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水区“三旧”改造项目若干操作指引》的通知
三府办〔2022〕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
《三水区“三旧”改造项目若干操作指引》业经2022年4月14日十七届1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分局反映,联系电话:87712682。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三水区“三旧”改造项目若干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9〕14号)、《佛山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推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佛更新〔202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区“三旧”改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三旧”改造项目若干操作指引。若干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三水区旧村庄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操作指引
2.三水区“三旧”改造项目前期服务机构、市场改造主体选取和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操作指引
3.三水区“三旧”改造项目引入土地前期整理人操作指引
4.三水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协议出让操作指引
5.三水区旧厂房改造项目协议出让操作指引
6.三水区微改造项目协议出让操作指引
7.三水区“三旧”改造项目退出指引
8.三水区“三旧”改造项目政府补位机制操作指引
9.三水区支持“三旧”项目连片改造操作指引
10.三水区旧厂房改造激励措施
附件7
三水区“三旧”改造项目退出指引
一、主体退出
“三旧”改造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前期服务机构、市场改造主体和土地前期整理人,前期服务机构、市场改造主体和土地前期整理人的适用范围参照《三水区“三旧”改造项目前期服务机构、市场改造主体选取和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不同主体退出情形如下:
(一)前期服务机构退出
前期服务机构的服务期限及其服务终止节点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服务期限不超过一年;涉及规划调整的,服务期限不超过两年。上述服务期限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的,可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的,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日。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服务期间转让前期服务协议的、前期服务工作时间超出服务期限(含延期)的,前期服务机构须退出。
(二)市场改造主体退出
1.无条件退出
(1)市场改造主体未能在2年内(选取市场改造主体并签订项目改造协议之日起,通过延期申请的在3年内)与项目范围内80%(含)以上土地房屋权利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市场改造主体无条件退出。市场改造主体无条件退出项目,履约保证金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同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结合实施方案对退出市场改造主体的前期投资费用进行审核,由原权利人对该费用进行确认,在按规定重新选取市场改造主体后,经确认的前期费用由重新选取的市场改造主体支付。
市场改造主体需要延期的,须在到期前半年内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延期申请,申请通过的可延期一年。
(2)签订拆迁保证金监管协议后,市场改造主体未按时、足额向监管账户存入拆迁保证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履约保函)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监管协议启动市场改造主体退出程序。
2.强制退出存在向村集体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区自然资源部门有权将投
资者及关联公司列入不诚信名单,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禁止参与我区“三旧”改造和土地招拍挂活动。
3.自行退出
(1)市场改造主体签订项目改造协议后2年内(通过延期申请的在3年内)签约率已达90%,但项目仍难以推进的,可申请将项目转为由政府主导方式推进。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推进土地、房产征收(收回)工作,并对经核定的市场改造主体前期投入费用予以合理补偿。
(2)市场改造主体由于客观因素无法继续参与改造,可自行申请退出,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资料审查,经同意后,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拆迁保证金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同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结合实施方案对退出市场改造主体的前期投资费用进行审核,由原权利人对该费用进行确认,在按规定重新选取市场改造主体后,经确认的前期费用由重新选取的市场改造主体支付。
(三)土地前期整理人退出
土地前期整理期限从双方签署土地前期整理协议之日起至项目土地达到出让交付使用条件时止,一般不超过三年。原权利人因土地前期整理工作与整理范围内的租户发生诉讼等致使整理工作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的,土地前期整理人可向原权利人申请延长整理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土地前期整理工作,或土地前期整理完成后因故无法实现出让的,原权利人应与土地前期整理人及时确认实际垫资额,双方解除或终止土地前期整理协议,土地前期整理人退出该项目,双方约定垫资款在日后土地完成交易后进行结算,期间垫资款不计算利息,或者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且不计复利。
二、撤销实施方案批复、取消政策优惠
对未按照经审核或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和供地文书要求的内容实施改造的,由区政府责令改造主体限期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相应要求的,由区政府撤销其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取消“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并按照项目改造协议或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追究实施主体责任。
三、强制村集体暂缓改造
(一)村集体私自与意向投资者签订改造收益权买断合同、土地转让合同、合作改造合同、合作开发合同等实质性的“三旧”用地改造合同(或协议)的,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有权立即停止办理该项目的用地手续和“三旧”改造业务,直到整改完成。
(二)对村集体成员阻挠改造项目合法依规推进,导致市场改造主体无法如期推进项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原因并追究相关主体责任,上报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一般限制村集体五年内再次上平台选取市场改造主体。
期满后村集体上平台选取的市场改造主体,由新选取的市场改造主体承担上一轮市场改造主体已落实的拆迁补偿费用。
四、单元计划清理
经批准的单元计划有效期为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单元计划到期前1个月内由申报主体向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评估符合相关要求的,报区政府批准,可延1年。延期只可申请1次。经批准的单元计划在有效期内未完成单元规划申报的;或是按照既有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未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的,对单元计划进行清理,以单元计划为依据的报批程序同步终止。
附件7-1:前期服务机构延期申请书
附件7-2:市场改造主体签约延期申请书
附件7-3:土地前期整理延期申请书
附件7-1
前期服务机构延期申请书(模板,可根据实际修改)
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前期服务协议,按协议要求,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应于 年 月
日结束。但由于 ,前期工作无法按期完成,需申请延长一年的工作期限,如若超过有效期限仍未完成工作,将按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申请。
公司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7-2
市场改造主体签约延期申请书(模板,可根据实际修改)
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项目改造协议,按协议要求,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应于 年 月
日结束。但由于 ,目前拆除范围内仅有 %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完成签订,需申请延长一年的工作期限,如若超过有效期限签约了仍未达到80%,将按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申请。
公司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7-3
土地前期整理延期申请书(模板,可根据实际修改)
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土地前期整理协议,按协议要求,该项目的土地前期整理工作应于
年月日结束。但由于 ,土地前期整理工作无法按期完成,需申请延长两年的工作期限,如若超过有效期限仍未完成工作,将按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申请。
公司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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