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发生后的工程保修与质保金/保修金追回
一、建设工程的维修责任
(一)法律规定
1、质量保修期: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二)常见观点
1.保修义务是法定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保修条款,保修义务是承包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之一,与工程款支付属于不同的合同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抵消。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也应承担维修义务。
2.缺陷责任期届满应当退还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与质保金的退还直接相关,到期即可申请退还。总的来看,虽然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在性质、起算点、期限、内容有所区别,但本质上都是维修责任。过了缺陷责任期,承包人仍应在保修期限内、保修范围内承担维修责任。
二、两难局面与解决思路
(一)两难局面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维修义务,无论承包人如何维修,发包人都不满意、不验收、不认可,拒绝退还质保金。咋办?
(二)解决思路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如果合同约定不完成维修不退质保金,该咋办?
2.积极履行维修义务,维修工作留痕,有效回应、管理往来函件
让裁判者产生“承包人已经积极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属于无赖不通过”的观感(内心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