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7240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顺利实施,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后的拆迁搬家补助费、临时搬迁补助费及相关费用的标准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搬家补助费

按被拆迁人所在户应安置人口数,以户为单位计算搬家补助费。实际居住人口在五人(含本数)以下的,搬家一次的补助费为450元;实际居住人口超过五人的,搬家一次补助费为600元。

二、临时搬迁补助费

(一)被搬迁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迁过渡房屋的,按以下标准支付临时搬迁补助费:

1.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临时搬迁补助费,按原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付;

2.被拆迁人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其临时搬迁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算并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二)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屋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被拆迁人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免收临迁过渡房租金。

2.由拆迁人安排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的,承租人应按被拆除房屋的原租金标准,向拆迁人交付过渡房租金;其过渡房租金超出被拆迁房屋租金的部分,由拆迁人支付。

3.临迁过渡房使用面积少于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的,其差额面积租金由拆迁人按市规定的民用租金支付给被拆迁人。

三、被拆迁人临迁、永迁的相关费用

(一)被拆迁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线路和煤气管道的,拆迁人应按省、市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迁移费。

(二)被拆迁人在临迁过渡期间的水电费应自负,但水电费超出原被拆除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国家定价发生调整时,执行国家定价),超出标准部份由拆迁人支付。

(三)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按入学、入托、在职工作人员数计,由拆迁人按市规定的公共交通月卡的标准支付补助费,直至回迁之月止。

(四)以上标准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公布前拆迁人已与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签定拆迁安置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超出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按以上相关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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