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解放前“涂销上盖”的房屋依法不予补偿

行政诉讼->征收补偿-> 征地补偿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吴某某

被告: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二、案件概况

本案原告吴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予房屋征收补偿。

经调查,原告要求补偿的房屋原座落于广州市河南警察局南郊分局、原名赤沙岗现新编为普益里二横巷4号房屋(1936年的记载的地名),根据房地产档案记载,普益里二横巷4号房屋,测量5区3段3653地号,建筑面积14.3238华井,即200.3556平方米)及庭院等附属土地(2269.18平方米)是吴某庆在民国二十五年(即1936)年所置产业。1947年吴某庆因旅美定居,为了免交上盖税,向当时政府申请对该房屋进行涂销上盖。此后,吴某庆之子吴某幹及其家人仍然居住在该房屋,至70年代吴某幹与妻子即原告一起旅美定居,后该房屋由于旧城改造被政府拆除。吴某幹于2008年在美国去世,没有子女。2006年,原告旅美归来,认为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没有给予补偿侵害了其合法财产继承权,要求政府给予补偿。

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三、争议焦点

解放前已进行“涂销上盖”标记的房屋是否应该给予补偿。

四、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房屋管理部门有职责对管理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涉案房屋经“涂销上盖”标记后原告丧失房屋产权,同时房屋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后原告丧失土地使用权,故法院认为征收解放前“涂销上盖”标记的房屋无需给予补偿。

五、案件分析

涉及历史房屋纠纷较多,建国初期,国家采取对所有房屋实施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了房屋公有化。国家实施改革开发政策后,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公房实施发还政策。故涉及建国前的房屋后来被拆除的也予以合法补偿。但对于解放前已申请“涂销上盖”的房屋相当于已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其土地使用权按照现有法律政策已收回国有,即也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从法院的裁决中可以看出对于此类情况是否需要补偿法院持否定态度。

六、法律依据

涉及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和房屋发还的历史法律文件(部分列举):

(一)《关于切实做好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的通知》(穗字〔1984〕40号);

(二)《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中办发〔1987〕7号);

(三)《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83〕139号)。

七、律房律地告诉您: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经涂销上盖的房屋已丧失房屋的所有权,而按照我国“地随房走”的原则,经涂销上盖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也被收回国有。国家在征收经涂消上盖房屋时,对房屋原产权人不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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