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常例,邀请招标是特例。
一、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十一条,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有三,具备其一即可:
(一)潜在投标人较少。
形成原因:可能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如涉及国家安全等)、受地域等自然环境限制等情形;程序上需要监管部门认定。
判断标准:如公开招标,可能会流标(报名人数不足三家);
(二)公开招标成本收益失衡。
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如果属于需要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程序上需要项目立项部门对此作出认定,如果不属于需要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则由监管部门作出认定。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是1.5%,且邀请招标可以大幅降低费用。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30号令)
前两个条件均比较模糊,需要在实体上进一步细化;如果在实体不能做到清晰准确无异议,则需要流程来保障。
二、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贵州省S市审计局对本市A县进行审计时发现,W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的A县D镇家庭农场项目,根据A县发改局的批复,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该项目被分为30个单元划分为十个标段,在没有取得审批部门招标核准的情况下,由W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地域偏远施工难度大”为由决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存在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投标的问题。
【调查处理】S市审计局认为按照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存在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投标、招标核准手续存在越权审批的问题,并责成A县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限期进行了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相应处分。
【法律分析】选用邀请招标的事由,以及越权审批。
三、如何办理邀请招标?
由于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存在模糊弹性空间,容易产生人为操作,需要较为严格、严谨的程序来保障公平合理、依法合规。
(一)严格适用条件审查
1、前置评估:项目启动前需由法律顾问或第三方机构评估是否符合邀请招标条件;
2、动态报备:市、区住建部门(招标管理办公室),发改部门,财政部门。
(二)规范投标人选择流程
(合格供应商➡️受邀供应商➡️投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
1、制定投标条件:根据项目实际与具体特点,议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如何产生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风险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以下三种方式:
1)征集:资格预审公告;
2)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
3)采购人书面推荐。
第2、3种方法,要求合格供应商应当是受邀供应商的两倍以上(不少于6)。
核心风险:采购人如何书面推荐?民主集中制。
3、确定邀请对象: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采用随机方式确定邀请对象,减少人为干预。
(三)强化过程监督
1、全流程留痕:招标文件、评标记录、合同文本等资料需完整归档,接受审计部门核查;
2、电子化平台:利用广州市政府信息化云服务平台等工具,实现招标过程透明化(政府采购)。
(四)合同与履约管理
1、禁止实质性变更:合同内容需与招标文件一致,防止通过“阴阳合同”调整价款或工期;
2、履约担保:要求中标人提供银行保函或保证金,降低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