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用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番府〔2012〕11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番禺区征收集体上地补偿费用计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广州市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用计算暂行办法

为加强征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区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二、平均年产值的计算。

征收土地以区统计部门每年计算的平均年产值(具体单价经区物价部门认可)作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依据。

平均年产值每年由区统计部门计算后,另行公布执行。

平均年产值按本区种植业可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三、各项补偿的计算。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年度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不同地类补偿倍数计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分类和计算办法如下:

项目

各地类补偿倍数

耕地(水田及其他耕地)

坑塘水面

园地

林地

未利用地

土地补偿费

8

10

7

7

4

安置补助费

6

5

5

5

0

说明:番禺区辖区内所有集体土地征地均按照以上统一标准执行。

各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地类相应的倍数乘以当年公布执行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征收宅基地、未利用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按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每年度各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区国土房管分局按照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种植业可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具体补偿标准后予以公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收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集体上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具体实施补偿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中的地类及当年本办法规定对应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番府〔20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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