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府〔2011〕1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区城市更新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计划”),实施“中枢两翼,核心带动”的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市更新计划,在全面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上,重点推进连片改造,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以产业为主导,建设一批新型的产业载体。

  第三条 实施城市更新计划,应按照“规划引领、产业主导、优化功能、提升品质、重点带动、市场推动”的要求,通过政府统筹,采用多种改造方式,合理协调公民、企业和政府的利益关系,既促进经济发展,又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条 按照市政府《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有关要求,为加快“三旧”改造步伐,破解制约我区工业发展的土地瓶颈,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旧厂房改造用于发展工业制造业和工业配套项目的土地面积不低于60%。今后3年我区用于工业提升发展的旧厂房改造面积不少于8000亩。旧厂房改造用于发展工业的扶持政策,按照《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重点更新范围

  第五条 实施城市更新计划,重点推进十大示范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村镇新社区建设项目、旧村改造项目。示范项目包括:桂城街道金融区C区、平东玉器街,罗村街道罗村村旧村改造,九江镇大正新城,西樵镇锦湖片区,丹灶镇白云新城,狮山镇佛山西站(招大)片区,大沥镇金融区D区、广佛国际商贸城中心区,里水镇金峰洲片区。

  第六条 村镇新社区建设项目,按佛山市南海区村镇新社区建设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规划政策

  第七条 城市更新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各镇(街道)根据全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对改造片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城市更新连片改造中,对于已经审批控规的“三旧”改造地块,满足“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有关规定的控规局部调整,经区规划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对于“三旧”改造项目中不改变用途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类、环境生态类等公益性非赢利项目,控规调整经区规划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除上述情况外,不满足“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有关规定的控规调整,按《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市更新过程中,要根据具体的规划情况,对所有文物单位、遗址进行备案,在改造中加以保护。根据《关于在“三旧”改造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粤文物〔2010〕268号)精神,保护好我区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对原址建筑经文化部门认定属工业遗产的,应按规划要求连片保留使用。

第四章 土地管理政策

  第十条 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三旧”改造项目须完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的,继续按《关于进一步理顺“三旧”改造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的意见》(南府〔2009〕8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南府〔2010〕3号)执行。具体操作细则由区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继续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用地的意见》(南府〔2009〕60号)执行。具体操作细则由区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和其它因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需要的项目,或者依照城乡规划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项目,由政府统筹实施改造。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按相关规定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的,应采取“收回公开出让”方式。但旧村改造项目用地出让的,经区政府批准可允许“不收回公开转让”或以带建筑物(指房屋未拆除、被拆迁人尚未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形式“不收回公开转让”。旧村改造的具体操作程序按《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南府〔2010〕160号)和《印发关于村集体“三旧”改造商住项目用地公开交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2010〕161号)执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由区国土部门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选定入围评估机构,按项目以摇珠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对出让的土地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价作为土地起拍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在“三旧”改造项目中,国有非商服用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转为国有商服用地(商品住宅用地除外),但转变用地功能发展其他产业的土地面积应纳入各镇(街道)旧厂房改造为商住用地的控制指标范围:

  (一)属于各镇(街道)划定的商业区域或重点地段范围;

  (二)区土地储备中心已同意不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三)土地使用权人不变;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申请转为国有商服用地的,须经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改办)会同区规划、国土、建设、经贸、监察等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以协议出让的方式转为国有商服用地的,补缴出让金按《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南府〔2011〕3号)计收。协议出让方案必须明确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和旧村改造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可通过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区政府统筹优先予以保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有偿转让。

  第十七条 “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涉及上述土地置换的,原则上等面积或等值置换,区国土、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免收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材料。

第五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旧厂房用地改为国有商住用途出让的,区、镇(街道)、土地使用权人对出让地价款按20%:30%:30%的比例分配,余下20%的出让地价款由区政府设立产业载体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前期参与村集体项目土地整理的合作者进行产业载体建设。具体按《佛山市南海区产业载体建设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执行。

  旧厂房用地收回后以非商住用途公开出让的,区、镇(街道)、土地使用权人对出让地价款按20%:30%:50%的比例分配。

  非旧厂房用地收回后以商住等用途公开出让的,区、镇(街道)、土地使用权人对出让地价款按20%:30%:50%的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 示范项目和旧村改造项目,出让地价款按下列原则进行分配:

  (一)由区或镇(街道)出资统筹实施项目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通过政府收回后再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区、镇(街道)、土地使用权人对出让地价款按20%:30%:50%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属旧村改造项目用地采用收回公开出让的,出让地价款按改造范围内宅基地和非宅基地所占的面积比例分配:宅基地部分,区、镇(街道)、土地使用权人对出让地价款按10%:20%:70%的比例分配;非宅基地部分,按20%:30%:50%的比例分配。采用不收回公开转让的,按土地成交价的40%补交出让地价款。各镇(街道)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政策,提高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分配比例。

  (三)属示范项目范围内的旧村改造项目,采用收回公开出让的,区、镇(街道)、土地使用权人对出让地价款按10%:20%:70%的比例分配;采用不收回公开转让的,按土地成交价的40%补交出让地价款。土地出让地价款区级部分全额返还出让土地所在镇(街道),并由镇(街道)设立区、镇(街道)共管财政专户进行专项管理,资金专项用于示范项目范围内旧村改造项目的扶持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镇(街道)制定。

  本条款及第十八条的出让地价款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南府〔2011〕3号)等规定计收。出让地价款在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取资金、扣除上缴上级部分以及异地教育配套费后,再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三旧”改造项目出让土地属补办出让类型(即不收回形式,含协议、公开等方式补办出让)的,补交的出让地价款按区、镇(街道)各占50%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一条 示范项目可采取“一项一策”办法,区政府在财政专项资金上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多渠道筹措项目改造资金,用于扶持“三旧”改造项目的融资信用担保。通过建立集体建设用地融资平台等方式,探索城市更新改造信贷支持方案。

第六章 项目跟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示范项目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政策,在用地、立项、环评、规划、报建、消防、竣工验收、办证等审批程序上,做到提前介入,特事快办。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制定相关审批指导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明确“绿色通道”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划拨的城市更新改造扶持资金,各镇(街道)必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涉及村集体的土地出让地价款前期成本返还款应设立专账核算,用于失地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村集体农业土地和物业开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出。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并将资金金额、使用情况向成员(股东)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由区三改办牵头,联合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农村工作部、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财监办等部门定期对城市更新改造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属应村改居而不改的村委会,不能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以及经政府批准的国有非商服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转为国有商服用地,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出台前,已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三旧”改造项目,以及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含当天)已发布公开交易公告的“三旧”改造项目,其出让地价款的分配比例仍按《关于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南府〔2010〕3号)执行。此前我区所颁布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

     2.佛山市南海区产业载体建设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

 

 

 

附件1:

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

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佛山市对“三旧”改造的扶持政策精神,细化扶持内容和明确操作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认定程序

  (一)适用范围

  旧厂房改造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认定为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可享受本实施细则优惠政策:

  1.已纳入我区“三旧”改造用地范围的旧厂房改造项目;

  2.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制造业,以及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动漫制作、工业服务外包等工业项目;

  3.项目用地面积达到1公顷及以上,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达到2000元/平方米及以上,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

  4.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

  若项目属分期开发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分期申请认定及相关奖励。

  (二)认定流程

  1.申请人(原则上为土地使用权人、投资者、入驻企业)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请资料;

  2.镇(街道)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

  3.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改办)复审,并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区规划、建设、国土、经贸等部门的意见。其中,区建设部门(区三改办)负责审核“三旧”改造项目认定、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以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为准)和竣工验收情况;区国土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用地情况;区规划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容积率情况;区经贸部门负责审核项目产业发展情况。

  4.区三改办综合各部门意见或联审会议结果,报区政府审核;

  5.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区三改办根据审核意见对项目单位作出批复,即认定为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

  二、加强产业调控

  各镇(街道)“三旧”改造中的旧厂房改造要优先用于发展工业。今后3年我区用于工业提升发展的旧厂房改造面积不少于8000亩。各镇(街道)应根据区政府下达的改造任务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和指标平衡方案,经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联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

  三、对土地权属人的奖励措施

  (一)凡认定为我区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的,自工业厂房竣工验收合格起10年内,前5年按入驻企业对市、区级财政收入(不含非税收入)增量部分的50%,分财政预算年度对土地权属人给予奖励,后5年按25%给予奖励,并分别按以下第(二)(三)(四)款给予奖励。

  (二)土地权属人将旧厂房自行改造或将旧厂房用地转让给投资者改造用于发展工业的,对土地权属人给予2万元/亩的一次性奖励。

  (三)土地权属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投资者改造用于发展工业的,对土地权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如下:

  1.租赁年限达到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的,奖励1万元/亩;

  2.租赁年限达到30年以上(含30年)40年以下的,奖励2万元/亩;

  3.租赁年限达到40年以上(含40年)的,奖励3万元/亩。

  (四)土地权属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其他实力雄厚的投资者以联营、重组等方式联合开发用于发展工业的,对土地权属人给予2万元/亩的一次性奖励。

  (五)连片开发宗地两块及以上的,对整合后的土地权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整合后总用地面积达到30亩的,奖励50万元;以后每增加1亩,在此基础上按1万元/亩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整合土地发生收购、转让,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对整合后的土地权属人按所缴土地出让金的60%给予奖励;涉及年限调整的,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所缴土地出让金的30%给予奖励。

  四、对投资者的奖励措施

  (一)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土地权属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其他实力雄厚的投资者以联营、重组等方式联合开发用于发展工业的,联合开发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达到一定数额的,对投资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如下:

  1.达到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的,按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的0.5%奖励;

  2.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的1%奖励。

  (二)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鼓励提高工业厂房容积率。对提高工业厂房容积率的,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1.容积率达到2.5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容积率达到4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给予15元/平方米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三)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属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转让的,按所缴土地出让金的60%对工业厂房投资者给予奖励。已申请第三条(五)款奖励资金的工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款规定的奖励政策。

  五、对入驻企业的奖励措施

  (一)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工业厂房竣工验收合格起2年内入驻的企业,对其第一年按租用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对于所缴纳税额达10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或符合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广东省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对其第一年按租用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二)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对入驻企业按工业类向单个企业办理收费手续。

  六、载体规划建设管理措施

  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改造后容积率达到2及以上的,工业生产使用的部分(以下简称产业用房)可以分割登记、转让、出租。与工业生产密切相关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经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项目具体操作和管理办法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都市型产业载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9〕301号)和《关于加强非住宅用地管理的意见》(南府〔2009〕30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申请程序: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送所在地镇(街道)初审并加具意见→区三改办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区规划、建设、国土、经贸等部门的意见→区三改办综合各部门意见或联审会议结果报区政府审核批准。

  七、奖励资金申请及划拨程序

  (一)奖励资金申请流程如下: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送所在地镇(街道)初审并加具意见→送相关职能部门加具审核意见→送区三改办复核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划拨资金给镇(街道)→镇(街道)财政局划拨资金给申请人。

  (二)涉及土地权属人奖励的,属市、区级财政收入增量部分奖励,由区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审核;其余由区国土部门审核。

  (三)涉及投资者奖励的,属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达到一定数额奖励的,由区建设部门(区三改办)审核;属工业厂房提高容积率奖励的,由区规划部门审核;属土地出让金奖励的,由区国土部门审核。

  (四)涉及入驻企业租金补贴的,对于所缴纳税额达100元/平方米的企业申请租金补贴的,由区国税、地税部门审核。其余由区经贸部门审核。

  (五)奖励资金安排和划拨程序如下:

  1.本实施细则所需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街道)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付,按市、区、镇(街道)2:4:4的比例安排。

  2.申请事项审核通过后,我区先划拨80%奖励资金,余下20%奖励资金由区政府汇总后统一向市政府申请,待市政府下达资金后再进行划拨。资金划拨具体步骤:区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将奖励资金的40%先划拨给相关镇(街道)财政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局连同其40%的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项目申请人;对于市政府已下达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划拨给相关镇(街道)财政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局拨付给项目申请人。

  八、其他

  (一)凡享受本实施细则优惠的工业厂房,原则上不能转变功能,若因需要经申请批准转变功能的,须补缴和返还全部优惠所得。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功能使用的,除返还全部优惠所得外,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三旧”改造中的旧村居、旧城镇改造为工业厂房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具体操作办法由区三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附件2

佛山市南海区产业载体建设

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

  旧厂房用地改为国有商住用途出让的,区、镇(街道)、土地使用权人对出让地价款按20%:30%:30%的比例分配后,余下20%的出让地价款设立产业载体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前期参与村集体项目土地整理的合作者进行产业载体建设。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原土地权属人或前期参与村集体项目土地整理的合作者,按新建产业载体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300元奖励(以联营方式投资的,以其所占新建产业载体的股份比例折算建筑面积计算)。总奖励金额不高于原出让地块出让地价款的20%。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产业载体建设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并报区政府备案。

  (一)原土地权属人或前期参与村集体项目土地整理的合作者,以独资或联营的方式,在我区“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投资新建产业载体。

  (二)产业载体应为用于发展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制造业,以及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动漫制作、工业服务外包、软件、创意产业等工业项目和都市型产业类项目。

  (三)产业载体项目容积率达到1.2以上,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达到1200元/平方米及以上。

  (四)产业载体须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且于2014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

  出让地价款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南府〔2011〕3号)等规定计收。出让地价款在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取资金、扣除上缴上级部分以及异地教育配套费后,再进行分配计算。

  二、奖励时间

  按产业载体建设进度分期奖励,具体如下:

  (一)项目已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按载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0元奖励。

  (二)项目主体结构封顶的,按载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奖励。

  (三)项目竣工验收的,按载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奖励。

  三、申报资料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式六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申请人为前期参与村集体项目土地整理的合作者,则须提交村集体的证明文件和土地整理合作协议(复印件);

  (二)已纳入区“三旧”改造项目认定的文件及改造方案(复印件);

  (三)佛山市南海区产业载体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四)原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五)产业载体项目土地相关资料,包括:1.项目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及dwg格式电子文档);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属联营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合作协议、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查询结果》等;

  (六)项目产业发展计划;

  (七)申请施工报建阶段奖励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八)申请主体结构封顶阶段奖励的,提供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及工程进度照片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竣工验收阶段奖励的,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预算或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请奖励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镇(街道)初审后,向区三改办提交申报资料。由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区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经贸、监察部门)联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确定奖励的金额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到镇(街道),再由镇(街道)将奖励金划拨给申请人。

附件1:

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

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佛山市对“三旧”改造的扶持政策精神,细化扶持内容和明确操作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认定程序

  (一)适用范围

  旧厂房改造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认定为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可享受本实施细则优惠政策:

  1.已纳入我区“三旧”改造用地范围的旧厂房改造项目;

  2.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制造业,以及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动漫制作、工业服务外包等工业项目;

  3.项目用地面积达到1公顷及以上,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达到2000元/平方米及以上,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

  4.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

  若项目属分期开发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分期申请认定及相关奖励。

  (二)认定流程

  1.申请人(原则上为土地使用权人、投资者、入驻企业)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请资料;

  2.镇(街道)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

  3.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改办)复审,并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区规划、建设、国土、经贸等部门的意见。其中,区建设部门(区三改办)负责审核“三旧”改造项目认定、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以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为准)和竣工验收情况;区国土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用地情况;区规划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容积率情况;区经贸部门负责审核项目产业发展情况。

  4.区三改办综合各部门意见或联审会议结果,报区政府审核;

  5.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区三改办根据审核意见对项目单位作出批复,即认定为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

  二、加强产业调控

  各镇(街道)“三旧”改造中的旧厂房改造要优先用于发展工业。今后3年我区用于工业提升发展的旧厂房改造面积不少于8000亩。各镇(街道)应根据区政府下达的改造任务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和指标平衡方案,经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联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

  三、对土地权属人的奖励措施

  (一)凡认定为我区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的,自工业厂房竣工验收合格起10年内,前5年按入驻企业对市、区级财政收入(不含非税收入)增量部分的50%,分财政预算年度对土地权属人给予奖励,后5年按25%给予奖励,并分别按以下第(二)(三)(四)款给予奖励。

  (二)土地权属人将旧厂房自行改造或将旧厂房用地转让给投资者改造用于发展工业的,对土地权属人给予2万元/亩的一次性奖励。

  (三)土地权属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投资者改造用于发展工业的,对土地权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如下:

  1.租赁年限达到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的,奖励1万元/亩;

  2.租赁年限达到30年以上(含30年)40年以下的,奖励2万元/亩;

  3.租赁年限达到40年以上(含40年)的,奖励3万元/亩。

  (四)土地权属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其他实力雄厚的投资者以联营、重组等方式联合开发用于发展工业的,对土地权属人给予2万元/亩的一次性奖励。

  (五)连片开发宗地两块及以上的,对整合后的土地权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整合后总用地面积达到30亩的,奖励50万元;以后每增加1亩,在此基础上按1万元/亩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整合土地发生收购、转让,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对整合后的土地权属人按所缴土地出让金的60%给予奖励;涉及年限调整的,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所缴土地出让金的30%给予奖励。

  四、对投资者的奖励措施

  (一)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土地权属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其他实力雄厚的投资者以联营、重组等方式联合开发用于发展工业的,联合开发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达到一定数额的,对投资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如下:

  1.达到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的,按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的0.5%奖励;

  2.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的1%奖励。

  (二)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鼓励提高工业厂房容积率。对提高工业厂房容积率的,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1.容积率达到2.5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容积率达到4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给予15元/平方米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三)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属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转让的,按所缴土地出让金的60%对工业厂房投资者给予奖励。已申请第三条(五)款奖励资金的工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款规定的奖励政策。

  五、对入驻企业的奖励措施

  (一)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工业厂房竣工验收合格起2年内入驻的企业,对其第一年按租用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对于所缴纳税额达10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或符合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广东省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对其第一年按租用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二)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对入驻企业按工业类向单个企业办理收费手续。

  六、载体规划建设管理措施

  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改造后容积率达到2及以上的,工业生产使用的部分(以下简称产业用房)可以分割登记、转让、出租。与工业生产密切相关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经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项目具体操作和管理办法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都市型产业载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9〕301号)和《关于加强非住宅用地管理的意见》(南府〔2009〕30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申请程序: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送所在地镇(街道)初审并加具意见→区三改办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区规划、建设、国土、经贸等部门的意见→区三改办综合各部门意见或联审会议结果报区政府审核批准。

  七、奖励资金申请及划拨程序

  (一)奖励资金申请流程如下: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送所在地镇(街道)初审并加具意见→送相关职能部门加具审核意见→送区三改办复核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划拨资金给镇(街道)→镇(街道)财政局划拨资金给申请人。

  (二)涉及土地权属人奖励的,属市、区级财政收入增量部分奖励,由区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审核;其余由区国土部门审核。

  (三)涉及投资者奖励的,属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达到一定数额奖励的,由区建设部门(区三改办)审核;属工业厂房提高容积率奖励的,由区规划部门审核;属土地出让金奖励的,由区国土部门审核。

  (四)涉及入驻企业租金补贴的,对于所缴纳税额达100元/平方米的企业申请租金补贴的,由区国税、地税部门审核。其余由区经贸部门审核。

  (五)奖励资金安排和划拨程序如下:

  1.本实施细则所需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街道)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付,按市、区、镇(街道)2:4:4的比例安排。

  2.申请事项审核通过后,我区先划拨80%奖励资金,余下20%奖励资金由区政府汇总后统一向市政府申请,待市政府下达资金后再进行划拨。资金划拨具体步骤:区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将奖励资金的40%先划拨给相关镇(街道)财政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局连同其40%的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项目申请人;对于市政府已下达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划拨给相关镇(街道)财政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局拨付给项目申请人。

  八、其他

  (一)凡享受本实施细则优惠的工业厂房,原则上不能转变功能,若因需要经申请批准转变功能的,须补缴和返还全部优惠所得。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功能使用的,除返还全部优惠所得外,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三旧”改造中的旧村居、旧城镇改造为工业厂房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具体操作办法由区三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附件2

佛山市南海区产业载体建设

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

  旧厂房用地改为国有商住用途出让的,区、镇(街道)、土地使用权人对出让地价款按20%:30%:30%的比例分配后,余下20%的出让地价款设立产业载体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前期参与村集体项目土地整理的合作者进行产业载体建设。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原土地权属人或前期参与村集体项目土地整理的合作者,按新建产业载体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300元奖励(以联营方式投资的,以其所占新建产业载体的股份比例折算建筑面积计算)。总奖励金额不高于原出让地块出让地价款的20%。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产业载体建设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并报区政府备案。

  (一)原土地权属人或前期参与村集体项目土地整理的合作者,以独资或联营的方式,在我区“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投资新建产业载体。

  (二)产业载体应为用于发展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制造业,以及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动漫制作、工业服务外包、软件、创意产业等工业项目和都市型产业类项目。

  (三)产业载体项目容积率达到1.2以上,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达到1200元/平方米及以上。

  (四)产业载体须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且于2014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

  出让地价款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南府〔2011〕3号)等规定计收。出让地价款在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取资金、扣除上缴上级部分以及异地教育配套费后,再进行分配计算。

  二、奖励时间

  按产业载体建设进度分期奖励,具体如下:

  (一)项目已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按载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0元奖励。

  (二)项目主体结构封顶的,按载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奖励。

  (三)项目竣工验收的,按载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奖励。

  三、申报资料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式六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申请人为前期参与村集体项目土地整理的合作者,则须提交村集体的证明文件和土地整理合作协议(复印件);

  (二)已纳入区“三旧”改造项目认定的文件及改造方案(复印件);

  (三)佛山市南海区产业载体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四)原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五)产业载体项目土地相关资料,包括:1.项目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及dwg格式电子文档);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属联营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合作协议、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查询结果》等;

  (六)项目产业发展计划;

  (七)申请施工报建阶段奖励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八)申请主体结构封顶阶段奖励的,提供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及工程进度照片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竣工验收阶段奖励的,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预算或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请奖励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镇(街道)初审后,向区三改办提交申报资料。由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区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经贸、监察部门)联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确定奖励的金额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到镇(街道),再由镇(街道)将奖励金划拨给申请人。

附件1:

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

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佛山市对“三旧”改造的扶持政策精神,细化扶持内容和明确操作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认定程序

  (一)适用范围

  旧厂房改造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认定为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可享受本实施细则优惠政策:

  1.已纳入我区“三旧”改造用地范围的旧厂房改造项目;

  2.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制造业,以及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动漫制作、工业服务外包等工业项目;

  3.项目用地面积达到1公顷及以上,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达到2000元/平方米及以上,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

  4.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

  若项目属分期开发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分期申请认定及相关奖励。

  (二)认定流程

  1.申请人(原则上为土地使用权人、投资者、入驻企业)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请资料;

  2.镇(街道)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

  3.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改办)复审,并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区规划、建设、国土、经贸等部门的意见。其中,区建设部门(区三改办)负责审核“三旧”改造项目认定、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以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为准)和竣工验收情况;区国土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用地情况;区规划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容积率情况;区经贸部门负责审核项目产业发展情况。

  4.区三改办综合各部门意见或联审会议结果,报区政府审核;

  5.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区三改办根据审核意见对项目单位作出批复,即认定为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

  二、加强产业调控

  各镇(街道)“三旧”改造中的旧厂房改造要优先用于发展工业。今后3年我区用于工业提升发展的旧厂房改造面积不少于8000亩。各镇(街道)应根据区政府下达的改造任务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和指标平衡方案,经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联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

  三、对土地权属人的奖励措施

  (一)凡认定为我区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的,自工业厂房竣工验收合格起10年内,前5年按入驻企业对市、区级财政收入(不含非税收入)增量部分的50%,分财政预算年度对土地权属人给予奖励,后5年按25%给予奖励,并分别按以下第(二)(三)(四)款给予奖励。

  (二)土地权属人将旧厂房自行改造或将旧厂房用地转让给投资者改造用于发展工业的,对土地权属人给予2万元/亩的一次性奖励。

  (三)土地权属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投资者改造用于发展工业的,对土地权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如下:

  1.租赁年限达到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的,奖励1万元/亩;

  2.租赁年限达到30年以上(含30年)40年以下的,奖励2万元/亩;

  3.租赁年限达到40年以上(含40年)的,奖励3万元/亩。

  (四)土地权属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其他实力雄厚的投资者以联营、重组等方式联合开发用于发展工业的,对土地权属人给予2万元/亩的一次性奖励。

  (五)连片开发宗地两块及以上的,对整合后的土地权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整合后总用地面积达到30亩的,奖励50万元;以后每增加1亩,在此基础上按1万元/亩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整合土地发生收购、转让,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对整合后的土地权属人按所缴土地出让金的60%给予奖励;涉及年限调整的,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所缴土地出让金的30%给予奖励。

  四、对投资者的奖励措施

  (一)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土地权属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其他实力雄厚的投资者以联营、重组等方式联合开发用于发展工业的,联合开发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达到一定数额的,对投资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如下:

  1.达到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的,按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的0.5%奖励;

  2.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的1%奖励。

  (二)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鼓励提高工业厂房容积率。对提高工业厂房容积率的,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1.容积率达到2.5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容积率达到4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给予15元/平方米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三)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属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转让的,按所缴土地出让金的60%对工业厂房投资者给予奖励。已申请第三条(五)款奖励资金的工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款规定的奖励政策。

  五、对入驻企业的奖励措施

  (一)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工业厂房竣工验收合格起2年内入驻的企业,对其第一年按租用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对于所缴纳税额达10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或符合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广东省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对其第一年按租用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二)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对入驻企业按工业类向单个企业办理收费手续。

  六、载体规划建设管理措施

  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改造后容积率达到2及以上的,工业生产使用的部分(以下简称产业用房)可以分割登记、转让、出租。与工业生产密切相关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经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项目具体操作和管理办法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都市型产业载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9〕301号)和《关于加强非住宅用地管理的意见》(南府〔2009〕30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申请程序: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送所在地镇(街道)初审并加具意见→区三改办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区规划、建设、国土、经贸等部门的意见→区三改办综合各部门意见或联审会议结果报区政府审核批准。

  七、奖励资金申请及划拨程序

  (一)奖励资金申请流程如下: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送所在地镇(街道)初审并加具意见→送相关职能部门加具审核意见→送区三改办复核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划拨资金给镇(街道)→镇(街道)财政局划拨资金给申请人。

  (二)涉及土地权属人奖励的,属市、区级财政收入增量部分奖励,由区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审核;其余由区国土部门审核。

  (三)涉及投资者奖励的,属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达到一定数额奖励的,由区建设部门(区三改办)审核;属工业厂房提高容积率奖励的,由区规划部门审核;属土地出让金奖励的,由区国土部门审核。

  (四)涉及入驻企业租金补贴的,对于所缴纳税额达100元/平方米的企业申请租金补贴的,由区国税、地税部门审核。其余由区经贸部门审核。

  (五)奖励资金安排和划拨程序如下:

  1.本实施细则所需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街道)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付,按市、区、镇(街道)2:4:4的比例安排。

  2.申请事项审核通过后,我区先划拨80%奖励资金,余下20%奖励资金由区政府汇总后统一向市政府申请,待市政府下达资金后再进行划拨。资金划拨具体步骤:区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将奖励资金的40%先划拨给相关镇(街道)财政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局连同其40%的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项目申请人;对于市政府已下达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划拨给相关镇(街道)财政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局拨付给项目申请人。

  八、其他

  (一)凡享受本实施细则优惠的工业厂房,原则上不能转变功能,若因需要经申请批准转变功能的,须补缴和返还全部优惠所得。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功能使用的,除返还全部优惠所得外,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三旧”改造中的旧村居、旧城镇改造为工业厂房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具体操作办法由区三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附件2

佛山市南海区产业载体建设

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

  旧厂房用地改为国有商住用途出让的,区、镇(街道)、土地使用权人对出让地价款按20%:30%:30%的比例分配后,余下20%的出让地价款设立产业载体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前期参与村集体项目土地整理的合作者进行产业载体建设。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原土地权属人或前期参与村集体项目土地整理的合作者,按新建产业载体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300元奖励(以联营方式投资的,以其所占新建产业载体的股份比例折算建筑面积计算)。总奖励金额不高于原出让地块出让地价款的20%。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产业载体建设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并报区政府备案。

  (一)原土地权属人或前期参与村集体项目土地整理的合作者,以独资或联营的方式,在我区“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投资新建产业载体。

  (二)产业载体应为用于发展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制造业,以及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动漫制作、工业服务外包、软件、创意产业等工业项目和都市型产业类项目。

  (三)产业载体项目容积率达到1.2以上,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达到1200元/平方米及以上。

  (四)产业载体须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且于2014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

  出让地价款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南府〔2011〕3号)等规定计收。出让地价款在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取资金、扣除上缴上级部分以及异地教育配套费后,再进行分配计算。

  二、奖励时间

  按产业载体建设进度分期奖励,具体如下:

  (一)项目已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按载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0元奖励。

  (二)项目主体结构封顶的,按载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奖励。

  (三)项目竣工验收的,按载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奖励。

  三、申报资料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式六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申请人为前期参与村集体项目土地整理的合作者,则须提交村集体的证明文件和土地整理合作协议(复印件);

  (二)已纳入区“三旧”改造项目认定的文件及改造方案(复印件);

  (三)佛山市南海区产业载体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四)原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五)产业载体项目土地相关资料,包括:1.项目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及dwg格式电子文档);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属联营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合作协议、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查询结果》等;

  (六)项目产业发展计划;

  (七)申请施工报建阶段奖励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八)申请主体结构封顶阶段奖励的,提供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及工程进度照片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竣工验收阶段奖励的,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预算或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请奖励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镇(街道)初审后,向区三改办提交申报资料。由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区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经贸、监察部门)联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确定奖励的金额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到镇(街道),再由镇(街道)将奖励金划拨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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