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的一些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
房管发字第349号
各区房管局、市属各县房管所(股):
现将我局拟订的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一些具体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内部掌握处理。如有与国家和省、市规定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十月廿四曰
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一些具体问题解答
自省府〔1981〕79号和市府〔1983〕71号文下达后,我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已逐步开展。各区、县在处理工作中,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现根据省的有关指示,结合我市情况,对区、县提出的一些带有普通性、共同性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改造起点问题
1.起改点以什么为计算单位?
答:根据省城建局粤城字(81)88号文:“起改点的计算,以市、县范围内一个家庭经济为计算位。即私房改造时,一个家庭中的各个成员,在一个市或了一个进行私房改造的各个镇中。出租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相加的和,达到其应执行的起改点的,为起改点以上,未达到起改点的,为起改点以下”。
2.劳动人民出租的房屋中,有住宅和非住宅,加起来不够住宅出租改造起点的,如何处理?
答:劳动人民出租的房屋中,有住宅和非住宅,加起来不够住宅出租改造起点,如其出租的房屋为两幢或两幢以上,只改造非住宅出租的那一幢,住宅出租的那一幢如果已改造了的,则撤销改造。如其出租的房屋为一幢,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如前铺后居,下铺上居等),而私改时视作非住宅全部改造了的,暂不撤销,但区、县应做好调查,以后再研究处理;未改造的不补改。
3.出租给别人的房屋,已超过起改点,但业主因工作关系和其他原因,又租别人的房屋或公房居住的,应如何计算起改点?
答:原属于广州市各区的(各县的仍按县原来规定为准),如果出租的是住宅按1958年的解答执行。即以其出租的住宅建筑面积抵扣其承租的住宅建筑面积后,其多余部份,达到起改点的继续改造,(抵扣部份,作为留房)达不到的撤销。但如出租的是非住宅,则应实行无起改点改造,未留房的,按穗府〔1982〕71号文处理。
4.共有房屋出租,应如何计算改造起点?
答:共有房屋出租,情况比较复杂,在工作中应查清情况,分别处理。
对共有房屋,如其出租的为住宅用房,仍按前省人委(58)粤商字1184号文执行,即:“依法办理了赠与、转让、继承、分割、过户手续的出租房屋,如果实际上仍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家庭,即使用个人的名义管业,仍以一户计算”。上述规定在省没有新规定前,不宜改变。
对不同家庭的房主共有的出租房,应按各个房主占有的面积,分户计算。
共有房屋,如出租作非住宅使用,因非住宅实行无起点改造,因此不论其有多少共有人,均以一户计算。
5.私改时的房屋出租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包括哪一些?应该如何计算?阁仔、地下室计不计?公用部份如何计?阳台、骑搂、天井、庭院、土地计不计?
答:私改时的房屋出租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一般均以契证为准,如有争议或与实不符的,以实测力准。所谓房屋建筑面积,是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即包括外墙占有在内的全部房屋面积。内阳台、阁仔、地下室、车房等有出租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在出租面积内,未出租的不计。楼梯、内走廊、厅、厨、厕、单独使用者,单独计算;公用者,按各户租用的房屋面积在整幢(层)房屋中所占的比例分摊。外阳台、临街骑楼、天井、庭院、花园、围墙内的土地,不计算在房屋出租的建筑面积内,但房屋出租的建筑面积,达到起改点时,这些附属部份,要随房改造。
6.房屋出租,以何为凭?借给亲朋或代理人居住的房屋,计不计出租?如有变相收租,又如何处理?
答:房屋出租,以租簿或主客之间签订的租约为凭。借给亲朋或代理人居住的房屋,确未收租又未接受其他代价者,不作出租论;但如业主有变相收租,如亲朋或代理人按期代业主代交其他房屋的房地产税、水电费、或经常向业主馈赠礼物,或附有其他代价的,其房屋应视为出租。
7.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以后新建的房屋,改不改造?
答:仍按1958年的规定,不改造。已改造的撤销。
8.夫妻店用房改不改造?
答:夫妻店自有自用房屋,不属出租,不应改造,已改造了的撤销。但如房屋是租来的或将房屋租给合作店使用了的,则应按规定改造。
二、关于成份问题
1.业主成份以本人成份为准,还是以家庭成份为准?
答:业主成份,一般应以本人成份为准。但符合粤城字(1981)88号文情况的,即业主本人成份虽非剥削阶级。但其实际上属于一个经济实体的家庭,而家庭掌握经济的主要成员是剥削阶级分子,现查实并非错划,其已被无起点改造的房屋,不再变动;如属错划,现已经有关部门政正,则其住宅出租房,应计算改造起点,达到起改点的继续改造,达不到的撤销。
2.工商业者是否即资本家?
答:1958年私改时,有些业主在申请改造时,在规划表上,自填成份为工商业者,对其房屋进行了无起点改造。这次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原工商业者凡经已区分为“三小”的,并能提供有关部门改正或区分的证明,其房屋按穗府(83)71号文分别处理。原工商业者尚未区分出来的,对其出租房已实行无起点改造的,不变动。
3.华侨地富资和港澳地富资的出租房,原实行无起点改造了的,如何处理?
答:华侨中的地富资,土改复查或按中共中央1956年的通知,提前改变了成份,其私改时的住宅出租房实行无起点改造了的,应予纠正,按一般华侨出租的住宅用房对待。尚未改变成份的,区、县应做好调查,以后再研究处理办法。港澳地富资出租的住宅用房,已实行无起点改造了的,在中央和省没有通知前,暂不变动。
4.摘帽的地富,算不算错划?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原地、富分子因改造好而摘帽的,不属错划。其私改时已被无起点改造的房屋不变动。
5.共有住宅出租,共有人中有剥削阶级分子又有劳动人民的,如何处理?
答:共有住宅出租,首先看是否需要分户。如不需分户,则参照本项上述第一条处理。如需分户,一般按各共有人本人的成份,分别处理;如共有住宅出租的旁屋占有人中,另有出租房屋或符合本项上述第一条的情况,则应连同有关情况一并研究处理。
三、关于动员出租
问:什么叫机团动员安排出租?
答:所谓机团动员安排出租,是指原房未出租,而由各级党、政、军机关、团体或民政、侨务、房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因办公、营业或其他特殊需要,说服动员业主出租,安排给单位或个人租用的房屋,并持有或取得当时行员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证明并经区、县人民政府认可的,方为有效。
由租用单位或个人与业主洽谈而租用的房屋,不属动员出租。
对调整商业网或全行业公私合营、合作化高潮中安排出租的房屋,由各区、县先做好调查,另再研究处理。
四、关于定租
问:有些业主,中途停领定租,有的对私改存有抵触情绪,一直不领定租的,怎办?
答:有些业主,中途停领定租,如其房屋在1961年8月以前改造的,定租一律从改造之日起,发至1966年8月。
有些业主,对私改存有抵触情绪,房屋被改造后不领定租的,应再一次书面通知其领取,或通过单位动员说服其领取。定租从改造之日起发至1966年8月,不足五年的,补足五年。拒不领取的,定租继续无息代管。对这些已经决定私改的房屋,凡符合私改条件者,不论业主有无申请,有无领定租,均一律有效,其房屋由国家继续经租,错改的发还。
五、关于留房
1.对于过去以高定租率作留房的,这次补不补留?多付的定租如何处理?
答:过去以高定租率作留房的,这次应按规定留房。对过去多发的定租不追回,对其应补留房部份的租金也不结算。
2.过去有些留房,没有在业主被改造的房屋中留给,而留给了另一房屋,如何处理。
答:过去没有在业主被改造的房屋中留房,而留给了另一房屋,如所留的房屋不是需退回的代管产或经租产,且能将留房产权划归业主的,一般可不作调整;如该留房的产权不能划归业主,而是由业主租用的则对其应留房屋,经过与业主协商,可作价收购。或另拨房屋解决(产权归业产),如原留给业主的房屋属代管产或经租产现需退回的,或原留房面积不够的,则应适当调整,合理解决。
3.私改时未给业主留房,现按政策规定需要留房,但原经租房因建设征用或因危房被拆除,其留房如何解决?
答:私改时未留房,现应留房,而原经租房早已被拆除的,一般均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危房淘汰规定,对其应留房屋,给予合理补偿。但如拆除房屋的时间是在1983年7月以后,则应由新建单位在新建的房屋中给予留房或另拨房解决。
4.对华侨、港澳台胞的留房,要适当考虑海外人口,怎样考虑?
答:对华侨、港澳台胞的留房,除按私改时业主在当地有正式户口的家庭人口外,还应考虑当时业主在海外的直系亲属。
六、关于退使用权问题
1.所谓无单位的住户,以户口薄为准,还是以租簿为准?包括哪一些?
答:所谓无单位的住户,以户口簿中的常住人口为准。户主无职业而子女所在单位为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的,则由子女所在单位,负责退使用权。户主的亲朋属常住人口的,其住房由其亲朋所在单位解决。临时人口,不予安排。
无单位的住户,暂包括1,无业居民:2,鳏寡孤独无人抚养者;3,参加区街调配的流行职工;4,街道工业和服务行业中非区局直管的厂、店、社、小组;5,个体户中其同户家人无单位者。
2.一时无法退使用权需与业主签订协议的,其协议由谁签订?
答:凡有单位归口的,由单位签订,房管部门监证;无单位的住户,其退房由房管部门编列计划,报市处理。
七、关于经租房加、改、扩建和拆除问题
1.撤销改造的经租房,租金原则上不结算。但如房屋在经租期间,经过加、改、扩建增值较大,不宜无偿交回给业主,应向业主适当收回。所谓“大”大到什么程度?如何掌握?
答:凡因结构变更、面积比原房增加,其租金收支结算的超支部分,应向业主收回。
1.经房租屋是危房,已经拆除重建,但原房属错改,需退回的,如何处理?
答:经租房屋是危房,原房已拆除现需退回的,按回收残值给予补偿。对重建房,不应无偿交回业主,如业主需 要,可将重建部分折价售给。
八、其他问题
1.什么是出租的非住宅用房?
答:所谓出租的非住宅用房,是指私房改造时,机关、企业、商店、工厂、医院、学校、部队等租用的房屋,以及个人租来用于生产和营业的房屋。
2,私改时间,以何时为准?
答:以当地进行私改时间为准。广州市内进行私改的时间为1958年7月至10月。
3.已经私改的房屋,漏接管了,如何处理?
答:对漏接管的经租房,过去业主有领定租的,原则上一律收回。对未领定租或漏接管的房屋面积不大、(如只十几个平方米)且与业主自住房相连,接管后不便管理;或漏接管的是一些公用地方,如再接管,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均不再接管。但对公用部分,这次处理遗留问题,能间开的,间开,不能间开的,要向业主讲清,并在契证上注明,以明确产权。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十月廿六日
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第二批问题解答
问:凡以单位名义租用的房屋,是否均当作非住宅出租,实行无起点改造?
答:一九五八年私房改造时,省、市均曾规定:“非住宅出租包括工厂、商店、机关、企业、学校、医院等租用的房屋”。另査一九五八年私改时,广州市的宣传提纲曾作如下提示:“机关、企业、工厂、学校、医院、商店等租用作办公、生产、工作、学习、文娱用的房屋”,才当非住宅出租改造。由于宣传提纲曾向外公开宣传,因此,经研究,对上述问题,仍按宣传提纲执行。即:
以单位名义租用的非住宅,按非住宅出租,实行无起点改造;以单位名义租用的宿舍,其租金按住宅计收的,可视为住宅出租处理。但如前铺后居,下铺上居原为一个单位租用者,则这幢房屋,按非住宅出租处理;不同单位租用者,按住宅出租,非住宅出租等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华侨出租房屋,非住宅用房与住宅用房分不清的,可按住宅用房处理。
问:华侨地主、富农、资本家出租的房屋,如何处理?
答:华侨地主、富农、资本家出租的房屋,均按一般华侨出租房对待。其住宅出租房,应计算改造起点,非住宅出租房,实行无起点改造。
问:港澳地主、富农、资本家出租的房屋,如何处理?
答:港澳地主、富农、资本家出租的旁屋,按国内私房出租对待。即:凡属错划现已改变成份或已区分为“三小”者,按已改正或已区分的成份处理。凡属摘帽、或未改正、未区分为“三小”者,其已实行无起点改造的房屋不变动。
问:机关、团体动员安排出租的房屋,是否都要退使用权?
答:对机关、团体原动员安排出租的房屋,退使用权问题,由业主和使用单位协商解决。
华侨、港澳同胞的房屋,被机团动员安排出租了的,如业主要求收回自用,应退使用权。如业主回来定居,无房居住的,要迅速腾退,不能借故拖延。其他一时腾退有困难的,应通过与原业主协商,订立为期不超过五年的租赁合约。
问:错改房在经租期间曾经过扩、加、改别,现在发还需收回扩、加、改建的费用,其费用如何计算?是按原价还现价?
答:一般均按原价。
退还已被征用拆除的错改房时,其补偿价格如何计算?由谁支付?
答:按征用拆除房屋时的估价补偿。补偿款当时已交给房管部门,代管了的,由房管部门发还补偿费,未交的,由征用地单位负责补偿。
对华侨、港澳同胞的错改房被征用、拆除了的,如原征用单位未补偿,现需补偿时,可按现价重新估算或按当时估算价适当提高一些,给予照顾。补偿款由征用单位付给。
问:错改房屋危房淘汰拆除了的,其残值如何补偿?
答:错改房屋属危房,经主管部门作了淘汰拆除的,其残值省曾规定,按2%〜5%的产价,给予补偿。
各区在执行中,可视具体情况,凡拆除时已将材料、人工等收支估价入帐了的,可按帐面实际结算补偿。未估价的,按省的规定执行。
问:错改房已呈危房,现在还发,业主不领,如何处理?
答:按审批程序,转入抢修代管。并通知业主,房屋从转入抢修代管之日起,该屋的收支要按实结算。
问:错改房不属危房,现在发还,业主不领或找不到业主,无人认领,如何处理?
答:按审批程序,分别转入“内部临时托管”或无主代管。
转内部临时托管的,通知业主,将来领回房屋时,房屋从“转产”之日起,收支按实结算。转无主代管的,将来发还时,收支按代管产处理办法处理。
问:错改房发还,原业主已死亡,需不需先办继承 公证?
答:错改房发还,原业去已死亡,现申领人在国内,且是直系亲属并符合法定继承者,可持:1.业主死亡证明书;2.申领人与业主关系证明书;3.业主有遗嘱者,提交遗嘱;4.将来如发生产权或继承纠纷时,申领人愿负法律责任的保证书。可允许其先将房屋领回,再办继承公证。
如非直系亲属领取的,或虽为直系亲属需领取现金的,—律先办继承公证,再发还房屋或现金。
对申请人是华侨和港澳同胞的,由于在国外情况不了解则应先办继承公证。
问:“太公”房产,土改时没收的地主房产,大队认为应发还,如何处理?
答:除华侨、港澳地富房屋,按粤发(1984)24号文处理外,其余“太公”房产、土改时没收、征收的地富房屋,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指示处理前,均不变动。
问:经租房,被原业主冲占了,如何处理?冲占期间的租金追不追缴?
答:业主冲占经租房,是错误的。但如其冲占的经租房是在起改点以下属错改的,一般经过批评教育或叫业主进行检讨后,办理撤改手续。如其冲占的房屋是在起改点以上,符合私改条件者,除批评教育外,还应追收冲占时间的租金,对其冲占的房屋,或建立租赁关系,或收回。拒不执行者,则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处理,欠租的扣发工资,不交回房屋,强令迁出: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破坏房屋造成损失的依法处理。
对被冲占难处理的房屋,一般可放到后期处理,目前不要纠缠在这些个别问题上,以免影响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的顺利进行。
问:错改房发还时,业主无契证,如何处理?
答:错改房发还时,对业主无契证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房屋在已开展私房产权登记的地区,如业主在解放后曾办过登记,所有权证遗失,经查档册或其他档案,情况相符者,可先发还房屋,再叫业主到登记处办理灭失登记;
2.房屋在已开展私房登记的地区,业主在解放后未办登记,应由区局介绍业主先去登记处登记,经确认产权,取得所有权证后,才能发还房屋。登记处对落实政策需要发证的房屋,应优先办理;
3.房屋在未开展私房登记的地区,业主无解放后所有权证的,可凭旧契并经街办事处( 包括区公所)等单位证明产权归属后,始能发还房屋。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