核结论。
第二十七条 区造价管理站应当自建设单位交齐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算备案回执。
项目审核过程中补充资料时间、建设单位未能及时配合审核工作造成的延误时间、征求意见时间等不计入审核时限。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送审的,审核时限自重新送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造价管理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调查后发现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存在不良行为的,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提请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调查后发现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工程造价情况且造成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偏差率超过规定的,提请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送审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工程的造价成果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或违反《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造价管理站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业务接受市、区住建部门指导和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相关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加强对区造价管理站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或者出具的审核结论性文书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将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以及审核结果予以
公示的;
(三)违法审批、违法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区造价管理站受理的其他事项的造价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此前区住房和建设局的规定、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深龙住建〔2018〕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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