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的组织形式
一、委托招标
(一)什么是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2017年《招标投标法》修订时,删除了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第三项,即关于资质的规定。即,招标代理机构不需要申请资质许可。但法律法规大幅度强化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行为的事中事后的监管。
(二)如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1、总的原则:自主选择、自行委托。
2、选聘方式:参照政府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3、委托方式:签订书面合同。
4、法律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办事,同时,招投标法对招标人的要求,代理机构都要遵守。
(三)招标代理机构“十不准”
1、禁止不正当竞争:包括行贿、提供回扣、恶意压价、诋毁同行等争揽抢夺业务;
2、禁止利益冲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合作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同时代理双方,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咨询;
3、禁止参与代理项目的投标;
4、禁止泄露保密信息:不得泄露投标人信息、评标细节等保密内容;
5、禁止不当对待招投标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篡改、损毁、伪造、隐匿、擅自销毁招标过程文件、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
6、禁止干预评标过程或操纵招标结果: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暗示倾向性意见,不得篡改评标结果;
7、禁止串通围标:与招标人、投标人、交易平台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权益;
8、禁止擅自转委托: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信任属性,禁止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转委托;
9、禁止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省农垦集团案例)
10、禁止拒不配合监管:如不执行整改,阻挠检查。
(四)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1、招标人的代理机构的监管:全方面无死角的监管,包括对工作过程的监管以及对工作成果的审查,招标人要对代理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政府监管机构对代理机构的监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十不准”的制裁措施。
二、自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自行招标的条件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7号令)第十条,判断“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主要考察以下两个方面:
1、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2、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
(二)自行招标的注意事项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7号令)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提交项目的各项批准文件,重点是各类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修正)》(国家计委5号令,2000年7月1日发布,2013年23号令修改),在向国家发改委申请“立项”时一并提出自行招标的请求,并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