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违法建筑罚款处理后办理手续问题的通知
穗规法字〔1998〕第167号
各区规划分局、各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
为依法严肃处理违法建设,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第40条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54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规范违法建筑罚款处理补办有关手续的条件和程序,现就部分违法建筑依法处理后补办有关手续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严格控制罚款保留使用的违法建筑,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6条第2款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52条规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必须予以拆除,不得作罚款后临时或永久保留使用处理。
二、其他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也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违法建设处以罚款的,是一种并罚措施,要对违法建设处以罚款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对违法建设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使之基本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专业技术规范要求,主要措施有:补办有关手续,补交有关费用或恢复原使用功能及建筑面貌,按规划要求对建筑物做局部整改和设置公建配套项目等。
三、对违法建设处罚确定罚款处理的,应明确罚款后是“临时保留使用”或“保留使用”。如属“临时保留使用”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临时保留期限为两年,不得办理产权。
四、违法建筑与城市规划没有原则性矛盾,基本符合各项专业技术设计规范要求;或者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经规划部门确认可予保留使用,应在处罚决定书中责令建设单位于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城市规划部门补办报建手续,补交有关费用。报建审批之后,并补办规划验收手续。处罚决定书应写明:“建设单位必须凭《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办)、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补办)向房部门申请产权确认”的字样。城市规划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补办申请之后,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依法按《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法定时限予以补办有关手续。未按规划部门要求履行全部限期改正措施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补办有关手续。
五、对补办报建及规划验收手续的违法建设工程,城市规划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办),《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补办)中注明“该工程为违法建设,经×××号文处罚后同意补办报建”。如有换图处理的,应在更换后的施工图上注明“该工程为违法建设,经×××号文处理。准予换图”。
六、建设工程验收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原则上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如改变使用性质对城市规划影响不大,经规划部门确认可予保留的,应责令补办规划变更手续,并应责令当事人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地价。作出处罚的部门应同时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土地管理部门。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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