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拆迁安置、查封、抵押的房屋如何征收补偿?
一、案例
A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发建设了某住宅楼宇,抵押给某银行,同时出售给B公司,只是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
B公司又转手出售给C公司,未办理过户登记。
C公司作为旧城区范围内的C地块的拆迁人,与C地块89户被拆迁人签订拆补协议,将被拆迁人异地安置在该住宅楼宇,办理了产交手续,未办理过户登记。89户被拆迁人一直实际居住使用该楼宇,至今30余年。
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债权人、C公司债权人在诉讼中,查封了该楼宇。
该住宅楼宇位于某城中村改造范围内。
二、请问该如何征收该住宅楼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