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萌、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行政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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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萌、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行政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0)冀行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小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晓鹏,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史建忠。

  委托代理人卢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小萌因诉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莲池区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行初3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宋小萌系保定市莲池区某某镇西大夫庄村村民,宋小萌称其于2008年与本村村民张春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获得张春贺宅基证项下宅基地。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13日,百楼镇西大夫庄村针对“实施西大夫庄旧村改造,并按照《西大夫庄村庄改造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的问题,分别召开了村党支部会议,党支部、村委会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几次会议均表决通过“实施西大夫庄旧村改造,并按照《西大夫庄村庄改造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2018年12月13日,西大夫庄村民委员会制定《西大夫庄村庄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对安置补偿,地,地上建筑物着物补偿、过渡安置费、特殊问题处理等问题做了说明。2019年6月13日,百楼镇西大夫庄村民委员会向百楼镇人民政府提出《关于进行旧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请示》,请示载明“我村按照村民民主议定程序通过了《西大夫庄村庄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广大村民积极拥护,现绝大多数村民已经主动交回宅基地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鉴于此,特申请收回本村全部宅基地使用权,特请政府予以批准。”2019年6月14日,百楼镇人民政府向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发出《关于西大夫庄村收回宅基地的函》,函称“我镇收到西大夫庄村民委员会《关于西大夫庄村进行旧村改造收回宅基地的请示》,经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该村的村民民主议定程序合法合规,提交的资料齐全,现绝大多数村民已经主动交会宅基地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已经具备收回宅基地的条件,因此拟同意其申请,请贵单位予以审查并提交区政府批准。”2019年6月24日,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作出向莲池区政府提交《关于西大夫庄村收回宅基地审查情况报告》,报告中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因我区西大夫庄村宅基地使用权为原清苑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议区政府协调清苑区人民政府予以解决。”2019年8月6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向莲池区政府发出《关于百楼镇××大夫××、五尧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由××区政府管理的复函》,函中载明“我区同意将百楼镇西大夫庄村、五尧乡五马庄村宅基地使用权交由你区管理。”2019年8月16日,莲池区政府通过审批,作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百楼镇西大夫庄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2019年8月30日,西大夫庄村民委员会、西大夫庄村党支部张贴《西大夫庄村委会关于收回本村全部宅基地使用权的公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审批表》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该案中,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作为西大夫庄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批准机关,已将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西大夫庄村宅基地使用权交由莲池区政府管理,故莲池区政府具有对西大夫庄村农村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事项进行审批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莲池区政府提交的西大夫庄村相关会议记录、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西大夫庄村村民委员会关于进行旧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请示以及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审批表均可显示,西大夫庄村民委员会在西大夫××村××改造过程中××基地使用权,其目的是为旧村改造,提升广大村民的生活环境,是符合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的,具有公共利益属性,是符合上述法律及地方规章规定的。西大夫庄村民委员会召开西大夫庄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并依法履行了向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审查,莲池区政府批准的法定程序,符合《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规定。综上,莲池区政府批准西大夫庄村民委员会收回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合法。宋小萌请求撤销被诉批准行为,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宋小萌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宋小萌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称,一、原审法院违反证据规则,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违法证据予以采纳采信,导致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出示的十四份证据,均存在严重问题,不应被采纳。二、西大夫庄村旧村改造项目,未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属于非法自行启动项目,不具备收回宅基地的法定条件,涉案批复理应撤销。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涉诉的旧村改造项目未经市政府批准,属于违法自行启动项目,不具备收回宅基地的法定条件。三、原审法院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与案件事实不符。本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旧村改造是为了解决保定深圳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的用地问题,不是为了解决公共利益,涉诉批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违法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莲池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案中,百楼镇西大夫庄相关会议记录、《西大夫庄村庄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等证据,可以证实西大夫庄村委会申请收回案涉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升村民生活水平;西大夫庄村委会的《证明》显示村民签约率达到了90%,可以说明案涉改造项目符合大多数村民的利益要求。故可以基本认定,西大夫庄村委会向莲池区政府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为了村民的公共利益,莲池区政府根据西大夫庄村委会的申请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的审查意见,作出批准收回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符合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该批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宋小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宋小萌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宋小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冠华

审判员 邱振刚

审判员 江 悦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梅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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