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商品房抵工程款怎么办?

一、常见模式

(一)三方协议:

与开发商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网签(预告登记)或抵押手续→找到买家后签订三方协议→涂销网签(预告登记)或抵押手续→买方与开发商网签合同→收款(风险:可能与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有冲突;涂销网签或抵押后可能被其他债权人查封)

(二)两次过户:

与开发商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网签(预告登记)或抵押手续→建成后过户→找到买家后二手房买卖协议→收款(风险:税费成本高,自持的除外)

二、抵债房屋基本情况核查—不是什么房子都可以抵债的?

(一)预售许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则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清偿型以房抵工程款合同无效。因此,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清偿型以房抵工程款合同时,应当核查发包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查封抵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三)预告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应当对抵债房屋的查封、抵押、预告登记等权利瑕疵进行核查。

三、工抵房协议的订立时间影响效力

(一)法律规定

《九民纪要》第45条:“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401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不同时间点订立工抵房的效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