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或仲裁前,发包人拖延结算怎么办?

一、关于结算的约定和规定

(一)示范合同关于竣工结算申请书审核期限的约定

1.合同约定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14.5.2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4.2(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实操做法

如果合同中有上述条款,需要由承包人主动提交结算材料,提交结算材料后,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完成审批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

(二)合同未约定结算申请审核期限的,怎么办?

1.案例

2.办法:

以上案例并未明确约定甲方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怎么办?

(1)及时申请结算;

(2)充分提供资料(结算的协助配合义务);

(3)律师函提示合理期限。

(三)双方约定以第三方的鉴定或评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金额

1.案例

案例1

案例2

2.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原则上很难推翻双方关于以第三方咨询意见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但也并非不可异议。

“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的约束”,是指当事人在其知情的范围内接受咨询意见,如果出现当事人作出承诺时所知情以外的因素(如“明确表示”时不知道鉴定机构与对方有关联关系,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明显不当等),且这些因素影响了咨询意见的公正性,那当事人的明确表示自然失效,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鉴定结果迟迟不能出来,可能引发两种结果:

(三)小结

1.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审核期限

2.施工过程中与约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3.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结算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建议由双方进行支付

4.如果是甲方一方支付鉴定费用的,避免作出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承诺/表示。

5.及时申请、适当配合,让裁判者认为由于甲方的原因而超过合理期限。

二、把握好竣工验收时机,争取主动

(一)竣工验收对于业主的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竣工验收,房屋才符合交付标准。商品房预售制度下,未能按期竣工验收即未能完成对小业主的按期交付约定,面临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二)竣工验收需要施工方的配合

1.施工方需要收集、整理完整的施工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工程洽商记录、施工日志等

2.施工方要提供各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检验报告。这些报告由专业的检测机构出具,能够证明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3.在竣工验收前,施工方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清理。

4.施工方要对工程的各个部位和设施进行标识。

……

(三)如何把握竣工验收前的机会?

案例1:

案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