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作为征地补偿的安置房,

是否需要村民补缴地价?

 

一、产权调换的前提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四条:“有合法产权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按照每户农村村民住宅280平方米确定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复建房屋优先选取本村安排的宅基地或者公寓式住宅。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筹建安置房源作为产权调换。

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前提是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

复建安置用地是本村的土地,不涉及地价问题;而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则涉及地价问题。所以,优先选择复建安置,其次才是产权调换。

二、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是否村民支付地价?

从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与选择复建安置,享有的权益应当是一样的。

根据《广州市旧村庄改造实施细则(2024)》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复建安置地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权利人自行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者发生转让等须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按照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相应用途市场评估地价20%计收土地出让金。

据此,被征收人享有两个权益:一是地价金额的2折优惠,二是可以在转让时再交地价的期限利益。在产权调换时,村民也应当享有这两个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