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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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十:赵某与某网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2018年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网络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仲裁庭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即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外延。
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赵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网络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律房律地评析】
本案是典型是的劳动者伪造学历,以虚假信息进行应聘。
在实际企业用工的场景下,更多应该关注的是劳动者学历、学位信息发生变动的情况。
尤其是在招聘、选用高学历人才(硕士、博士)的场景下,由于近年来各个高校对毕业生论文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对学术不端的打击日渐严格,经常出现在复查学生学术、学位论文之后做出撤销其学位或学历的决定。
当劳动者的相关学历、学位信息出现变动,此时是否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者方的告知义务?是否应该向用人单位及时且如实告知?如果不告知或告知不及时,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呢?
律房律地认为,用人单位应该在其招聘信息上明确其岗位的学历、学位要求,并且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该岗位的学历、学位要求和与之对应的岗位职责。从而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引证相关材料,证明“学历、学位信息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劳动者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定期告知劳动者到相关系统中确认自身信息,“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都应该包括其中。相关制度规定,应记载在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员工守则》或《劳动纪律》中。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应建立学历、学位与岗位之间的“强联系”,做实“学历、学位信息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以减少相应的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