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粤高法民一复字【2010】17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处理意见。《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存在一定的冲突,为防止大量纠纷涌入法院,稳妥处理此类案件,目前我省法院的民事案件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要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允许、同意出让、出租、转让的,法院则可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出让、出租、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有效。因此,对于出让、出租年限问题,也可参照该原则予以处理。即如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年限为50年的,法院可认定当事人的租赁合同有效。

 

此复

201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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