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府发〔2019〕47号之附件1
顺德区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标准
一、旧厂房改造项目
(一)旧厂房改工项目。
1.“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补偿标准按不超过土地公开市场成交价的98%补偿原土地权属人。
2.协议出让类的地价计收标准旧厂房改工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情形下,不计收地价款。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执行。改造前为国有划拨、集体拨用土地或未完善供地手续的,按改造后工业用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旧厂房改住项目。
1.“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补偿标准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5(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50%补偿;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5%补偿。
2.协议出让类的地价计收标准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5(含)以下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50%计收;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95%计收。改造前为国有划拨、集体拨用土地或未完善供地手续的,须先按改造前工业用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上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标准中,经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实施改造的旧村居、旧城镇项目改造范围内不超过总用地面积20%且难以单独实施改造的旧厂房改住项目,按项目地块的平均容积率计算旧厂房改住项目地价及收储补偿。
(三)旧厂房改商项目。
1.“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补偿标准。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3.0(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60%补偿;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3.0以上部分,按30%补偿。
2.协议出让类的地价计收标准。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3.0(含)以下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3.0以上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70%计收。改造前为国有划拨、集体拨用土地或未完善供地手续的,须先按改造前工业用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旧村居改造项目
(一)“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补偿标准。土地公开市场成交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后,全额返还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专项提留资金统一按15%计提。
(二)协议出让类的地价计收标准。
认定建筑面积2.2倍(含)以下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后,全额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提留资金统一按15%计提。
集体或“村改居”单一商业地块改造,不适用上述地价计收和补偿标准,参照旧城镇相应标准执行,协议出让类项目须先按改造前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旧城镇改造项目
(一)独立宗地(非共有产权)商改住项目。
1.“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补偿标准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5(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60%补偿;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10%补偿。
2.协议出让类的地价计收标准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5(含)以下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90%计收。改造前为国有划拨土地或未完善供地手续的,须先按改造前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住改住、商改商、住改商及非独立宗地的商改住项目。
1.“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补偿标准
认定建筑面积2.2倍(含)以下部分,公开市场成交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后全额补偿,专项提留资金统一按15%计提;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2.协议出让类的地价计收标准
认定建筑面积2.2倍(含)以下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100%计收。改造前为国有划拨土地或未完善供地手续的,须先按改造前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现状非商服或居住功能主导的旧城镇项目。参照旧厂房改造项目相应改造类型的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标准。
四、土地市场价格
土地市场价格是某用途土地在市场上一般、平均水平价格,是土地受让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其他形式的现金和实物补偿折价、其它补偿等。本细则中规定的土地市场价格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执行。
五、认定建筑面积
认定建筑面积只作为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依据,不作为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涉及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的认定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旧村居改造项目:个人住宅按合法(含经认定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不足土地面积1.5倍的,按证载土地面积的1.5倍认定,违法建筑在实物上不予认定;集体物业按土地面积(除个人住宅、工业用地外土地面积)的0.8倍认定。具体按《旧村居引入市场主体改造操作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二)旧城镇改造项目:个人住宅按合法(含经认定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不足土地面积1.5倍的,按证载土地面积的1.5倍认定;其他按证载建筑面积1:1进行认定,证载建筑面积不足证载土地面积1倍的,按证载土地面积的1倍认定;违法建筑在实物上不予认定。其中非独立宗地的项目,区政府可根据项目改造难易,在此基础上对认定建筑面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六、鼓励连片改造
对于不低于200亩的连片改造项目给予相应扶持,“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补偿标准提高2%,协议出让类出让金计收比例下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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