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征收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府办发〔2016〕110号

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佛山新城)管委会、“两德”管委会、北部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征收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反映(电话:22836089)。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9 月3 日

顺德区征收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征收土地行为,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征收土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顺德区范围内政府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及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征收土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土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建立征收土地共同责任制,区属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土地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报批工作,包括:拟

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以及供地方案,组织听证,组织用地报批,发布征地预公告,依法定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二)区规划部门负责征地范围及征地留用地选址阶段的规划审核工作。

(三)区民政和人社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审定以及按规定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区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单位就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等农村重大事项的民主表决工作;对征地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成果确定的园地是否涉及林地的审核工作;征收土地涉及林地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五)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社会保障费等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设立和管理完全被征地或部分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费专用账户。

(六)区维稳部门负责指导征地单位开展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突发性事件,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稳控、调处化解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土地相关补偿协议的公证、保存证据公证、征地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等。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征收土地前期土地调查、协商、听取被征地单位意见;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社会保障费和落实征地留用地的具体工作;组织清场收地、巡查、制止、清拆征地范围内各种违法抢建、抢搭、抢种和抢养行为;做好因征地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化解工作;组织、编制征地报批基础资料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联动机制,切实做好征收土地具体工作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化解工作,保证征地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

第六条开展征地工作前,由拟征收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确定的征地计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提出征地范围、征地留用地选址的初步方案,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具体建设项目(即单独选址项目,下同)用地单位在申请征收土地报批前应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包括:

(一)编制、评审(或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确定用地红线;

(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压覆矿床查询及审核、地质灾害评估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涉及的航道、林地等的审批;

(四)申报用地预审;

(五)办理立项核准(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审批;

(六)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七)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书面向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做好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工作。对未协商一致的征地项目,在征收土地报批前应将征地预存款足额存入区国土资源部门征地预存款专用账户,确保批准征地后有足额的征地补偿款兑现给被征地单位。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将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款及工作经费足额存入区国土资源部门征地预存款专用账户,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的需要统一拨付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征收土地报批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社会养老保障费预存款按照规定的标准足额存入社会养老保障费专用账户。

第十条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可书面报请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第十一条组织征收土地报批前,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以下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一)开展土地调查工作。开展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权属状况、土地面积、现状地类以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登记造册、标绘上图、建档。

(二)确认调查结果及补偿登记。调查结果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 天。对土地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共同确认,签订确认书。征收土地报批前,可开展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工作。

(三)拟定初步补偿安置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初步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四)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报批前,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区民政和社会保障部门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社会养老保障费和留用地安置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明确放弃听证或提出听证要求。要求听证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区民政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符合征收土地报批条件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连同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材料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报批的,需编制供地方案一并报批。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收到批文后,按下列情况发布征地公告:

(一)征收土地报批前已履行了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合并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二)征收土地报批前未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与被征地单位、个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2.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或前期土地调查确认结果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调查结果为准。

3.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农业、民政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区国土资源部门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政府征收土地应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内容包括:

1.征地补偿安置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和青苗补偿费;

3.社会养老保障费;

4.留用地安置。

第十八条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省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征地补偿保护价标准,制定并公布本区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第十九条征收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对土地承包人或使用人给予青苗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经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执行。涉及村民住宅的,应当采用产权置换(商品房、政府统建房)、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确需异地置换安排宅基地的,必须符合我区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土地,应采用折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确需异地安置的,按等面积的原则在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范围内另行选址,具体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社会养老保障费的标准和发放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征地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计算,在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外、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另行选址安置。征地单位负责办理征地留用地建设用地手续并支付相关税费;留用地的清场收地、补偿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形成建设用地条件由留用地单位自行负责。征地留用地建设用地手续必须与征地项目一并报批。

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被征地单位协商采用指标折算货币、实地收购、置换物业等方式解决征地留用地。对确因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土地可以选址征地留用地的,应引导被征地单位通过指标折算货币补偿和置换物业方式解决征地留用地。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拟作为经营性城镇建设用地,且在征地范围以外确实无法落实留用地选址的,应相应减少征地面积用于解决征地留用地。

第四章 争议裁决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单位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书面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书面责令所有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对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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