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 〔2021〕 9 号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为提升城市和建筑品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现就《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章 用地管理
第一条 为优化功能布局、提升城市景观品质、完善周边配套,由同一建设单位开发的同一建设项目中相毗邻的2个或多个地块,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相邻地块权益的前提下,经专家评审论证、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相同性质的容积率指标可进行整体平衡,混合用地进行整体平衡时可将其中一类的容量整体转移。整体平衡时,计入容积率的建筑总面积(不同性质用地分别计算)、绿地总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应符合出让合同要求。
整体平衡项目的总平面图应整体一次性审批,项目建设时应先期或同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平衡后各地块经济指标须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定要求,最高不应超过该项目所在强度分区的高强度开发地区容积率上限值。特殊情况下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准,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整体平衡后对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行动态维护。
第二条 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商住混合用地在总建设容量不变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住宅建筑比例而提高商业建筑比例,但增加的商业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同步修改土地出让合同。
第三条 主城间距区内的建设用地,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准和所在社区认可,临城市道路设置、至少两面对外全开敞、净高不低于8米、可直接到达的公共开放空间并无偿移交社区管理,可按该部分对应建筑面积奖励不高于2倍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应同步增加。该部分公共开放空间上部设置覆土厚度满足相关规定的绿地计入绿地率,不计入建筑密度。完善土地手续并对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行动态维护。
第二章 建筑退让及间距
第一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最小距离按下表控制。
建筑退让铁路最小距离控制表 (单位:米)
类别 | 主城间距区 | 其他间距区 | |||||||
低多层 | 高层≤50 | 50<H≤100 | H>100 | 低多层 | 高层≤50 | 50<H≤100 | H>100 | ||
铁路 | 高速 铁路 | 30(至最外侧轨道外边线距离,下同) | |||||||
铁路 干线 | 20 | ||||||||
铁路 支线 | 15 | ||||||||
铁路 专线 | 15 |
注:特殊困难地段的建筑退让应满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 裙房上部有2栋或2栋以上建筑时,各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年修订版)》第 3.1 条执行,建筑间距从裙房顶板以上建筑高度计算,裙房有高差的按最不利高度计算。
第三条 当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被遮挡建筑为无日照标准要求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 (含非民用建筑)时,其最小间距应≥1.1H,且≥12米(H为低多层非居住建筑高度),并满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年修订版)》3.1.8条的要求。
第四条 公益性市政设施(如市政管线、港湾式公交站、人行过街通道等)在规划道路红线内实施确有难度的,经论证通过后可布置在绿化带或建筑退让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协调好用地矛盾。
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自身红线范围内的最小间距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年修订版)》执行确有困难时,在满足安全和国家规范标准的前提下,经专家论证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年修订版)》的最小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鼓励轨道地面附属建构筑物与临近建筑合建。
第三章 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一条 商住混合用地内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含裙房和主体建筑下部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其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不同方向单独计算);当临街仅布置1栋主体建筑且其下部设置的临街商业建筑不超出主体建筑正投影范围时,其长度可大于上述规定值;当建设用地临2条以上城市道路且商业建筑全部集中设置在最窄的一条城市道路一侧时,商业建筑临街长度不受比例限制;与道路不平行布置的商业建筑,建筑长度按其在道路边线上的投影长度进行计算。另行批准的城市级大型商业步行街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二条 商业、商住及居住用地内,在满足商业面积比例的前提下,下列情况可不受商业建筑临街长度限制:
1.商住用地和居住用地内集中独立布置的不少于2层的商业内街,内街宽度≥9米,且满足消防要求。
2.商业用地内用途为零售批发及购物中心的大型商业建筑满足长边退让城市道路≥20米(或绿线≥15米),其他方向退让城市道路或绿线≥15米。
3.居住用地原始地形高于城市道路标高,高差相差≥3米时,利用地形高差设置的独立商业建筑全部集中在有高差的道路一侧。
第三条 跨越城市道路、兼顾城市交通功能、距路面净空高度≥5.5米的无其他功能用房的空中连廊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连廊正投影范围内的绿地计入绿地率。
第四章 道路交通
第一条 新建交叉口进口道每条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米。改建与治理交叉口,当建设用地受到限制时,每条机动车进口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8米,公交及大型车辆进口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3米。
第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
1.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修改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2.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3号)要求,“六大片区”(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临空经济示范区、高铁会展新城、湖南金融中心和南部片区)和产业园区可结合区域评估评审开展区域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3.除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和水路客运码头等重大交通设施外,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方案中编制交通专章,不再单独编制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条 机械式停车
机械式停车设备及机械式停车库出入口的排队长度,不应影响到道路车辆正常通行。出入口最近点距道路红线应符合下表规定。
机械式停车设备、机械式停车库出入口最近点
距道路红线距离要求表
单台停车设备的停车位数量 | 道路等级 | ||
主、次干路 | 支路 | 内部主要道路 | |
>15 个 | ≥10 米 | ≥6 米 | ≥6 米 |
≤15 个 | ≥6 米 | — |
第四条 基地整体抬高突出地面的地上室内停车库,其顶板高出城市道路标高最大处≤4米,且采用坡度≤1:3的绿化缓坡与城市道路衔接时,该部分地上室内停车库以及为其服务的交通空间不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地上停车楼不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 居住建筑配建的室内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其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数量的90%;民用非居住建筑、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内配建的非厂房类与非仓库类建筑(如配套的办公、展示、倒班宿舍、运动、休闲、食堂、小卖部等建筑)配建的室内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该部分建筑配建指标数量的80%。工业地产项目配建的室内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配建停车位数量(不含货运车辆和装卸车位)的70%;除工业地产之外的工业项目和仓储物流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按总量进行控制,可依据行业设计规范在建设用地内地上、地下合理设置,鼓励在地下进行集中设置。
第六条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表:
建筑物类型 | 计算单位 | 主城间 距区 | 其他间 距区 | |
住宅 | 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 | 车位/户 | 0.5 | 0.7 |
医疗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 1.3 | 1.6 |
旅馆 | 宾馆、招待所、酒店 |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 0.8 | 0.8 |
第七条 取消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表中对出租车位的配建要求。
第五章 市政管线及相关设施
第一条 地下管道敷设净距控制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要求。
第二条 因建设用地条件、周边建设环境导致设计极度困难,或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的市政管线项目,经专家论证会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规范的最小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要求做好工程措施确保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年修订版)》中3.1.12 条不再执行。
第二条 建筑日照分析、建筑面积及指标计算的相关细则,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年修订版)的通知》(长政发〔2018〕12号)保持一致。《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适用版本中条款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补充规定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相关工作。
附件1:名词解释
附件2:长政发〔2018〕12号条文替代修改说明表
附表1:总平面图要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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