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委、国家统计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考核投产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基本建设工程兵,各省、市、自治区基本建设委员会、统计局:
近年来,有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工程,报了投产,实际上不能形成新增生产能力。例如:煤炭部对一百一十三处矿井的分析,由于简易投产、生产环节不配套等原因,有二千三百八十三万吨的能力不能发挥;水电部反映:已投产的电厂,由于基建遗留尾工,有一百四十二万千瓦的设备容量,发不出电来。其他许多行业也有类似情况,另一方面,也有少数建设项目,已具备投产条件,不验收报投产,继续吃基建费。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考核投资效果,使统计的投产项目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特重申以下几点要求:
(一)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连续生产或使用条件,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在办完竣工验收、交付生产手续后,再向上级基建、统计部门报告建成投产。鉴于大批项月集中到年底建成,有的来不及在年内办完验收手续,这样的项目,如果已达到国家建委一九七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三条“竣工验收标准”的,也可以先上报建成投产,同时抓紧补办竣工验收、交付生产的手续。
(二)凡对环境有污染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一定要符合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一九七八年十月十六日(78)国环字第19号《关于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的规定,才能上报建成投产,达不到通知要求的不能上报。
(三)今后上报建成投产项目和单项工程,一定要严格按投产标准办事。什么时间达到了标准,什么时间上报。不得降低标准。各级基建、统计部门,要把好上报建成投产项目的关。同时,也要防止再发生已经建成能够投产交付使用的项目,迟迟不验收报投产的现象。
(四)最近几年已上报建成投产的大中型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交付生产的,耍抓紧补办;已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但未上报建成投产的,要在一九七八年统计年报中补报。
(五)各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要求,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竣工验收标准,过去已经制定的,要本着严格要求的精神进行修订,于今年年底前送国家计委、建委、统计局备案。
国家建设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1978年11月29日
附件: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根据国务院国发[1972]40号文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的精神,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作如下规定:
(一)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建设文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标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和使用,应达到下列标准:
1、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
3、职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只是由于有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工程虽未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完,但对生产影响不大,即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在验收时,对所缺设备、材料和未完工程,由主管部门确定具体解决办法。
由于各个行业情况有所不同,有关部门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的适合本行业特点的竣工标准。
(四)竣工验收的组织。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务院各部直属的,由主管部会同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验收,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由省、市、自治区组织验收;特别重要的项目,由国家建委报国务院批准,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要有生产、施工、设计单位的领导干部、老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建设银行、统计等单位参加。
(五)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一般可分两阶段进行:
1.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即可由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组织验收。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整理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和竣工图,据以进行验收和办理交接手续,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生产和使用。
由几个建筑安装企业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个企业所负责的部分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可向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办理交工手续。
2.全部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本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时,即应按本规定竣工验收的分工进行全部验收。验收准备工作,以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为主,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
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不再办理验收手续。
有些大型联合企业,因全部建成时间很长,对其中重要的工程,如大型铁矿等,也应按照整个项目全部验收的办法进行验收。
(六)竣工决算的编制。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或单项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应认真清理所有财产和物资,编好工程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竣工项目经验收交接后,应迅速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以适应生产、维修和战备的需要。重要的资料,还应进行复制,分送上级领导机关。
(八)组织竣工验收时,要对工程质量好坏,进行全面鉴定;对影响生产的遗留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九)竣工验收工作,要坚持政治挂帅,充分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从全局出发,互相协作,紧密配合,做好验收工作;要实事求是,合理解决有争议的问题。
(十)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本部门,本省、市、自治区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以适当简化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国家建委
一九七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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