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的策略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核心在于保障承包人能够优先获得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中,承包人往往需要垫资施工,如果发包人因资金链断裂或其他原因无法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优先受偿权赋予承包人在工程折价或拍卖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权利,从而有效保障其工程款能够得到足额支付。

(二)适用要件

1.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民法典》807条

2.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解释》39条

3.优先权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不含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解释》40条

4.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行使(《解释》41条

二、先行裁决

(一)什么是先行裁决?

先行裁决是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其中一部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诉讼请求,先行作出判决/裁决的制度。

(二)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六条:先行裁决与合并裁决  “(一)当事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就当事人的部分请求事项先行裁决。先行裁决为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六十七条:先行裁决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并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就当事人提出的部分请求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决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和最终裁决的作出。”

(三)适用场景

对于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支付,事实清楚(工程量和质量已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包方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先行裁决工程款支付部分,可以保障施工方的资金周转,避免因资金短缺导致工程停工或引发其他问题。

三、是否必须申请鉴定

(一)常见无需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且承包人已经按照约定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依约答复的

2.当事人明确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或单价结算工程款,而承包范围未发生变化或未超出约定风险范围,且不存在约定调整工程价款情形的

3.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第三方结论,如财政评审、工程审计等为依据,相关财政评审、审计结论已出具的

(二)善用《进度确认表》,避免鉴定

仲裁案例:(1)关于《进度确认表》中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是否能够作为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的问题。

被申请人抗辩称,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第2项的约定,双方应办理结算后再付款。经审查,根据《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合同价款及工程支付”中第4点才是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该约定明确,申请人每月5-10日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支付。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该按照《施工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每月根据《进度确认表》中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金额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双方在《进度确认表》中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均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涉案工程款的依据。被申请人关于《进度确认表》中的数据仅供计算月度工程款所用,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第九条第2项进行结算后才应付款的抗辩,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仲裁庭不予采纳。

(三)沟通过程意思的充分理解、延申,尽量避免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