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
地质矿产类(序号1-62)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基本 编码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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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 | 440212025000 | 【法律】 1.《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 1.《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10万元以下(含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10万元以上; 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 440212026000 | 【法律】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较轻 |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10万元以下(含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 二次越界开采视为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
一般 |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30万元以上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 |||||
3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 440212027000 | 【法律】 | 一般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含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4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 440212030000 | 【法律】 【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采滥挖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0万元以下; (2)造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5万元以下 |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0万元以上; (2)造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5万元以上 |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5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 440212031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 440212032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含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50万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 440212033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探矿权人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 440212034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含)内改正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改正或者拒不改正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
9 | 探矿权人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440212034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含)内改正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改正或者拒不改正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
10 |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 440212034000 |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满六个月未按勘查许可证标定的工作内容进行勘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吊销勘查许可证。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含)内改正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改正或者拒不改正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
11 |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440212035000 | 【行政法规】 | 不细化,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 |||
12 |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 440212037000 |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较轻 | 经责令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期限届满后1个月(含)内停止违法行为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 警告,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13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440212038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没有越界开采行为 | 责令限期恢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越界开采行为 | 责令限期恢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 440212039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缴纳的费用 | 440212040000 | 【行政法规】 | 不细化,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 |||
16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440212041000 | 【行政法规】 | 不细化,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 |||
17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 440212027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含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 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
18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 440212042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含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 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19 |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 44021201D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责令期限届满后1个月(含)内汇交 | 处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通报 | |
严重 | 责令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汇交或者拒不汇交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通报 | |||||
20 |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 44021201C00Y | 【行政法规】 | 一般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 没收、销毁地质资料,处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 | 没收、销毁地质资料,处10万元罚款,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 | |||||
21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440212046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含)内改正 | 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改正或者拒不改正 | 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440212046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含)内改正 | 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改正或者拒不改正 | 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 440212047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经责令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引发小型、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 | 处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等级的认定,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第四条执行。 |
严重 | 经责令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引发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 440212045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可能引发小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含)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可能引发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不建立防灾预案制度,不向指定的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资料 | 440212045000 | 【地方性法规】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含)内改正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改正或者拒不改正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 | 不对矿区范围内的危岩、危坡、开裂带、沉降区和塌陷区设置警示标志 | 440212045000 | 【地方性法规】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含)内改正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改正或者拒不改正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破坏矿区地质环境 | 440212045000 | 【地方性法规】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含)内改正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改正或者拒不改正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 440212048000 | 【行政法规】 | 较轻 | 一处地质灾害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两处地质灾害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三处或者三处以上地质灾害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9 |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440212048000 | 【行政法规】 | 按照序号28的裁量基准执行 | |||
30 |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 | 440212048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乙级资质证书业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含)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含)以上3%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甲级资质证书业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1 |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 440212048000 | 【行政法规】 | 按照序号30的裁量基准执行 | |||
32 |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 440212049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5万元(含)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 440212050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侵占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但未造成损毁、损坏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4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440212056000 | 【部门规章】 | 一般 | 乙级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甲级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35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 440212057000 | 【部门规章】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含)内改正 | 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改正或者拒不改正 | 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440212056000 | 【部门规章】 | 一般 | 乙级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甲级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37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 440212057000 | 【部门规章】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含)内改正 | 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改正或者拒不改正 | 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440212056000 | 【部门规章】 | 一般 | 乙级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甲级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39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 440212057000 | 【部门规章】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含)内改正 | 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改正或者拒不改正 | 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44021201P000 | 【部门规章】 | 较轻 | 小型矿山 | 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矿山生产规模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2004〕208号)标准执行。 |
一般 | 中型矿山 | 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大型矿山 | 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 44021201B000 | 【部门规章】 | 较轻 | 小型矿山 | 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矿山生产规模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2004〕208号)标准执行。 |
一般 | 中型矿山 | 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大型矿山 | 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44021201A000 | 【部门规章】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含)内计提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计提或者拒不计提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 44021200K000 | 【部门规章】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含)内改正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改正或者拒不改正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 | 44021200J000 | 【部门规章】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逾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 | 440212059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尚未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 | 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处3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尚未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 | 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处20万元(含)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 | 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 | 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 440212059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尚未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 | 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处3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尚未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 | 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处20万元(含)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 | 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 | 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47 | 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 440212060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损毁 | 处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涉及一般、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认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和<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首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号)执行。 |
严重 |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损毁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440212061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涉及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 处5万元(含)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涉及一般、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认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和<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首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号)执行。 |
严重 |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 440212062000 | 【行政法规】 | 不细化,按《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 |||
50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 | 44021200H000 | 【行政法规】 | 不细化,按《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 |||
51 |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 | 440212064000 | 【部门规章】 | 一般 | 未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 | 处5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440212065000 | 【部门规章】 | 一般 | 涉及二级、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一级、二级、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认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和<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首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号)执行。 |
严重 | 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处2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3 |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 440212066000 | 【行政法规】 | 不细化,按《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 |||
54 |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 440212067000 | 【行政法规】 | 不细化,按《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 涉及一级、二级、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认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和<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首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号)执行。 | ||
55 | 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 | 44021200G000 | 【法律】 | 一般 | 违反五项指标中的二项指标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 |
严重 | 违反五项指标中的二项指标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 |||||
56 | 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 | 44021201K000 | 【行政法规】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0万元以下; (2)造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5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30%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0万元以上; (2)造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5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
57 | 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 44021200F000 | 【行政法规】 | 按照序号56的裁量基准执行 | |||
58 | 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 44021201L000 | 【行政法规】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 按照序号56的裁量基准执行 | |||
59 | 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 44021201M00Y | 【行政法规】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 按照序号56的裁量基准执行 | |||
60 | 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 44021200E000 | 【行政法规】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 按照序号56的裁量基准执行 | |||
61 | 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 44021200D000 | 【行政法规】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 按照序号56的裁量基准执行 | |||
62 | 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 44021200C000 | 【行政法规】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 按照序号56的裁量基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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