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促进我市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积极拓展发展空间,培养壮大中小企业,解决其用地难用地贵问题,按照市场化推进、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的要求,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建设,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粤府〔2018〕79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肇府〔2018〕1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肇国土资规〔2018〕1号)《肇庆市工业平台招商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适用范围、标准和开发主体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按照“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合理布局”原则,经四会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四会市辖区内出让时约定销售在规划范围内按要求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
(二)该类厂房可出售给符合建设所在地产业规划的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生产性服务、科技研究等经营活动,包括工业制造厂房、工业仓储物流、工业研发楼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鼓励项目开发单位打造“产研结合、产融互动、资源共享”的多业态产业载体。
第三条 适用标准本文所述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建设用地须为国有建设用地,且土地性质用途为工业用地;
2.建筑容积率不低于2.0;
3.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
4.三层及三层以上并配建工业电梯。
第四条 开发主体
项目开发单位应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项目开发单位资质管理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开发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项目开发企业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站平台,按相关流程进行企业资质申报,按权限由各级住建部门审批核发《开发资质证书》。
第三章 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统一规划管理
肇庆高新区四会产业园管理局及各镇街对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四会市各镇街的产业发展特点,综合研究建设规范方案。
第六条 加强建设管理
市住建局、市资源局、市发改局、肇庆高新区四会产业园管理局及各镇街、市工信局、肇庆市环境局四会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建设规范办理项目、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应统一规划,公共配套设施应分期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严禁在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寓、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供电、供气、卫生、环保、通信、给排水等公共配套用房及设施不得分割销售,权属归该项目全体业主共有,由项目开发单位管理。
第七条 完善运营管理
项目开发单位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组建或聘请有资格、有能力的专业服务公司承担项目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相关物业管理服务应符合《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鼓励项目开发单位引进投融资服务机构,搭建各类科技创新和产业公共技术平台,扶持入驻企业的发展。项目开发单位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缴交、使用维修资金,厂房等生产设施维修维护,自行协议进行管理。
第八条 规范销售行为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首次销售对象与再次转让对象限定为符合肇庆高新区四会产业园管理局及各镇街产业规划的生产、销售、科研型企业法人或总部经济法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工业厂房要直接销售给以上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市场主体,严禁炒作工业厂房。探索创新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等新型产业载体的销售交易方式,鼓励项目开发单位在设计建设前提前收集意向单位建设需求,推出定制厂房等高标准服务。市住建局参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商品厂房销售备案的依据,允许符合条件的厂房进行预售。
第九条 加强价格管理
项目开发单位应本着“保本微利”和“降低中小微企业用地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项目建筑成本以及销售价格的控制要求,并纳入销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市发改局应对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销售价格严格管控并进行价格备案工作。
第四章 具体执行措施
第十条 用地供应
1.新供地项目,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挂牌、拍卖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2.“三旧改造”,“工改工”,已出让工业土地转型升级的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销售管理
引入的企业须经市资源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肇庆市环境局四会分局、肇庆高新区四会产业园管理局及各镇街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准入,项目开发单位参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到市住建局提交相应材料(含企业准入材料)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并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厂房预售款须参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缴入监管账户,并按规定接受市住建局监管。
预售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买卖双方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订立购买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建局进行交易网签备案。
第十二条 分割转让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单独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厂房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每个分割单元最小分割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后,可以再次交易转让。
第十三条 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提供按揭、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对购买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具体以金融机构审核为准。
第十四条 奖励支持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肇府〔2018〕10号)执行奖励政策,对建设三层以上的高标准厂房,分层予以奖励:第二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层及以上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项目开发单位对产业开发项目内经营业态监管负主体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开发单位的建设、运营和分割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严禁项目开发单位及项目内经营业主利用或变相利用开发项目搞住宅、商业开发。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本意见由市住建局、市资源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肇庆市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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