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中的其他风险点梳理

一、招投标程序中的几个时间要求

(一)投标文件准备时间: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投标截止不得少于20日。

(二)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

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的期间:

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澄清应当在截止日3日前;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时间不够的,应当顺延截止日。

(四)投标有效期:

法律无明确规定,通常为60日、90日、120日。

(五)确定中标人时间:

投标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

(六)签署合同时间:

投标有效期内最迟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七)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间:

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

 

二、项目踏勘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基本原则:

非必要,不组织。

(二)现场踏勘不规范的不利后果:

1、投标人之间互相了解后容易互相传统投标;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三)注意要点:

1、招标人可以根据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应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2、项目踏勘时可以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潜在投标人的提问,但不应互相介绍各投标人代表。

 

三、开标时投标人不足三家

(一)不利后果:

第一次招标,则必须重新招标;第二次招标,则区分情况对两家进行开标或经批准或备案后不招标。无论如何,对招标进程都有不利影响。

(二)风险防控: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宜过高,通常满足要求即可;

邀请招标中,向尽量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数量一般以5家或以上为宜。

 

四、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规定的风险

(一)风险表现形式:

1、技术、经济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专家非从专家库中抽取,或不具备法定条件;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评标委员会。

(二)不利后果: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无效,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评标委员会可能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进而对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五、不规范订立合同的风险(案例)

(一)案情:

某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90天”,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14年2月18日,分别与中标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7月16日(联合体A公司)和7月18日(联合体B公司)。

(二)分析:

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本项目签订合同的时已明显超过投标有效期。

3、以上签订合同的形式,相当于把联合体成员拆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来独立承接本项目的不同标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三)结论:

1、超期签署合同:超投标有效期,超合同签署期,不一定会影响合同效力,但一定会面临审计风险

2、变更中标人:拆分签约实质是变更中标主体,违反“不得背离实质性内容”的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不符合规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