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15〕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反映(联系电话:86258859)。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1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选取佛山市南海区作为广东省新一轮深化“三旧”改造综合试点的复函》(粤国土资三旧函〔2014〕16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动南海区新一轮深化“三旧”改造综合试点工作,全面提升南海区长远竞争力,立足新常态、把握新机遇、谋求新发展,促进南海区城市更新和城市升级,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通过实施城市更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综合竞争力和资源承载能力,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在全面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上,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以规划为引领,以产业为主导,以连片改造为切入点,深入推进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稳步推动旧村居改造,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拓展城市空间,提升产业集聚,协同区域发展,建设品质南海。
第三条 实施城市更新,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公共优先;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采用多种城市更新方式,合理协调公民、企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的利益关系,既促进经济发展,又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章 项目认定及管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地,可列入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
(一)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乡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二)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三)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四)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五)因城乡规划已调整为商服用地或其他用途,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
(六)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改造的用地;
(七)须按产业调整、城乡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八)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居;
(九)列入“村居整治”工程的村或国土资源部“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确定的示范村;
(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
(十一)城市升级、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等其它经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城市更新范围的用地。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按其改造前现状、改造后用途以及改造模式,作如下分类:
(一)根据改造前的现状用途不同,城市更新项目分为旧城镇改造项目、旧厂房改造项目、旧村居改造项目三类。旧城镇改造是指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旧民居、旧商铺、旧厂房等的改造;旧厂房改造是指镇(街道)、村和工业园区内的旧厂房的改造(包括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旧村居改造是指在“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区域内进行的改造。
(二)根据改造后的土地用途不同,城市更新项目分为工业提升改造项目、商服提升改造项目、城镇住宅改造项目(含兼容商服用地类项目)和其他类型改造项目。
(三)根据项目改造模式不同,城市更新项目分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生态修复、局部加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等类型。
第六条 项目认定办法
(一)城市更新项目
1.城市更新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用地属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城市更新范围;
(2)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城乡规划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3)项目用地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
2.城市更新项目的认定,由更新改造单位编写更新改造方案,经所在镇(街道)三改办审查后报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主要成员单位联合审核,再以批次的形式上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后,由“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出具城市更新项目的认定批文(含项目更新改造方案)。具体操作细则详见附件1。
(二)重点连片改造项目
重点连片改造项目是指各镇(街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乡规划实施的需要,由政府主导进行的重点连片改造的城市更新项目。重点连片改造项目需报区政府批准后发文认定,享受专项扶持政策。本意见实施前我区已认定的城市更新示范项目亦属重点连片改造项目。
(三)旧村居改造项目
旧村居改造项目是指集中统一改造旧村范围内的宅基地、产业用地及其他用地,将村(居)民转移到村镇社区公寓、商品房等集中居住,并将腾出的用地区域进行重新整合、规划、再开发利用的城市更新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区政府批准可认定为旧村居改造项目: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2.项目中拟改造的农村村庄范围用地面积须占项目总用地面积50%以上;
3.项目占地面积原则上在50亩以上,情况特殊的项目,经区政府审批后可适当放宽;
4.项目改造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有表决权人员2/3以上表决同意;
5.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承诺严格依照项目改造方案按时拆除拟改造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四)工业提升改造项目
工业提升改造项目是指改造后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经区政府认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工业提升改造项目称为工业提升示范项目(都市型产业项目除外):
1.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2.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制造业,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工业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动漫制作等服务业项目。
3.项目改造后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用地面积30亩及以上,容积率1.2及以上的项目。
4.项目须于2013年1月1日后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
具体操作细则详见附件2。
(五)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项目
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项目指的是各镇(街道)村(居)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可包括部分国有土地),占地面积在30亩及以上的连片工业集聚区;各镇(街道)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确有改造提升必要的,也可纳入改造提升范围。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主要分为综合整治类和产业转型升级类两种方式。
对改造面积较大,示范效应较好的产业转型升级类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认定为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促进产业社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5〕31号)的要求选定的试点项目也属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
第七条 项目改造的表决方式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过程中,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旧村居改造、土地前期整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收回、土地出让时的货币及物业补偿分配方案等事项),开展前应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程序要求,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进行表决,并取得2/3以上通过。经济联合社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也可由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并取得2/3以上通过。
第八条 项目管理
(一)项目日常管理
1.经批准认定的各类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包括档案管理、项目数据库管理以及汇总上报等工作;由各镇(街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项目进度填报等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2.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的开展情况,改造单位需要变更项目改造方案内容或调整项目用地范围的,可申请进行项目调整。
3.重点连片改造项目、旧村居改造项目认定后,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实施情况,可由镇(街道)向区政府提出申请进行调整。
4.推动信息化管理。建立城市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项目管理。
(二)项目服务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三改办定期召集“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各类城市更新项目的认定、用地等进行联合审议,并协调解决项目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2.建立项目服务绿色通道。对重点连片改造项目、工业提升示范项目、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项目、旧村居改造项目等创建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跟进、快速办结、疑难会商、办结告知和跟踪服务。
(三)项目退出机制
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退出机制。项目用地需进行公开交易、补办出让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未办理上述手续,项目认定批复自动作废;项目用地不需要办理上述手续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认定批复自动作废。项目重新启动时,需再次办理认定手续。
第三章 规划政策
第九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971号)文件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有关批复精神,稳步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多规合一”,构建一套多规共遵的国土空间综合规划成果,一套多规共享的数据标准和实体信息平台,一套多规融合的编制方法、规范和政策建议,实现城市更新范围内“多规合一”的总目标。
第十条 加快“三旧”改造地块整合,对于连片改造项目中符合城乡总体规划,但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和复垦面积不减少,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办法程序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认真修编和落实“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确保“三旧”改造良性的发展方向。建立“三旧”改造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成果,每半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改造项目库报区政府审批后,纳入专项规划范围。
第十二条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体制改革试点省建设合作协议>的函》(粤建办函〔2015〕842号)文件精神,探索建立盘活城乡存量用地用于城市更新的规划管理机制。结合存量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建筑物改造成本和收益平衡的规律与特点,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控制标准,设定容积率值上限。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综合考虑公益性设施、城市公共空间、保障性住房、历史文物保护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容积率奖励或异地补偿。
第十三条 针对“三旧”改造项目的特点,结合公共利益需要和土地权属人的改造意愿,对目前尚未具备条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但亟需改造的项目,或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需进行一般调整或重大调整的项目,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按程序批准后作为实施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过程中要加强产业扶持,进一步挖掘产业用地潜能。对规划为住宅、商业用地等非工业用途的城市更新项目,重点考虑其功能改变的必要性,发展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的产业建设;对规划为工业用途的城市更新项目,在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其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利用程度。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必须优先保证公益性用地的供给与落实。改造为商住或商服用途的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时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的用地比例不得低于25%。或采用连片改造区域总平衡的原则,但总公益性项目建设的用地比例仍不得低于25%。[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本意见中“公益性用地”包括: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G)、特殊用地(H4)以及部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具体操作细则由区规划部门牵头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连片改造中,对于已经审批控规的城市更新地块,满足“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有关规定的控规局部调整,经区规划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对于城市更新项目中不改变用途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类、环境生态类等公益性非赢利项目,控规调整经区规划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除上述情况外,不满足“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有关规定的控规调整,按《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建筑间距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的旧区进行控制。对于特殊的项目可考虑引用日照分析作为建筑间距控制的辅助依据(对相邻居住、教育、医疗等建筑产生遮挡影响的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在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为促进连片改造,鼓励相邻地块(包括不同权属的地块)进行联合报建开发,具体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鼓励原用地(公开交易取得的除外)单位自愿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综合考虑通过容量奖励、置换等方式进行补偿,以提高原用地单位改造的积极性,具体鼓励和奖励操作指引由规划部门制定。对于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须按程序进行调整(含局部调整)。“三旧”改造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文件的通知》(佛府办〔2012〕82号)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过程中,要根据具体的规划情况,对所有文物单位、遗址进行备案,在改造中加以保护。根据《关于在“三旧”改造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粤文物〔2010〕268号)文件精神,保护好我区“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对原址建筑经文化部门认定属工业遗产的,应按规划要求连片保留使用。
第四章 土地管理政策
第二十一条 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一)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土地现状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1.已认定为区城市更新项目,已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方案,并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
2.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为建设用地。
(二)城市更新项目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由用地单位向所在镇(街道)国土所提交材料,逐级上报至区政府审批。具体操作细则详见附件3。
(三)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完善征收手续
(一)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土地现状申请完善征收手续:
1.已认定为区城市更新项目,已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方案,并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
2.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权属确认;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地块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
5.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为建设用地。
(二)城市更新项目完善征收手续的,由用地单位向所在镇(街道)国土所提交材料,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具体操作细则详见附件4。
(三)城市更新项目完善征收手续经批准后,交由原用地单位实施改造的,应按照原用途补办出让手续;原用途属符合划拨目录的公益性用途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城镇住宅项目应采取收回公开出让的方式由政府实施改造(旧村居改造项目除外)。
(四)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征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城市更新项目中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1.已认定为区城市更新项目并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
2.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3.该建设用地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5.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经济联合社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也可由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表决同意。
(二)城市更新项目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用地单位向所在镇(街道)国土所提交材料,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具体操作细则详见附件5。
(三)城市更新项目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交由原用地单位实施改造的,应按照原用途补办出让手续;原用途属符合划拨目录的公益性用途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城镇住宅项目应采取收回公开出让的方式由政府实施改造(旧村居改造项目除外)。
(四)为加快项目开展进度,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需办理国有土地收回手续的,可凭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国有土地收回手续;原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应一并收回注销,并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第二十四条 违法用地处罚
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的历史违法用地的具体处罚以行政处罚为主。凡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完善用地手续时按用地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土地确权费收费及补助标准
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的国有及集体历史建设用地,在完善用地手续时,按如下标准进行土地确权费收费及补助:
(一)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不收取费用。
(二)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国有性质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按所属镇(街道)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桂城、大沥,收费标准3.2万元/亩;第二类包括里水,收费标准2.2万元/亩;第三类包括九江、西樵、丹灶、狮山,收费标准1.2万元/亩。集体性质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收费参照上述标准的50%收取。
(三)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之后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收费标准按7万元/亩收取。为促进农村基层依法依规用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缴费30日后可申请土地确权费补助。申请补助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过去一年内没有发生违法用地行为,或虽过去一年内曾经发生违法用地行为但已自行整改到位。补助标准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桂城、大沥,补助标准3万元/亩;第二类包括里水,补助标准4万元/亩;第三类包括九江、西樵、丹灶、狮山,补助标准5万元/亩。
(四)“节能减排”项目涉及土地确权费补助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所缴交的土地确权费全额补助给土地使用权人。此补助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进行申请。
第二十六条 土地前期整理
土地前期整理是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项目实施改造前,自主或引入合作方垫资开展土地整合及拆迁等项目开发的前期工作,直至项目土地达到出让交付使用条件时止。引入合作方开展土地前期整理工作的,按以下规定进行(旧村居改造项目除外):
(一)制定土地前期整理方案。城市更新项目在开展土地前期整理前,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区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明确土地规划用途和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指标,制定土地前期整理方案。土地前期整理方案还应包含拆迁补偿方案、垫资方案等内容,并合理设定土地整理期限,明确退出机制。
(二)选取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选取前,应将土地整理方案及其他重要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并在镇(街道)指导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经济联合社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也可由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表决同意后,通过镇(街道)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取。
(三)土地前期整理双方权利义务。土地前期整理的实施主体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负责垫资并配合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有关前期工作。垫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测绘费、评估费、解除原有合同的相关费用以及土地整理的其他费用。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可获得合理的土地整理收益回报。
(四)土地前期整理的有关限定。选取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时,不得设置与该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挂钩条件,不得设置影响该项目土地出让公平性的限制性及排他性条件,不得通过量身定制来选取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
各镇(街道)可结合集体资产交易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镇(街道)实际情况的土地前期整理操作办法,报区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供地方式及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一)改造为商住用途的城市更新项目(旧村居改造项目除外),应以“收回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二)自行改造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延长使用年限或增加容积率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城镇住宅项目除外)。
(三)旧村居改造项目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供地:
1.以“收回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协议出让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选定的合作开发企业;对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协议出让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全资项目公司。
2.以带建筑物形式“不收回公开转让”方式供地。
3.以“收回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四)城市更新项目中因连片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可采取“协议出让”和“协议转让”的方式供地。
(五)为推动产城融合和功能混合,连片工业园区、村级工业园提升改造可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以“混合功能出让”的方式供地,推动项目地块从单一生产功能向综合功能转型。
(六)商住、商服等非工业功能的项目供地前,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充分考虑地块及周边环境的具体情况,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地块的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后,才能进行供地。有关要求如下:
1.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项目,应考虑水源保护区的撤销问题。
2.对涉及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开发的环境评价报告,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对涉及可能存在场地污染风险的工业场地项目,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开发的环境评价报告,并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场地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八条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处理意见
(一)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简称“三地”)的定义。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契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二)城市更新项目中的“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单块面积3亩以下(不含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的国有建设用地,经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可办理协议出让或协议转让手续。具体操作细则详见附件6。
(三)办理“三地”协议出让或协议转让的,“三地”的用途应与主改造地块用途一致。
(四)公有资产性质的“三地”办理协议转让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且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三地”办理协议转让的,应先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其他用地政策
(一)土地置换
1.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涉及上述土地置换的,应遵循“面积相近、价值相等、双方自愿、凭证置换”的原则。
2.置换土地按不同情况须符合以下条件:
(1)置换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还须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2)置换土地中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应提交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履行表决程序后的表决意见;涉及公有成分的土地使用权置换的,应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置换的书面意见;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表决意见;
(3)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土地进行置换的,须取得区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4)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置换时,应报区政府同意后才能置换。
符合上述条件的置换土地,可按土地变更登记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置换涉及不同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同时办理变更登记。
(二)土地整合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打破传统行政界线,统筹整合土地资源共同连片开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在村集体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其土地使用权可通过重新拨用的方式交由负责统一开发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三)重点连片改造项目、旧村居改造项目以及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区政府统筹优先予以保障。同时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进行土地整理。
第五章 土地出让收益补偿分配政策
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收益补偿分配方式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收回公开出让的,其土地出让收益补偿分配,可采取货币补偿、物业补偿、货币补偿与物业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出让收益补偿、回购物业、代建物业等多种方式,充分保障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原土地权利人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补偿,视作对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补偿(含土地前期整理、拆迁搬迁等费用)。其中,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收回储备时已对原土地权利人落实补偿的,原土地权利人不再享受土地出让收益补偿分配政策。
第三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计提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出让金(若含异地教育配套费的需先扣除),根据《关于我区“三金计提”具体实施办法的批复》(南府复〔2011〕1109号)的规定,扣除“三金”及上缴上级部分后(即扣除土地出让金的10%,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地方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按不同改造类型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货币补偿分配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收回公开出让的,区、镇(街道)、原土地使用权人对该地块土地出让金按20%:30%:50%的比例补偿分配。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协议出让和补办出让的,区、镇(街道)对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50%:50%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物业补偿分配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收回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补偿分配可选择物业补偿或货币补偿与物业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一)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收回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补偿分配可选择物业补偿形式,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以合理价格向土地受让方回购物业。回购物业的总价不得高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第三十二条补偿分配的金额,而且回购各类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得高于规划条件所规定的该类建筑面积的35%,剩余的金额作为货币补偿。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只选择商服用途物业回购的,回购比例可适当提高,但回购金额不得高于第三十二条补偿分配的金额。
回购物业的价格由土地成本和建筑成本构成,其中土地成本按照土地出让成交的楼面地价进行确定,建筑成本参照佛山市工程造价与招标协会出具的近期建筑工程造价指标进行确定。回购物业的用途、位置及分配比例等应参考规划设计条件进行确定。具体如下:
M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第三十二条补偿分配的全部金额,S0为回购物业的面积,P为回购物业的单价,M0为回购物业所需的金额,M1为回购物业后剩余的货币补偿金额。
M0=S0×P
M1=M–M0
(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物业补偿分配
1.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含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收回公开出让,且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补偿安置方式除适用本条第(一)款外,还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以其按第三十二条补偿分配的全部金额向土地受让方回购不超过该地块总建筑面积的35%物业。总建筑面积指的是扣除社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物业服务用房、公厕、变配电房、燃气设施用房、公交站场等公共设施后的各类建筑总建筑房产测绘面积,包括住宅、商业用房、车位等类型的物业。回购物业的用途、位置及分配比例等应参考规划设计条件进行确定。
2.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选择货币补偿与物业补偿相结合的形式,除适用本条第(一)款外,还可按本款第1点的规定确定全额回购的物业比例,再按其数学比例关系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与物业补偿比例。具体如下:
M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第三十二条补偿分配的全部金额,S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按本款第1点的规定全额回购的物业比例(S≤35%),S0为采取货币与物业相结合补偿形式所取得物业补偿比例(S0<35%),M0为S0对应的回购金额,M1为采取货币与物业相结合补偿形式所取得货币补偿金额。
M/M0=S/S0
M1=M–M0
3.按本款规定选择物业补偿或货币补偿与物业补偿相结合形式的,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该地块按规划设计条件评估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并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所补偿的物业,需严格按照土地出让附加协议的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所补偿的物业在产权登记前不得私自转让或变相转让。
(四)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收回公开出让,且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区、镇公有企业的,可采取由土地受让方代建物业的形式进行物业补偿,代建物业所需的费用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第三十二条补偿分配的金额。采取代建物业形式的,土地受让方以合理的建筑成本负责物业建设,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提供平整后的相邻地块和代建物业所需的费用。其中,建筑成本参照佛山市工程造价与招标协会出具的近期建筑工程造价指标进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 自行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
城市更新项目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拟拆除重建自行改造的,涉及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包括土地二级分类用途改变)、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增加容积率的,经区政府同意可采取协议补办出让的方式办理(改造为城镇住宅或城镇住宅兼容商服用途的除外)。具体规定如下: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
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城镇住宅用途除外),其补交的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计收:
1.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40%
2.属国有出让建设用地,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剩余年限值的余额的40%计收:
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剩余年限值的余额)×40%
(二)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
城市更新项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须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将土地使用年限延长至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前后土地市场评估价的差额收取:
土地出让金=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后土地市场评估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前土地市场评估价
(三)增加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
1.城市更新项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按如下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楼面地价)×增容建筑面积×40%
原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容积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若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容积率高于我区基准容积率的,须按上述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2.对工业提升改造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都市型产业项目和通过公开交易取得的工业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取协议补办出让方式办理的用地,两年内未办理补交出让金手续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准),其批复自动作废。
自行改造协议补办出让操作细则详见附件7。
第六章 工业提升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 为促进我区工业提升改造项目的尽快实施,对2013年1月1日后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项目施工报建占地面积占宗地确权面积50%及以上的工业提升改造项目,项目完成基础分部工程施工后,按所缴的土地确权费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奖励。其中,已申请土地确权费补助的,按补助后的剩余部分进行奖励。此奖励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进行申请。
第三十六条 对2013年1月1日后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提升改造项目,按项目进度奖励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业提升改造项目完成基础分部工程施工后,按所缴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奖励。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按收费分成比例承担。此奖励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进行申请。
第三十七条 工业提升改造项目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和集体工业用地,改造面积达20亩及以上,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投资条件的,经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可建设多层厂房并进行产权分割销售,但可分割销售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分割前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政府各部门需加强对产业用房的监管,禁止出现具有居住功能的产业用房,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对工业提升改造项目,鼓励集体土地承租方积极参与改造。各镇(街道)可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利益分配机制,出台承租方参与产业提升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工业提升示范项目对镇(街道)的扶持政策
(一)租金补贴。在土地整理阶段,对涉及由镇(街道)主导统一租用地块的,若项目部分地块已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给予镇(街道)整个项目的土地租金补贴,即前3年50%的土地租金补贴,单个项目租金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土地出让金补助。工业提升示范项目涉及工业仓储用途土地出让(含补办出让)的,其土地出让金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项目所在镇(街道),项目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即可申请奖励。
第四十条 工业提升示范项目对投资者的奖励
(一)投资者连片开发工业提升示范项目土地,工业厂房工程造价(不含地价)1亿元及以上的,对投资者按工业厂房工程造价(不含地价)的1.5%进行奖励;或容积率1.5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的奖励;投资者于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投资者通过整体改貌、局部改建等方式改造的工业提升示范项目,改建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对投资者按改建工程总造价的1.5%进行奖励;投资者于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工业提升示范项目对投资者的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奖励资金与《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有重复的,采用从高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四十一条 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扶持奖励
(一)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改造过程中,对引入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投资强度、税收等要求的项目,在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和村集体表决通过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的形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或出让手续。对土地原有租赁方进行连片开发、升级改造的,在符合规划管控和村集体表决通过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的形式办理集体土地租赁续约手续。
(二)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允许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产业发展所需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其中,集体性质的项目,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20%;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工业的项目,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15%。配套用房产权由企业持有,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拆转让。
(三)对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给予20万元/亩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按1∶1比例承担,由镇(街道)统筹专项用于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其中,在2016年12月31日前动工建设的,另给予10万元/亩的建设奖励,奖励资金由区级村级工业园改造专项基金支出。享受本款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2013年1月1日后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服提升改造项目,仍可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2013〕239号)的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请土地确权费及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
第七章 旧村居改造政策
第四十三条 旧村居改造项目,应按照“一村一策,封闭运行”、“维护稳定,阳光拆迁”、“公益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改造和建设。
第四十四条 旧村居改造项目采用“区政府主导,镇(街道)组织,村集体改造实施,市场主体参与”的改造模式。区政府明确改造的总体要求,给予政策扶持,出台有关项目改造的操作指引;镇政府(街道办)是旧村居改造的组织主体,负责制定改造计划,开展前期摸查,指导编制改造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协调解决改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统筹推动项目改造;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土地调查确权,组织改造的拆迁、补偿、搬迁等活动,并按照规划建设程序的要求,全面实施项目改造;市场主体以多种模式参与改造,协助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项目改造。
第四十五条 摸底调查及选择改造方式
根据旧村居改造计划,镇(街道)组织人员对拟改造范围的现状进行摸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现状摸查情况、改造需要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确定改造范围并对改造成本进行初步估算,分析改造可行性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造。旧村居改造项目可采取“收回协议出让”、带建筑物形式“不收回公开转让”和“收回公开出让”三种方式进行改造。
第四十六条 收回协议出让的操作流程及有关规定
旧村居改造项目采取“收回协议出让”方式的,可协议出让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选定的合作开发企业,也可协议出让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全资项目公司。
(一)“收回协议出让”给合作开发企业
1.公开选取合作开发企业。旧村居改造项目拟采用合作开发方式改造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镇(街道)的指导和监督下,公开择优选取合作开发企业。
(1)选取合作开发意向企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道)的指导下,制订招标文件,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选取合作开发意向企业。招标文件应对旧村居现状摸查情况、改造需要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等改造信息充分披露,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评标方式和评分标准。公开选取时,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选定的评分代表、镇(街道)代表、专家三方面联合组成评选小组,对参与竞标的市场主体综合评分,择优选取3个合作开发意向企业。若参与竞标的市场主体不超过3个的,以实际为准。
(2)确定合作开发企业。根据合作开发意向企业的选取情况,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表决的形式确定合作开发企业。民主表决前,合作开发意向企业应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阐述改造思路,介绍改造方案;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实地考察合作开发意向企业开发的旧村居改造项目。初步合作开发意向企业仅为1个的,在镇(街道)的监督下,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程序要求,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并获2/3以上表决同意的,确定为合作企业;初步合作开发意向企业多于1个的,在镇(街道)的监督下,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程序要求,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票数最多且超过一半同意的,确定为合作企业。
(3)确定合作企业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合作企业拟定《旧村居改造合作框架协议》,经公示5日无异议的,双方签订《旧村居合作框架协议》,明确由合作开发企业作为项目开发实施的合作主体,负责协助编制改造方案及拆除安置补偿方案、投资、开发、建设及其他相关权责要求。
(4)签订《旧村居改造合作框架协议》后,合作开发企业必须按约定将拆迁安置补偿保证金汇至监管账户,以保障被拆迁人利益。保证金为该项目用地规划用途的土地评估价格的5%至10%,可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2.改造方案编制及初审。根据现状摸查情况、改造需要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等,在镇(街道)的指导下,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会同合作开发企业编制初步改造方案(含改造规划、土地供地方式和实施计划等内容)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初步改造方案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完成报镇(街道)初审后,上报区三改办,由区三改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查。
3.表决方案。初步改造方案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查通过后,在镇(街道)的监督下,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要求组织召开村民(成员)民主表决会议,按民主表决规定对旧村居改造项目进行表决。表决内容应包括改造方案(含改造规划、土地供地方式和实施计划等内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等事项,并应获有表决权人员2/3以上表决同意。
4.签订《旧村居改造合作协议》。根据表决通过后的改造方案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拟订《旧村居改造合作协议》,经公示5日无异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开发企业签订《旧村居改造合作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分配及其他具体权责要求。
5.上报方案。改造方案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表决通过后,由镇(街道)组织有关材料上报区三改办。区三改办组织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联审通过,上报区政府审批后,认定为旧村居改造项目,项目正式启动。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原则上应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送镇(街道)备案。
7.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开发企业在约定期限内与90%以上(含90%)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镇(街道)确认后,将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旧村居项目用地收回,协议出让给合作开发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合作开发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要求缴交土地出让金。
8.若合作开发企业未能按约定期限与90%以上(含90%)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视为合作开发企业根本性违约,合作终止,合作开发企业无条件退出项目,已缴纳的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由镇(街道)根据项目改造方案按有关程序选取审计机构,对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费用(不计利息和财务成本)进行审核,后续参与改造的企业必须无条件承担上述费用,并无条件接受已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收回协议出让”给全资项目公司
旧村居改造项目采取“收回协议出让”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全资项目公司的改造方式的,其改造方案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获有表决权人员90%以上(含90%)表决同意,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土地协议出让给全资项目公司。经区政府批准后,全资项目公司与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要求缴交土地出让金。旧村居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协议出让的用地不得转让(包括股东变更);若工程确实无法完成的,可由政府按当前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以带建筑物的形式不收回公开转让的操作流程及有关规定
(一)改造方案编制及初审。根据现状摸查情况、改造需要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等,在镇(街道)的指导下,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编制或选取改造方案编制合作方编制初步改造方案(含改造规划、土地供地方式和实施计划等内容)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初步改造方案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完成报镇(街道)初审后,上报区三改办,由区三改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查。
(二)表决方案。初步改造方案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查通过后,在镇(街道)的监督下,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要求组织召开村民(成员)民主表决会议,按民主表决规定对旧村居改造项目进行表决。表决内容应包括改造方案(含改造规划、土地供地方式和实施计划等内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等事项,并应获有表决权人员2/3以上表决同意。
(三)上报方案。改造方案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表决通过后,由镇(街道)组织有关材料上报区三改办。区三改办组织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联审通过,上报区政府审批后,认定为旧村居改造项目,项目正式启动。
(四)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改造方案,按有关规定开展集体用地转为国有用地等用地报批工作。项目用地报批手续完毕后,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五)转让起始价不得低于该项目按新用途市场评估价扣除建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成本评估价差额的60%,并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六)竞得人按约定期限,与90%以上(含90%)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才能与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与村组集体签订《转让合同》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七)成交价包含补交出让金的金额,但不包含建筑物拆迁补偿安置金额。受让人必须先按《出让合同》全额补交出让金,再按《转让合同》向村组集体支付转让地价款(即成交价扣除所补交的出让金后的剩余部分)。税后的转让地价款由村组集体按相关政策支配,可用于回购、抵顶物业或持有现金。属回购、抵顶物业的,村组集体可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用其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地价款回购、抵顶一定比例的物业,涉及的税费按《转让合同》中的约定缴纳。
(八)缴纳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竞得人必须按约定将保证金汇至监管账户,以保障被拆迁人利益。保证金不得低于该项目用地成交价的10%,也不得低于建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成本评估价的10%,待被拆迁人全部安置完毕后退还。竞买保证金可用于抵扣需缴纳的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
(九)若竞得人未能按约定期限与90%以上(含90%)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视为竞得人根本性违约,交易终止,竞得人无条件退出项目,已缴纳的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由镇(街道)根据项目改造方案按有关程序选取审计机构,对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费用(不计利息和财务成本)进行审核,后续参与改造的企业必须无条件承担上述费用,并无条件接受已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四十八条 收回公开出让的操作流程及有关规定
旧村居改造项目采取“收回公开出让”改造方式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开展集体用地转为国有用地等用地报批工作,并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及土地整理。项目土地整理完毕并达到出让交付条件后,通过收回公开出让方式选取竞得人进行改造。
第四十九条 旧村居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取及收益补偿分配
(一)旧村居改造项目采用收回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公开交易的成交价计收,根据项目原土地不同性质进行土地出让收益补偿分配。其中,农村村庄范围用地部分,区、镇(街道)、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出让金按10%:10%:80%的比例补偿分配;非农村村庄范围用地部分,区、镇(街道)、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出让金按20%:20%:60%的比例补偿分配。
(二)旧村居改造项目采用带建筑物形式“不收回公开转让”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根据项目原土地不同性质计收土地出让金。其中,农村村庄范围用地部分,根据其所占面积按土地成交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非农村村庄范围用地部分,根据其所占面积按土地成交价的60%补交土地出让金。区、镇(街道)对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50%:50%的比例分配。
(三)旧村居改造项目采用“收回协议出让”的,根据项目原土地不同性质计收土地出让金。其中,农村村庄范围用地部分,根据其所占面积按规划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非农村村庄范围用地部分,根据其所占面积按规划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区、镇(街道)对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50%:50%的比例分配。
(四)旧村居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区级分配部分全额划拨给镇(街道),镇(街道)将土地出让金区、镇两级分配部分全额划拨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扶持旧村居改造。
第五十条 旧村居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在项目改造用地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上的(含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拆迁,可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对改造范围内被拆迁的村民住宅,镇(街道)应会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合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对合法建筑部分以“拆一补一”的原则,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或者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对不合法建筑部分原则上不予产权调换,可给予适当货币补偿;确须要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应低于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
(三)对拆迁范围内的非住宅物业,在优先考虑改造后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两者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
(四)镇(街道)可根据旧村居改造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的基准建筑面积。对产权调换面积低于基准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被拆迁人可按照合理价格购买。
(五)镇(街道)可实行同一改造项目统一标准的改造奖励措施,如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时段内,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可根据搬迁时间享受相应的补助和奖励,以加快拆迁工作的推进。
(六)对于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国有企业下岗待业,属于“低保”的职工,残疾困难户或特困户,在提供有效证明的情况下并积极配合支持拆迁工作的,每户可以享受特殊补助,补助标准由镇(街道)自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旧村居改造项目土地房产办证的规定
(一)旧村居改造项目因拆迁安置所涉及的新建社区公寓,可以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性质),办理共用宗房地产登记。
(二)在保障农村村民(居民)住房的条件下,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办理房地产登记后可进入市场交易。土地属划拨性质的,房地产权证须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住宅交易转让时,房屋业主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但交易后不能再分配宅基地和其他住宅。
第五十二条 加强违法违规整治和项目改造的监督
(一)进一步加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对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发现一宗查处一宗,杜绝边改造、边违建、边抢建的不良风气。对违规出租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和消防整治力度,同时加强工商和税收等综合执法稽查。
(二)在项目改造过程中,要通过张榜、广播、散发宣传单等可行的方式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告改造的进展与步骤等相关情况,确保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各镇(街道)“三旧”改造机构应对项目改造的相关程序进行监督,并及时公开监督信息。
第五十三条 旧村居改造纠纷解决机制
旧村居项目改造过程中,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对少数提出异议的村民,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并通过第三方服务调解机构进行协调。就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生争议的,可通过第三方服务调解机构进行协调,协调无果的,可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 项目监督保障
第五十四条 为维护农村发展与稳定,在未取得镇(街道)同意的前提下,禁止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私自与意向开发商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或合作开发协议,并且不允许开发商私自出资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垫付拆迁补偿安置款和办理土地整理等事项。禁止开发商出资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成员)民主表决会议。禁止开发商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赞助;禁止开发商直接或间接介入村民(成员)表决程序。
第五十五条 区财政划拨的城市更新改造扶持资金,各镇(街道)必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专款专用。
第五十六条 村集体土地出让收益补偿分配款应设立专账核算,用于失地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村集体农业土地和物业开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出。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并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向村民(成员)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为进一步提升执行力,促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各镇(街道)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及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第五十八条 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应切实加强风险源头防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并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操作细则详见附件8。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鼓励各镇(街道)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在充分做好政策研究及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依据本实施意见出台有关扶持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六十条 涉及旧厂房改造商住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政策,若区政府已批复,按批复执行,不执行本意见。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2013〕239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4〕52号)同时废止。此前区政府相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有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
1.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操作细则;
2.工业提升改造项目扶持政策操作细则;
3.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操作细则;
4.完善征收手续操作细则;
5.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操作细则;
6.“三地”协议出让、转让操作细则;
7.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协议补办出让操作细则;
8.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细则。
附件1:
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操作细则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市府办《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261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城市更新项目认定
(一)城市更新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用地属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城市更新范围;
(2)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城乡规划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3)项目用地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
(二)认定程序
1、项目改造单位向所在地镇(街道)三改办提交城市更新项目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如下:
(1)《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申报表》(附件1-1);
(2)申报项目的用地红线图;
(3)申报改造项目的原貌照片,由镇(街道)三改办盖章确认;
(4)申报项目的改造方案(附件1-2),并附《改造项目土地房产情况一览表》(附件1-3)、《现状建筑物处理意见表》(附件1-4)。
以上申请资料需连同电子件一并提交。用地红线图电子件采用dwg格式,使用佛山坐标系。
2、镇(街道)三改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1-5),并将有关申请资料按批次报送区三改办。
3、区三改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征求区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经贸、环保和城乡统筹等部门的意见。
4、区三改办综合各部门意见,对符合省、市政府有关规定,部门意见一致的项目,经在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网站(http://guotu.nanhai.gov.cn)“城市更新”栏目公示3日无异议后,上报区政府审批;对部门意见不一,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经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达成统一意见,在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网站(http://guotu.nanhai.gov.cn)“城市更新”栏目公示3日无异议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5、区政府审批后,区三改办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对项目单位作出批复,即由区三改办出具确认城市更新项目的批文(含项目改造方案)。
6、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改造方案,需另按粤府办〔2009〕122号、佛府办〔2009〕261号文的有关规定报批。
二、城市更新项目调整
(一)改造单位需要变更项目改造方案内容或调整项目用地范围的,可申请进行项目调整。其中,调整项目用地范围的,申请调整部分须符合城市更新项目认定的条件。为严格项目管理,项目用地范围调整的,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且调整部分为连片改造的范围,调整新增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原项目认定面积的10%。
(二)调整程序
1、项目改造单位向所在地镇(街道)三改办提交项目调整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如下(一式两份):
(1)调整后的项目改造方案;
(2)调整后的项目用地红线图(调整项目用地范围的,需标明已认定部分和申请调整部分);
(3)调整部分的建(构)筑物现状照片[由镇(街道)三改办盖章确认]。
以上申请资料需连同电子件一并提交。用地红线图电子件采用dwg格式,使用佛山坐标系。
2、镇(街道)三改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向区三改办提出调整红线的申请,申请中必须阐述清楚项目调整的原因及其用地情况。
3、区三改办对申请调整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征求区规划、国土部门的意见。
4、区三改办综合规划、国土部门的意见,对意见一致且符合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项目,出具确认城市更新项目调整的批文(含项目改造方案)。
三、项目管理
(一)经批准认定的各类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包括档案管理、项目数据库管理以及汇总上报等工作;由各镇(街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项目进度填报等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退出机制。项目用地需进行公开交易、补办出让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未办理上述手续,项目认定批复自动作废;项目用地不需要办理上述手续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认定批复自动作废。项目重新启动时,需再次办理认定手续。
(三)区三改办定期将已认定的区城市更新项目整理报市“三旧”办备案。
附件1-1: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申报表
项目图斑编号 | |||
省标图建库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座落 | |||
申请人 | |||
法人代码 (或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
通讯地址 及邮政编码 | |||
项目用地面积 | 项目建筑面积 | ||
项目开发形式 | 项目拆迁面积 | ||
项目拟建时间 | 涉及拆迁户数 | ||
项目投资额度 | 是否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 | ||
是否符合城市 总体规划 | 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 | ||
项目改造意向 | |||
本申请人对本申请内容已作充分的了解,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全部为本申请人如实申报和亲笔签署,本申请人保证本次申请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无虚假。本次申请如有与申请事实不符或因虚假资料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概由本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的,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 请 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三改办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项目图斑本编号由镇(街道)填写;
2.省标图建库号应与最新的标图建库成果一致;
3.项目开发形式包括公开交易、协议补办出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改变用途自行改造等。
附件1-2:
××(项目名称)城市更新方案
(改造方案编号:××—××号)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我××(改造单位名称)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用地进行改造。改造方案如下:
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
改造地块位于××(位置),总面积××平方米(合××亩),土地所有权人为××,土地使用权人为××,使用年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土地用途为××。现作××使用。其中需要完善土地确权的土地面积××平方米,需要集体土地转国有的土地面积××平方米,需要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面积××平方米,需要完善土地转功能的土地面积××平方米。
二、规划情况
改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已纳入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改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调整纳入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该地块用途为××,为××(单位)自××年××月××日开始使用(属于不同用途的,分别列出用途、面积及使用单位)。现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容积率为××,年产值××万元。
四、补偿情况(若属自行改造不涉及补偿的,无需填写此项)
改造地块需要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单位)于××年××月××日与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于××年××月××日支付了征地补偿款××万元。截止目前,该宗地的补偿安置等问题未引发任何纠纷,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无不同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具体讲述处罚情况;未接受处罚的,表明愿意接受相关处理(处罚)]。
该地块改造共需要拆迁旧建筑物××平方米,涉及拆迁补偿资金××万元。
五、土地拟改造情况
根据有关规划安排,并按照附表所列类型完善用地手续后,××(改造单位名称)拟投入××万元资金(自有资金或引入社会资金),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改造。改造后,该地块将用于××(具体的用途和产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容积率为××,预计年产值达到××万元(或改造后的综合效益)。
附件1-3:
改造项目土地房产情况一览表
有土地证部分 | ||||||||
序号 | 地号或 土地 证号 | 土地 面积 (㎡) | 上盖建筑物 面积(㎡) | 土地 用途 | 使用 年限 | 土地 所有 权人 | 土地 使用 权人 | 办理类型(转国有、转用 地功能等) |
1 | ||||||||
2 | ||||||||
… | ||||||||
无土地证部分 | ||||||||
序号 | 土地 位置 | 土地 面积 (㎡) | 上盖建筑物 面积(㎡) | 土地利用 现状图上 的用途 | 现土地实际 用途 | 土地 所有 权人 | 土地 使用 单位 | 办理类型(征地、确权、 转国有、转用地功能等) |
1 | ||||||||
2 | ||||||||
… |
附件1-4:
现状建筑物处理意见表
项目图斑编号: 项目名称:
建筑 编号 | 所在土地 的权属 | 原用地性质 | 现状使用情况 | 报建 情况 | 改造 意向 | 拟转变 的功能 | 拟转变土地功能 是否符合规划 | 建筑退缩、间距、 停车配套等是否 符合规划要求 | 照片 编号 | |
土地 | 建筑 | |||||||||
建筑1 | ||||||||||
建筑2 | ||||||||||
建筑3 | ||||||||||
建筑4 |
申请人: (签名) 镇(街道)三改办: (盖章) 镇(街道)规划办: (盖章)
一、填表说明:
1.建筑编号:是指应在现状测绘图中注明现状建筑物顺序号,并明确项目的用地界线。
2.所在土地的权属:是指已取得土地证的土地权属人名称,未取得土地证的填“未取得土地证”。
3.原用地性质:是指已取得土地证的证载土地性质。
4.现状使用情况:是指应明确现状建筑物目前的经营性质,如:厂房、商业等;如属于整体拆除改造的,此项不用填写。
5.报建情况:是指应注明现状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编号及提供复印件,如没有进行规划报建的,则填“无报建”。如属于整体拆除改造的,此项不用填写。
6.改造意向:是指应注明现状建筑的改造意向,如整体拆除、局部拆除、保留整治等。如属于整体拆除改造的,此项填写整体改造意向。
7.拟转变的功能:是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拟转变的使用功能,如不涉及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转变,此项不用填写。
8.拟转变土地功能是否符合规划:是指拟转变的土地使用功能是否符合镇(街道)的有关规划,此项应由镇(街道)规划办填写,并应附镇(街道)规划办出具的规划附图。
9.建筑退缩、间距、停车配套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指局部拆除、保留整治的建筑,其退缩、间距、停车配套等是否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此项应由镇(街道)规划办填写。如不能满足规划要求,应另附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10.照片编号:是指现状建筑的四置照片,打印装订成册,按建筑物进行编号。如属于片区整体拆除的项目,附临主要道路的一张片区照片;如属于单栋建筑整体拆除的项目,附建筑物临主要道路的一张照片。
二、申请城市更新项目认定及土地使用功能转变时应填写此表,其中不属于城市更新的项目无需加盖镇(街道)三改办意见。
三、申办城市更新有关项目时,应提交的规划资料:
1.现状建筑物处理意见表(纸件)
2.用地红线图及其dwg电子文件
3.镇(街道)规划办出具的规划附图,并加盖公章(纸件)
4.现状建筑照片(可提供电子文件)
附件1-5:
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图斑 编号 | 项目 名称 | 所属 区位 | 项目 申请人 | 项目占地 面积 | 项目改造前情况 | 项目计划改造后情况 | 备注 | ||||||||
按平 方米 计算 | 按亩 计算 | 土地 性质 及用 途 | 需办理 用地手 续面积 (平方米) | 建筑物 用途及 建筑面积 | 改造拆 建模式 | 土地 性质 及用途 | 建筑物 用途 | 建筑 面积 (平方米) | 拟投入 资金 (万元) | 申请 改造 期限 (两年 或三年) | ||||||
1 | ||||||||||||||||
2 | ||||||||||||||||
合计 XX个 项目 |
说明:1.土地性质及用途需按照土地证及国土部门的相关规范填写;
2.需办理用地手续面积按照申报材料附件3《用地手续一览表》的内容摘要填写,需分别注明办理的用地手续类型及面积;
3.建筑物用途及建筑面积按照原建筑物的类型及面积分类填写;
4.改造拆建模式按实际改造情况填写,如引入开发商整体拆建、集体自筹资金局部拆建等。
5.申请改造期限根据拟改造情况填写,项目用地需进行公开交易、补办出让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的,办理上述手续的时间为三年;项目用地不需要办理上述手续的,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两年。
附件2:
工业提升改造项目扶持政策操作细则
为加快“三旧”改造步伐,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和产业升级,加大对工业提升改造项目的扶持力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工业提升改造项目扶持措施
(一)适用范围
工业提升改造项目指的是改造后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申请表格详见附件2-1。
(二)工业提升改造项目扶持措施
1、土地确权费用扶持资金。为促进我区工业提升改造项目的尽快实施,对2013年1月1日后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项目施工报建占地面积占宗地确权面积50%及以上的工业提升改造项目,项目完成基础分部工程施工后,按所缴的确权费用返还后剩余部分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奖励。此奖励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进行申请。
2、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对2013年1月1日后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提升改造项目,按项目进度奖励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业提升改造项目完成基础分部工程施工后,按所缴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奖励。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按收费分成比例承担。此奖励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进行申请。
二、工业提升示范项目扶持措施
(一)适用范围及认定程序
1、适用范围
经区政府认定的城市更新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改造项目称为工业提升示范项目:
(1)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2)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制造业,以及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动漫制作、工业服务外包等工业项目;
(3)项目改造后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用地面积30亩及以上,容积率1.2及以上;
(4)项目须于2013年1月1日后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
2、认定流程
(1)区级工业提升示范项目原则上由镇(街道)统筹申报,初审后向区三改办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表格详见附件2-2。
(2)镇(街道)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
(3)区三改办复审,并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区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经贸、环保和城乡统筹等部门的意见。其中,区三改办负责审核城市更新项目认定;区国土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用地情况;区规划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规划报建等情况;区经贸部门负责审核项目产业发展情况。
(4)区三改办综合各部门意见或联审会议结果,报区政府审批认定为南海区工业提升示范项目。
(二)区级工业提升示范项目扶持措施
1、对镇(街道)的扶持政策
(1)租金补贴。在土地整合阶段,对涉及由镇(街道)主导统一租用地块的,若项目部分地块已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给予镇(街道)整个项目的土地租金补贴,即前3年50%的土地租金补贴,单个项目租金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土地出让金补助。工业提升示范项目涉及工业仓储用途土地出让(含补办出让)的,其土地出让金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项目所在镇(街道),项目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即可申请奖励。
2、对投资者的奖励
(1)投资者连片开发工业提升示范项目土地,工业厂房工程造价(不含地价)1亿元及以上的,对投资者按工业厂房工程造价(不含地价)的1.5%进行奖励;或容积率1.5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的奖励。投资者于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投资者通过整体改貌、局部改建等方式改造的工业提升示范项目,改建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对投资者按改建工程总造价的1.5%进行奖励。投资者于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工业提升示范项目对投资者的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奖励资金与《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有重复的,采用从高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
三、扶持资金申请及划拨程序
(一)工业提升改造项目扶持措施申请及划拨程序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1)→送所在地镇(街道)初审并加具意见→送相关职能部门加具审核意见→送区三改办复核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划拨资金给镇(街道)→镇(街道)财政局划拨资金给申请人。
2、申请土地确权费用扶持资金的,由区住建部门审核是否完成基础分部施工阶段,由区规划部门审核项目规划报建情况,其余由区国土部门审核。
3、申请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的,由区住建部门审核是否完成基础分部施工阶段,由区规划部门审核项目规划报建情况、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情况,其余由区国土部门审核。
(二)工业提升示范项目扶持措施申请及划拨程序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3)→送所在地镇(街道)初审并加具意见→送相关职能部门加具审核意见→送区三改办复核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划拨资金给镇(街道)→镇(街道)财政局划拨资金给申请人。
2、涉及镇(街道)奖励的,属租金补贴的,由区三改办审核;属土地出让金奖励的,由区国土部门审核;项目产业计划由区经贸部门审核。
3、涉及投资者奖励的,属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达到一定数额奖励的,由区住建部门审核;属工业厂房提高容积率奖励的,由区规划部门审核;项目产业计划由区经贸部门审核。
四、其他
(一)对2013年1月1日后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服提升改造项目,仍可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2013〕239号)的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请土地确权费及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
(二)凡享受本实施细则优惠的工业厂房,原则上不能转变功能,若因需要经申请批准转变功能的,须补缴和返还全部优惠所得。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功能使用的,除返还全部优惠所得外,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旧村居、旧城镇改造为工业厂房的,可参照本操作细则执行。
附件2-1:
佛山市南海区工业提升改造项目扶持措施奖励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认定批文号 | 项目图斑编号 | ||||
■申请人情况 | |||||
申请人(原土地使用权人) | |||||
法人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申请人(建设单位) | |||||
法人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项目用地情况(若超过2个土地证的请另附件) | |||||
土地权属人 | 土地证号 | ||||
地号 | 土地用途 | ||||
土地使用权面积(m2) | 土地性质及使用权类型 | ||||
■项目规划报建情况 |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
规划许可证编号 | 总建筑面积(m2)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计容建筑面积(m2) | ||||
■申请奖励情况 | |||||
类型 | 已缴纳的确权费用 | 已申请补助的确权费用 | 剩余的确权费用 | 奖励标准 | 奖励金额 |
土地确权费用 扶持资金(万元) | |||||
类型 | 已缴纳的城市(村镇) 基设施配套费 | 奖励标准 | 奖励金额 | ||
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万元) | |||||
申请奖励金额合计(万元) | |||||
工业提升改造扶持项目,现申请奖励 万元。 本申请人对本申请的内容已作充分的了解,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全部为本申请人如实申报和亲笔签署,本申请人保证本次登记申请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无虚假。本次申请如有与申请事实不符或因虚假的资料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概由本申请人承担,与批准确认机关无关。 本申请人自愿遵守南海区政府城市更新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本申请人愿意接受相应处理,承担相应责任。 申 请 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申请人已缴纳 费 元,现申请 扶持资金,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同意申报。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规划部门审核意见: 情况属实。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住建部门审核意见: 情况属实。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国土部门审核意见: 情况属实。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意见: 同意上报区政府。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申报资料及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核对章):
1、《佛山市南海区工业提升改造项目扶持措施奖励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用地及建设的相关资料,包括:(1)项目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及dwg格式电子文档);(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等(复印件)。
4、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不改变产业性质的书面承诺书。
5、涉及土地确权费奖励的,须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书及有效的已缴费、已申请返还凭据复印件。
6、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的,须提交有效的已缴费凭据复印件。
7、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请奖励情况的证明材料。
8、本表A3双面打印。
二、申请土地确权费用扶持资金的,由区住建部门审核是否完成基础分部施工阶段,由区规划部门审核项目规划报建情况,其余由区国土部门审核。申请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的,由区住建部门审核是否完成基础分部工程施工阶段,由区规划部门审核项目规划报建情况、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情况,其余由区国土部门审核。
附件2-2:
佛山市南海区工业提升示范项目认定申报表
申报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所属城市更新项目 | ||||
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批文号 | 图斑编号 | |||
■申请人情况 | ||||
申请单位(镇街) | ||||
委托单位 | ||||
法人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项目用地情况(若超过2个土地证的请另附件) | ||||
项目总用地面积(m2) | 需办证(确权)面积(m2) | |||
地号 | 土地用途 | |||
土地使用权面积(m2) | 土地性质及使用权类型 | |||
■项目建设情况 | ||||
项目改造前总建筑面积(m2) | 项目改造前容积率 | |||
项目规划报建时间 | 项目竣工验收时间 | |||
规划报建计容建筑面积(m2) | 项目改造后容积率 | |||
本申请人对本申请的内容已作充分的了解,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全部为本申请人如实申报和亲笔签署,本申请人保证本次申请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无虚假。本次申请如有与申请事实不符或因虚假的资料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概由本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 请 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符合认定条件,同意申报。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各部门联合审核 | ||||
各部门联合审核意见: 符合认定条件,同意上报区政府审批。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申报资料及说明
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一式八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核对章):
1、《佛山市南海区工业提升示范项目认定申报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已纳入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批复及改造方案(复印件)。
4、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包含开发规模及建容指标等内容)及不改变产业性质的书面承诺书。
5、项目土地相关资料,包括:(1)项目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及dwg格式电子文档);(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项目规划建设相关资料,包括:(1)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等(复印件);(3)如分期申请,需提交规划平面图和分期开发说明书。
7、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报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
8、本表A3双面打印,若一个项目涉及多个申请人、多宗土地的,请按宗地分表填写。
附件2-3:
佛山市南海区工业提升示范项目扶持措施奖励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认定批文号 | 项目图斑编号 | |||||
■申请人情况 | ||||||
申请人 | ||||||
法人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项目用地建设情况 | ||||||
项目用地面积(m2) | 土地性质及使用权类型 | |||||
土地用途 | 项目改造前建筑面积 | |||||
项目规划报建时间 | 项目改造前容积率 | |||||
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m2) | 项目改造后容积率 | |||||
项目工程总造价(万元) | 单位面积工程造价(元/m2) | |||||
项目竣工验收时间 |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间 | |||||
企业租用面积(m2) | 企业进驻时间 | |||||
■申请奖励情况 | ||||||
类 型 | 数量 | 奖励标准 | 奖励金额 (万元) | |||
镇(街道) | 1.租金补贴 | |||||
2.土地出让金补助 | ||||||
投资者 | 1.开发强度奖励 | |||||
2.提高容积率奖励 | ||||||
申请奖励金额合计(万元) | ||||||
工业提升示范项目,现申请奖励 万元。 本申请人对本申请的内容已作充分的了解,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全部为本申请人如实申报和亲笔签署,本申请人保证本次登记申请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无虚假。本次申请如有与申请事实不符或因虚假的资料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概由本申请人承担,与批准确认机关无关。 本申请人自愿遵守南海区政府关于城市更新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本申请人愿意接受相应处理,承担相应责任。 申 请 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符合申请奖励的条件,同意申报。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规划部门审核意见: 项目容积率为 。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国土部门审核意见: 符合土地出让金补助奖励条件。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住建部门审核意见: 项目建筑工程单位面积造价 元/平方米。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符合奖励条件。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经贸部门审核意见: 产业发展类型符合要求。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意见: 符合奖励条件,同意上报区政府。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申报资料及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核对章):
1、《佛山市南海区工业提升示范项目扶持措施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由投资者提出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投资者可合法利用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包括土地租赁协议、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等),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3、项目用地相关资料,包括:(1)项目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及dwg格式电子文档),(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项目规划建设相关资料,包括:(1)项目规划开发建设方案;(2)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复印件);(3)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等(复印件);(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5、申请租金补贴的:须提交经镇(街道)确认的出租合同复印件。
6、申请土地出让金奖励的,须提交有效的缴费凭据复印件及交易合同复印件。
7、申请开发强度奖励的,经政府采购,确定为区财政局提供服务的期内中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复印件)。
8、申请提高容积率奖励的,须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9、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不改变产业性质的书面承诺书。
10、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请奖励情况的证明材料。
11、本表A3双面打印,若一个项目涉及多个申请人、多宗土地的,请按宗地分表填写。
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1、涉及镇(街道)奖励的,属租金补贴的,由区三改办审核;属土地出让金补助的,由区国土部门审核;项目产业计划由区经贸部门审核。
2、涉及投资者奖励的,属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达到一定数额奖励的,由区住建部门审核;属工业厂房提高容积率奖励的,由区规划部门审核;项目产业计划由区经贸部门审核。
附件3:
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261号)的文件精神,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现就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问题,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一、办理条件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土地现状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一)已认定为区城市更新项目,已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方案,并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
(二)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已为建设用地。
二、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一)申请人的确定
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人应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向国土所提交申请材料。所需材料如下(一式一份):
(1)《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申请表》(附件3-1);
(2)申请书(附件3-2);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处罚凭证;
(4)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文件(含改造方案及批复);
(5)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及其附图复印件,并附土地权属证明;
(6)土地使用情况调查表及土地使用情况示意图;
(7)房产证明或声明(有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证,若宗地上的建筑物产权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必须取得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8)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9)实地彩色照片(不少于6张);
(10)项目地理位置图;
(11)证明土地开发利用时间的影像图及2008年影像图各1份;
(12)证明土地利用开发时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1份;
(14)用地红线图(6份)。
(三)国土所初审
国土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区国土部门审核。
(四)区国土部门审核
区国土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区政府审批。
(五)发布公告
区政府审批后,以区国土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公告,分别在地方主要新闻报纸、区国土部门网站、土地现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所在村(居)委、村小组宣传栏中公告,公告期限为7日。公告期间无异议的,由所在地国土所出具无人提出异议的证明,连同刊登公告的报纸,公告初始日及公告截止日的彩色相片送区国土部门。
(六)缴费及颁发确认书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区国土部门审查认定理由成立的,完善用地手续程序终止;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区国土部门审查认定理由不成立的,由区国土部门出具《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使用权确认书》。用地时间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申请人直接到区国土部门领取确认书;用地时间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申请人按《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使用费缴纳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银行缴费后,凭缴费收据到区国土部门领取确认书。
(七)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人凭缴费凭证、确认书和用地红线图按土地登记程序和要求申请土地登记。
三、土地确权费补助程序
为促进农村基层依法依规用地,对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之后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缴交土地确权费30日后可申请土地确权费补助。办理程序如下:
(一)镇(街道)根据用地单位的不同,以批次的形式上报区国土部门。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确权费补助申请表》(附件3-3);
2、确认书、用地红线图及缴款凭证(复印件)。
(二)区国土部门根据上年度卫片检查情况、区镇两级动态巡查情况、群众信访反映情况以及“12336”投诉举报热线情况,审查用地单位辖区范围内在过去一年内的违法用地情况。
(三)用地单位辖区范围内在过去一年内没有发生违法用地行为,或虽过去一年内曾经发生违法用地行为但已自行整改到位的,区国土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四)属“节能减排”项目的,由所在镇(街道)提交申请材料到区“节能减排”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送国土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此补助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进行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式四份):
1、《南海区节能减排项目土地确权费补助申请表》(附件3-4);
2、确认书及缴款凭证、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3、“节能减排”项目认定文件。
四、其他事项
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本操作细则。
附件3-1: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申请表
申请人 | |||
土地座落 | |||
城市更新 项目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
集体土地 | 证号 | 地号 | |
土地开发 利用时间 | □1987年1月1日前 □198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 □1999年1月1日—2007年6月30日 | 申请面积(㎡) | |
土地权属性质 | □国有 □集体 | 绘图 系列号 | GD |
现状土地用途 | 申请土地用途 | ||
地上建筑物 产权登记情况 | |||
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申请完善用地手续 理由 | (开发利用情况……) 本申请人对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各项内容已充分了解并如实申报,如有与事实不符或因上报虚假的资料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概由本申请人承担,与审核和审批机关无关,并愿意接受审核和审批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盖章) 20 年 月 日 |
附件3-2:
申 请 书
(样式)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为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我××(申请单位名称)在××年××月对位于××(土地坐落)的旧厂房(或旧城镇、旧村庄)用地进行改造,并已组织制订了改造方案,计划在××年××月完成改造。
上述拟改造地块符合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规定,并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项目名称为××,编号为××,由于在本次改造中,有部分历史用地需要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绘图系列号为××,涉及面积××平方米(折合××亩),特此申请,请审批。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3:
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确权费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用地单位 |
|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
确认书编号 | 面积 | 亩 | |||
已缴交费用 | 元 | 缴费时间 | 年 月 日 | ||
补助标准 | 万元/亩 | 补助费用 | 元 | ||
申请理由 | 根据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核查,我镇(街道) 村(组)在过去一年里没有发生违法用地情况,现申请补助土地确权费 元,请有关部门审查。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国土部门违法 用地审查意见 | 经对上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信访登记、违法用地举报热线登记情况进行核查,该用地单位辖区内在过去一年里的违法用地核查情况如下: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查人: 年 月 日 | ||||
区国土部门 审核意见 | 经核查,本表申请项目已纳入我区城市更新范围,符合确权费补助的条件,补助费用 元,请报区财政局审批。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查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各镇(街道)对本表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本申请表以镇(街道)为单位,根据不同的用地单位,以批次的形式向区国土部门申请;3.本表一式三份。区财政局存二份,区国土部门存一份。
附件3-4:
南海区节能减排项目土地确权费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用地单位 |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
确认书编号 |
| 面积 | 亩 | ||
已缴交费用 | 元 | 缴费时间 | 年 月 日 | ||
补助标准 | 万元/亩 | 补助费用 | 元 | ||
申请理由 | 根据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申请补助土地确权费 元,请有关部门审查。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节能减排部门审核 意见 | 经核查,本表申请项目已纳入“节能减排”范围,请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确权费补助手续。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区国土部门审核意见 | 经核查,上述情况属实,补助费用 元,请报区财政局审批。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查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各镇(街道)对本表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本申请表以镇(街道)为单位,根据不同的用地单位,以批次的形式向区“节能减排”部门申请;3.本表一式四份。区财政局存二份,区国土部门存一份,区“节能减排”部门存一份。
附件4:
完善征收手续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261号)的文件精神,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现就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完善征收手续问题,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一、办理条件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土地现状申请完善征收手续:
1.已认定为区城市更新项目,已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方案,并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
2.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权属确认;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地块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
5.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为建设用地。
二、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根据不同的用地行为发生时间段,按以下程序办理完善征收手续:
(一)申请人的确定
完善征收手续的申请人应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街道)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其属下全资国有公司,也可以为区土地储备中心、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其属下全资国有公司。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向国土所提交申请材料。所需材料如下(一式五份):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文件(附件4-1、4-2);
2.申请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认定批复(含改造方案及批复);
3.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
4.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权属证明;
5.征地协议(含征地范围红线图)及补偿兑现凭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6.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处罚凭证;
7.房产证明或声明(有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证,若宗地上的建筑物产权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必须取得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8.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9.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10.标图建库地块示意图(07影像图);
11.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
13.报批红线图(10份);
14.数据光盘;
(三)国土所初审
国土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区国土部门审核。
(四)区国土部门审核
区国土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
(五)发布公告
省政府审批后,以南海区人民政府名义对外发布公告,分别在地方主要新闻报纸、区国土部门网站、土地现场、土地所在村委、村小组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宣传栏中公告,公告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由所在地国土所出具相关证明,连同刊登公告的报纸,公告初始日及公告截止日的彩色相片送区国土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审批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六)缴费及颁发批复
用地时间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区国土部门办理转批复手续后,向申请人颁发完善征收手续的用地批复。用地时间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区国土部门办理转批复手续,并在申请人按规定缴费后,颁发完善征收手续的用地批复。
(七)供地
申请人领取用地批复后,拟通过收回出让的形式实施改造的,按国有土地收回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收回手续;拟自行改造的,按照原用途补办出让手续;原用途属符合划拨目录的公益性用途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三、其他事项
(二)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本操作细则。
附件4-1:
关于审批佛山市南海区2015年第×批次(共×个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
南海区人民政府:
为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南海区人民政府拟对位于××的××(“三旧“改造项目名称)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居)用地、××用地、××旧厂房用地进行改造,并已组织制订了改造方案。经审查,我区认为改造地块均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已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的有关规定,拟同意其改造和完善用地手续。因该改造地块于××年××月××日与佛山市南海区××村(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至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并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罚,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该地块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现将材料呈上,请审批。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等××个项目“三旧”改造方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附件4-2
佛山市南海区××(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佛山市南海区拟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旧厂房用地进行改造。改造方案如下:
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
改造地块位于××,总面积××公顷,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成果,图斑编号为××,其中,需完善用地手续的土地面积××公顷,为××村委会所有,自××年××月由×××使用。
二、规划情况
改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纳入我区“三旧”专项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查核,符合相关城乡规划要求,并承诺一年内编制完成改造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该地块现用途为工业用地,为佛山市南海区××自××年××月开始使用。现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容积率为××,年产值为××万元,年缴税××万元。其中需完善用地手续的土地面积××公顷。
四、协议补偿情况
改造地块土地性质为集体性质,不涉及征地补偿问题。××年××月××日区国土部门已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佛山市×××(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编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佛山市政府《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261号)的规定,按照××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了处罚,总处罚金额为××元。被处罚人已在××年××月××日缴纳了罚款。
五、土地拟改造情况
根据有关规划安排,完善用地手续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拟采用×××方式供地,由××拟投入××万元资金自行改造。改造后,该宗土地将用于××项目用地,主营××产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容积率为××,预计年产值将达到××万元,预计可增加税收××万元,增加就业人口××人。
××年××月××日
附件5:
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261号)等文件精神,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现就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问题,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一、办理条件
城市更新项目中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已认定为区城市更新项目并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
(二)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三)该建设用地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经济联合社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也可由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表决同意。
二、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
(一)提交申请
项目土地所有权人,即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按要求向国土所提交以下报批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如下(一式两份):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表决材料、示意图);
2.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用地批文/土地登记卡、集体土地使用证);
3.土地权属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及权属情况汇总表);
4.申请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及认定批复(含改造方案及批复);
5.区规划部门意见;
6.房产证明或声明(有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证,若宗地上的建筑物产权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必须取得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7.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8.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9.标图建库地块示意图(07年影像图);
10.最新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年现状图、二调现状图);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
12.报批红线图(8份);
13.数据光盘。
(二)国土所初审
国土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区国土部门审核。
(三)区国土部门审核
区国土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四)发布公告
省政府审批后,以南海区人民政府名义对外发布公告,分别在地方主要新闻报纸、区国土部门网站、土地现场、土地所在村委、村小组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宣传栏中公告,公告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由所在地国土所出具相关证明,连同刊登公告的报纸,公告初始日及公告截止日的彩色相片送区国土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审批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颁发批复
区国土部门办理转批复手续后,向申请人颁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批复。
(六)供地
申请人领取用地批复后,拟通过收回出让的形式实施改造的,按国有土地收回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收回手续;拟自行改造的,按照原用途补办出让手续;原用途属符合划拨目录的公益性用途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附件5-1:
关于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我××(申请单位名称)位于××(座落)的土地已列入我区“三旧”改造规划,项目名称为××,编号为××,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或旧城镇、旧厂房)改造,现用途为××。为实施改造规划,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表决同意,我××(申请单位名称)自愿申请将旧村庄(或旧城镇、旧厂房)改造涉及面积××平方米(折合××亩),报批系列号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待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后,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该宗土地将作为××用途,由政府组织改造(或由我村使用)。
特此申请,请审批。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2:
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成员表决书
我 (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 就以下事宜进行表决:将位于 (土地座落) ,面积为 平方米(报批系列号为BP××,用地情况详见示意图及明细表),申请由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待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后,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该宗土地将作为××用途,由政府组织改造(或由我村使用)。
以下为本集体经济组织18周岁以上全体成员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签字(按指模)。
序号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序号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签名(指模) | 签名 (指模) | 签名 (指模) | 签名(指模) | 签名 (指模) | 签名 (指模) | |||
1 | 4 | |||||||
2 | 5 | |||||||
3 | 6 | |||||||
本页小计 | 赞成共 人,反对共 人,弃权共 人 |
申请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3:
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表决结果证明
我 (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就以下事宜进行表决:将位于 (土地座落) ,面积为 平方米,绘图系列号为BP××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土地使用权人为 ,拟改造为 (用途) 项目用地,由政府组织改造。
我集体经济组织年满18岁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共 人。参加本次表决的成员(或成员代表)有 人,占应表决人数的 %;同意的 人,占表决人数的 %;反对的 人,占表决人数的 %;弃权的 人,占表决人数的 %。本次表决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三地”协议出让、转让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加大土地整合力度,提升土地整合效益,根据《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协议出让、转让工作,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三地”协议出让
(一)协议出让的“三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三地”和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有城市更新项目的认定批复文件;
3.“三地”的面积必须小于3亩,协议转让和协议出让的“三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的10%;
4.“三地”用途须与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的土地用途一致。
5.“三地”的使用权终止日期与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日期一致。
6.若“三地”相邻地块除受让人以外还存在其它土地权属人的,需由该土地权属人出具放弃“三地”的权属证明;若“三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的,需由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具有关放弃“三地”的权属证明。
(二)申请办理“三地”协议出让手续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1.《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三地”协议出让呈批表》(以下简称《呈批表》,详见附件7-1);
2.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文件;
3.“三地”及周边连片改造地块的意向开发方案(包括拟建总容积率、总设计、总平面图等);
4.“三地”及周边连片改造地块的位置图(国土所盖章)及cad电子文件;
5.受让人已拥有的“三地”周边连片改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6.所在镇(街道)承诺处理好因收回“三地”土地使用权而可能引发的纠纷的说明;
7.若“三地”相邻地块除受让人以外还存在其它土地权属人的,需由该土地权属人出具放弃“三地”的权属证明;
8.若“三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的,需由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具有关放弃“三地”的权属证明;
9.“三地”的供地红线图(应由区土地测绘所出具)。
(三)办理程序
1.改造主体(受让方)对已拥有的改造地块相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三地”有意向的,可向镇(街道)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三地”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镇(街道)国土部门对申请协议出让“三地”的情况进行核查,在《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并由所在镇(街道)书面承诺处理好因收回“三地”土地使用权而可能引发的纠纷,将相关材料交区“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审核。
3.区“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就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和“三地”地块是否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城市更新项目的认定面积及改造项目中“三地”协议转让和协议出让的累计面积进行核查,在《呈批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交区国土部门。
4.区国土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将申请协议出让“三地”的位置、申请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申请用地者等内容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及区国土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区国土部门审查认定理由成立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区国土部门审查认定理由不成立的,协议出让程序正式启动。
5.协议出让程序正式启动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在《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三地”协议出让时,不再办理入储和出储手续。
6.区国土部门发函征询区规划部门意见,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的,就“三地”与申请改造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意见,确定规划用途与容积率。
7.区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后,区国土部门组织宗地评估,评估机构以摇珠的方式公开选定。“三地”与改造地块整合评估,按面积所占比例计算出“三地”的评估价。区国土部门应以评估地价和基准地价的最高价作为出让价,制订协议出让方案(含“三地”收回内容)报区政府审批。
8.区政府批准后,区国土部门与改造主体(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签订后7日内,将协议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出让结果应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少于15天。
9.权属人取得“三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与改造地块整合开发,由区规划部门出具统一规划条件。
(四)“三地”的协议出让用途
主改造地块是指与“三地”一并纳入城市更新范围整合改造的主要改造地块,“三地”的协议出让用途应与主改造地块用途一致。
二、“三地”协议转让
(一)协议转让的“三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三地”和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已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有城市更新项目的认定批复文件;
3.“三地”的面积必须小于3亩,协议转让和协议出让的“三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的10%;
4.“三地”证载土地用途须与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的土地用途一致。
5.公有资产性质的“三地”办理协议转让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且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三地”办理协议转让的,应先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表决。
(二)申请办理“三地”协议转让手续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1.《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三地”协议转让呈批表》(以下简称《呈批表》,详见附件7-2);
2.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文件;
3.“三地”及周边连片改造地块的意向开发方案(包括拟建总容积率、总设计、总平面图等)。
4.“三地”协议转让合同(应包括有转让双方,转让土地面积、坐落位置、转让地价款等内容,须由镇(街道)在合同首页加注“合同真实”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5.“三地”及周边连片改造地块的位置图(国土所盖章);
6.“三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7.受让人已拥有的“三地”周边连片改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8.公有资产性质的“三地”,提交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9.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三地”,提交相应的表决材料。
10.“三地”的供地红线图(应由区土地测绘所出具);
(三)办理程序
1.改造主体(受让方)对已拥有的改造地块相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三地”有意向的,改造主体(受让方)与“三地”原权属人(转让方)就“三地”协议转让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镇(街道)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三地”协议转让手续,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镇(街道)国土部门对拟协议转让的“三地”情况进行核查,在《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后,将相关材料交区“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审核。
3.区“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就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和“三地”地块是否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城市更新项目的认定面积及改造项目中“三地”协议转让和协议出让的累计面积进行核查,在《呈批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交区国土部门。
4.区国土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发函征询规划部门意见,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就“三地”与申请改造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意见,确定规划用途与容积率。
5.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后,区国土部门组织宗地评估,评估机构以摇珠的方式公开选定。“三地”原则上应与改造地块整合评估,按面积所占比例计算出“三地”的评估价。
6.“三地”属国有划拨地的,可由转让方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手续,也可由受让方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转让补办出让手续。提出申请的,镇(街道)国土部门应将资料按补办出让或转让补办出让的业务类型录入信息系统。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南府[2011]3号)执行。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转让补办出让的,应以评估地价、基准地价、出让条件下转让地价(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价款/0.6)中的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
区国土部门制定“三地”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方案或“三地”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转让补办出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准的,区国土部门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公布期限届满无任何单位及个人提出异议的,区国土部门将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受让方取得“三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与改造地块整合开发,由规划部门出具统一规划条件。
附件6-1: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三地”
协议出让呈批表
南三协(20 ) 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佛山市南海区印制
“三地”类型 : □插花地 □夹心地 □边角地 | ||||||
申请人情况: | ||||||
申请人 | ||||||
法人代码 (或身份证号码)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
“三地”基本情况(见附图) | ||||||
土地座落位置: | ||||||
土地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农用地 □其他 | ||||||
宗地面积: 平方米(折合 亩) | ||||||
申请土地用途: 申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 ||||||
申请人已拥有的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见附图) | ||||||
土地证号 | ① | 土地用途 | ||||
② | 土地用途 | |||||
③ | 土地用途 | |||||
土地证总面积(合计:平方米) | 城市更新项目名称及图斑编号 | |||||
土地权属人 | ||||||
申请人(签名): (盖章或指印) 年 月 日 | ||||||
镇(街)意见: | ||||||
(一)宗地情况是否准确( )是;( )否;(用“√”表达,下同) (二)申请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是;( )否; (三)是否同意收回“三地”土地使用权并协议出让给申请人( )是;( )否。 我镇(街)承诺处理好因收回“三地”土地使用权而可能引发的纠纷。 经办人: 审核人 : 主管领导: 镇政府(街道办)(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三改办审核意见: | ||||||
(一)改造地块是否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 )是;( )否;(用“√”表达,下同) (二)“三地”地块是否纳入城市更新范围( )是;( )否; 批文号为: (三)本改造项目中协议出让和协议转让的“三地”面积累计是否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的10%?( )是;( )否 经办人: 审核人 : 主管领导: 区三改办(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土地储备中心意见: | ||||||
是否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但不单独办理入储手续( )是;( )否;(用“√”表达) 经办人: 审核人 : 主管领导: 区土地储备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区规划部门意见: | ||||||
(一)该“三地”能否单独出具规划条件( )是;( )否;(用“√”表达,下同) (二)是否同意连同改造地块出具统一规划条件( )是;( )否; 规划用途为: 。 建筑容积率为: 。 经办人: 审核人 : 主管领导: 区规划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国土部门审核意见: | ||||||
经审核,该宗地属于 地,不能单独出具规划条件,不能单独开发,与周边改造地块 (宗地图号或红线图号)整合开发,能够最大限度开发利用,因此可依据 等规范性文件,协议出让给周边改造地块的权属人(申请人) 。
经办人: 审核人 : 主管领导: 区国土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区政府审批意见: | ||||||
审核人 : 主管领导: 盖佛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2号章 年 月 日 |
附件6-2: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三地”
协议转让呈批表
南三协转(201 ) 号
转让方:
受让方:
申请日期:
佛山市南海区印制
所转让的“三地”基本情况(见附图): | ||||||
“三地”类型 : □插花地 □夹心地 □边角地 | ||||||
土地证号: | 土地用途: | |||||
证载土地权属人: | ||||||
使用权类型: □出让 □划拨 | 宗地面积: 平方米(折合 亩) | |||||
土地坐落位置: | ||||||
转让方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
法人代码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受让方情况: | ||||||
受让方名称 | ||||||
法人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受让方已拥有的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见附图) | ||||||
土地证号 | ① | 土地用途 | ||||
② | 土地用途 | |||||
③ | 土地用途 | |||||
④ | 土地用途 | |||||
土地证总面积(合计:平方米) | 城市更新项目名称及图斑编号 | |||||
土地权属人 | ||||||
转让方意见: 是否同意将宗地使用权协议转让给受让方?( )是;( )否。(用“√”表达) 转让方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受让方意见: (一)是否同意受让“三地”地块并办理补办出让手续( )是;( )否(用“√”表达,下同); (二)是否与周边改造地块一并开发?( )是;( )否。 受让人(签名): (盖章或指印) 年 月 日 | ||||||
镇(街)意见: (一)宗地情况是否准确?( )是;( )否;(用“√”表达,下同) (二)宗地使用权权属情况是否有争议?( )有争议;( )无争议; (三)申请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是;( )否; (四)是否同意转让方将“三地”使用权协议转让给受让方?( )是;( )否。 经办人: 审核人 : 主管领导: 镇政府(街道办)(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三改办审核意见: (1) 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是否已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 ( )是;( )否;(用“√” 表达,下同) 批文号为: (二)“三地”地块是否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 )是;( )否; 批文号为: (三)城市更新项目认定面积为: 平方米,本项目中“三地”协议出让和协议转让的累计面积(含本次转让地块)为 平方米。 本改造项目中协议出让和协议转让的“三地”面积累计是否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的10%?( )是;( )否。 经办人: 审核人 : 主管领导: 区三改办(盖章) 年 月 日 | ||||||
规划部门意见: (一)该“三地”能否单独出具规划条件?( )是;( )否;(用“√”表达,下同) (二)是否同意连同改造地块出具统一规划条件?( )是;( )否; 规划用途为: 。 建筑容积率为: 。 经办人: 审核人 : 主管领导: 规划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国土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宗地证载权属人为 。该宗地属于 地,不能单独出具规划条件,不能单独开发,必须与周边改造地块 (宗地图号或土地证号)整合开发,能够最大限度开发利用。根据南府复[2011]495号文精神,,可申请办理以下手续(在“□”内打“√”): □由周边改造地块的权属人(受让方) 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转让补办出让手续。 □属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根据南国土[2011]233号的规定,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要求,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经办人: 审核人 : 主管领导: 区国土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7:
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协议
补办出让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自行改造,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协议补办出让问题,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一、办理条件
原土地使用权人拟拆除重建自行改造的,涉及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包括土地二级分类用途改变)、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增加容积率的,经区政府同意可采取协议补办出让的方式办理(改造为城镇住宅或城镇住宅兼容商服用途的除外):
(一)已认定为区城市更新项目并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土地使用权人不变;
(四)不属于基础设施征地拆迁范围。
二、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包括土地二级分类用途改变)、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增加容积率的(城镇住宅用途除外),具体办理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九份):
(一)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协议补办出让申请表;
(二)自行改造方案;
(三)自行改造时拆除重建的承诺;
(四)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资料(复印件、集体土地转国有改造的需提供转用批文);
(五)项目地上建(构)筑物现状照片;
(六)土地使用权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七)项目所在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八)自行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图(实体材料及dwg格式电子件,统一使用佛山坐标)。
报送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以及项目现状照片须镇(街道)三改办加盖核对章并由经手人签名确认。
三、办理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协议补办出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属镇(街道)三改办提交申请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报送区三改办;
(三)区三改办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征求区、规划、国土、经贸、建设等部门的意见;
(四)区三改办综合各部门意见,对符合省、市政府有关规定,部门意见一致的项目,上报区政府审批;对部门意见不一,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经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达成统一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五)区政府审批后,区三改办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抄报相关单位;
(六)申请人到区国土、规划等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办理协议补办出让手续时,协议出让方案必须明确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四、办理期限
采取协议补办出让方式办理的用地,经批准后两年内未办理补交出让金手续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准),其批复自动作废。
附件7-1: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建设用地
自行改造协议补办出让申请表
办理类型 | □ 改变土地用途 □ 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 增加容积率 | ||
城市更新项目名称 | |||
认定批文号 | 图斑编号 | ||
■申请人(土地使用权人)情况 | |||
土地使用权人 | |||
法人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原土地使用证情况(若土地证超过1个的请另附件) | |||
土地座落 | |||
地籍号 | 土地证号 | ||
土地权属性质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
土地权属来源 | 土地用途 | ||
土地使用权面积(m2) |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 ||
■土地建筑物情况 | |||
是否整体拆除 | 拟转变土地功能是否符合规划 | ||
拟转变的土地功能 | 拟转变的建筑物功能 | ||
拟转变土地功能 是否符合规划 | 建筑退缩、间距、停车配套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原土地使用年限 | 延长后的土地使用年限 | ||
原土地容积率 | 增加后的土地容积率 | ||
■其他 | |||
有否具有改造方案 | |||
本申请人现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将上述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或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增加容积率)。 本申请人对本申请的内容已作充分的了解,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全部为本申请人如实申报和亲笔签署,本申请人保证本次申请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无虚假。本次申请如有与申请事实不符或因虚假的资料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概由本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 请 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
申请地块不属于基础设施征地拆迁范围,符合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改变土地用途(或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增加容积率)办理条件。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双面打印,若一个项目涉及多个申请人、多宗土地的,请按宗地分表填写。)
附件8: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风险源头防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引发的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障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平稳推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我区进行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是指我区开展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和项目实施改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三旧”改造重大事项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开展系统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从源头上避免矛盾的产生和激发。
第三条 “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
第四条 “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识别“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相关行为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等级;提出风险消减对策建议;进行风险化解和应对。
第二章 评估主体
第五条 成立区“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区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三旧”改造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
区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三改办),办公室主任由区三改办主任担任。区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评估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全区开展“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
(一)涉及区级层面的重大政策出台的,评估责任主体是有关政策的起草部门,如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评估;涉及区政府统筹实施改造的项目的,评估责任主体为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
(二)涉及镇(街道)级层面的重大政策出台的,评估主体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集体实施改造的项目的,评估责任主体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指定部门。
第三章 评估事项和内容
第七条 以下事项应进行“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区或镇(街道)“三旧”改造重大政策出台;
(二)区或镇(街道)“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改造。
第八条 “三旧”改造重大政策出台前、“三旧”改造项目实施前,需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决策和审批的重要参考。未进行或未按规定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不得审批。
第九条 涉及进行“三旧”改造重大政策出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根据政策的出台过程所涉及的主要步骤,其评估的主要内容应着重针对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是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等。
(二)合理性。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涉及征地、拆迁、移民等补偿安置措施标准是否合理等。
(三)可行性。重大事项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并且有保障;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政策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等。
(四)可控性。所涉及群众对重大事项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对群众有可能提出的合理诉求,能否通过法律、政策途径妥善解决;对群众有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条 涉及进行“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改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根据项目改造方案,结合项目实施改造过程所涉及的主要步骤,其评估的主要内容应着重针对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的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土地使用权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未理顺历史遗留问题;
(二)项目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是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2/3以上同意,并按程序逐级上报批准;
(三)项目涉及完善征收手续的,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是否存在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是否迄今为止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是否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进行处理;
(四)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若原权属人为村民集体,出让方案的主要条款和出让收益(包括货币、物业等形式)的分配方案是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2/3以上同意;
(五)项目属旧村居改造的,项目改造方案(含改造规划、土地交易方式和实施计划等内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等事项是否获得有表决权人员2/3以上表决同意;
(六)是否存在其他方面信访维稳问题,如集体经济组织股权问题、选举问题、宅基地问题、企业改制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环境保护问题、教育保障问题以及其他涉及面较广的敏感问题。
第四章 评估分类和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大小,“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为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是否列为“三旧”改造重大事项进行评估以及实施何种评估方式,由评估责任主体负责提出。
(一)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没有社会稳定风险或者风险较小,不会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事项。
(二)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项须进行重点评估:
1.区级“三旧”改造重大政策出台;
2.面积200亩及以上的“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改造;
3.针对该项目发生过30人以上集体上访的“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改造;
4.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改造;
5.其他有必要进行重点评估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一般评估程序。评估责任主体(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改造方案,在认真调查、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认真预测,确定风险程度,按评估内容要求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表格形式),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处置预案,并作出可否实施的总体评估结论,分级进行报批:
(一)属镇(街道)级事项的,报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审批,审批后报区评估领导小组、区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区信访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二)属区级事项的,由区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区信访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重点评估程序。实施重点评估应成立专项社会稳定风险重点评估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该包括评估责任主体、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或第三方机构。其评估工作程序如下:
(一)确定评估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发生需要启动重点评估程序的情形,可能存在较大社会风险的,将其确定为重点评估事项。
(二)制订评估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三)组织进行评估。由评估小组根据实际,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查、查阅文件资料以及开展问卷调查、民意测验、重点走访等方式,认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广泛听取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听证和论证,做好相关社会统计资料的整理和分析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四)编制评估报告。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全面的预测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各个风险点的风险评价以及可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得出风险结论——风险程度较高、风险程度中等、风险程度较低的最终评价。对重大事项的实施作出不实施、暂缓实施、可部分实施或可实施的意见。
(五)制定工作预案。对评估确定的不稳定隐患,制定调处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六)评估报告审定及上报备案。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专项社会稳定风险重点评估工作小组采取会议评审的形式进行审定。风险评估报告审定通过的,报告经区评估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区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区信访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涉及政策出台的重点评估,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着重就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控性等四方面展开;涉及项目实施改造的重点评估,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项目概况。结合项目改造方案进行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土地权属情况两方面内容。
(二)社会稳定风险和评价。根据项目改造方案,结合项目实施改造所涉及的土地前期整理环节、项目建设环节、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等方面进行风险分析,得出社会稳定风险点及其评价——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
(三)风险化解措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和评价,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包括正在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准备采取的措施。明确进行风险化解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以及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等。
(四)应急预案。对虽已采取防控措施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和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预案。
(五)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应当做出社会稳定风险程度较低、中等和较高的风险评估结论。
(六)评估建议。根据评估结论,得出不实施、暂缓实施、可部分实施或可实施的风险评估建议。其中,对暂缓实施的需说明何种情况下可实施,对可部分实施的需说明哪部分可实施。
第五章 风险化解和应对
第十五条 “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制定后,应报有关部门备案。评估责任主体及有关部门应就所涉及的社会稳定风险,结合自身职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开展风险化解和应对工作。
(一)风险化解。根据重大事项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以及风险评估报告所拟定下一步风险化解措施,评估责任主体及有关部门应制定风险化解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化解工作。
(二)应急准备。评估责任主体应结合重大事项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
(三)风险跟踪。重大事项经分析评估付诸实施后,评估责任主体在实施过程中要全程跟踪,不断听取公众评价意见,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及时向区评估领导小组及区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区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暂缓实施。
(四)评估转化。对只进行一般评估的“三旧”改造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关情况的,评估责任主体应暂缓实施,组织开展重点评估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评估领导小组及区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建立“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随时掌握风险化解和应对情况,商定防范化解措施,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由区评估领导小组会同区维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实施。
第十八条 党委、政府和重大事项的批准部门,对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应严格把关,切实做到未经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不予审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存在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重大事项不予实施或暂缓实施。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实施部门应及时向区维稳部门报告事项实施中的稳定情况,并按照预案落实好不稳定因素的化解工作。出现群体性事件苗头及时化解,在重大不稳定因素化解前应暂停实施。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综治维稳部门和区维稳成员单位应建立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台账,每季度要向区委维稳办报告本镇(街道)、本部门开展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情况。区委维稳办应针对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重大事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督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涉及“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改造风险评估的,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评估,但面积较大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期(或分地块)分别进行风险评估。
(二)由于项目改造方案重大变化(包括改造方向、改造范围、土地开发方式变化等方面)而需增加或调整风险评估内容的,须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风险评估报告,重新上报审批。
附件8-1:
南海区“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一般评估表(镇级事项)
评估事项名称 |
|
评估责任主体 |
|
事项类型 | □ “三旧”改造重大政策出台 □ “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改造 |
社会稳定风险 和评价 | 风险点1: 评价:(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 风险点2: 评价:(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 …… |
风险化解 措施 | |
评估结论 | □ 风险程度较低 □ 风险程度中等 □风险程度较高 |
评估建议 | □ 可实施 □ 可部分实施 □ 暂缓实施 □ 不实施 |
责任主体 意见 | 目前已经采取的和下一步将采取的系列风险化解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降低及消除社会风险的效果。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稳定问题,我单位承诺将负责妥善解决好。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镇(街道) 维稳办意见 | (是否同意实施)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此表双面打印)
南海区“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一般评估表(区级事项)
评估事项名称 |
|
评估责任主体 |
|
社会稳定风险 和评价 | 风险点1: 评价:(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 风险点2: 评价:(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 …… |
风险化解 措施 | |
评估结论 | □ 风险程度较低 □ 风险程度中等 □风险程度较高 |
评估建议 | □ 可实施 □ 可部分实施 □ 暂缓实施 □ 不实施 |
责任主体 意见 | 目前已经采取的和下一步将采取的系列风险化解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降低及消除社会风险的效果。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稳定问题,我单位承诺将负责妥善解决好。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区评估领导 小组办公室 | (是否同意实施)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委维护稳定 工作领导小组 意见 | (是否同意实施)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此表双面打印)
填表说明:
一、“社会稳定风险和评价”。
(一)重大政策出台
着重就合法性、合性、可行性以及可控性等四方面展开,得出其评价——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
(二)项目实施改造
根据项目改造方案,结合项目实施改造所涉及的土地前期整理环节、项目建设环节、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等方面进行风险分析,得出社会稳定风险点及其评价——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
二、“风险化解措施”。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和评价,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包括正在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准备采取的措施。
三、“评估结论”。
作出社会稳定风险结论——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
四、“评估建议”
提出评估建议——不实施、暂缓实施、可部分实施或可实施。其中,暂缓实施需附材料进行说明何种情况下可实施,可部分实施需附材料说明哪部分可实施。
附件8-2:
南海区“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审批表
评估事项名称 |
|
评估责任主体 |
|
类型(打√) | □ “三旧”改造重大政策出台 □ “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改造 |
评估结论 | □ 无风险 □ 风险较小 □ 有风险 □ 风险很大 |
评估建议 | □ 可实施 □ 可部分实施 □ 暂缓实施 □ 不实施 |
责任主体 意见 | 目前已经采取的和下一步将采取的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降低及消除社会风险的效果。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稳定问题,我单位承诺将负责妥善解决好。
年 月 日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意见 | (是否同意实施等意见)
年 月 日 |
区评估领导 小组办公室 意见 | (是否同意实施等意见)
年 月 日 |
区委维护稳定 工作领导小组 意见 | (是否同意实施等意见)
年 月 日 |
(此表双面打印)
附件8-3:
××××××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针对项目实施改造的参考样式)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单位)作为责任主体,通过认真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改造目标、改造模式、土地利用模式、改造计划等。
(二)土地权属情况
包括权属单位、土地性质、面积、使用年限等,可用表格形式说明。
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内容及其评价
(一)项目前期土地整理环节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及出让收益分配、土地房屋征收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点。分点说明。
评价: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
(二)项目建设环节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内容:
评价:
(三)项目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应包括环境生态方面、法律纠纷方面等方面。)
内容:
评价:
三、风险化解措施
针对项目实施可能诱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点,我们已经采取了下述风险化解措施:
(一)……
(二)……
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加强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责任单位,采取积极的措施防范风险产生。
(一)……;(责任单位:×××)
(二)……;(责任单位:×××)
四、应急预案
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我们将并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问题。如若出现社会稳定问题和突发事件,我们将根据应急要求,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化解和应对:
……
五、评估结论
本报告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识别与评价,经综合评价,结论如下:
(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程度较低,但有发生个体矛盾冲突的可能,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应注意防范;
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程度中等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需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程度较高,项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需密切关注风险动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和社会稳定应急准备。)
六、评估建议
根据评估结论,本项目评估建议如下:
(本项目可实施;
本项目可部分实施,可部分实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 ;
本项目暂缓实施,可实施的情况如下: ……;
本项目不实施。)
目前已经采取的和下步将采取的系列风险化解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降低及消除社会风险的效果。但其效果的好坏,取决于这些化解措施执行力度大小的影响。
(报告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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