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业务简则

廣州市人民政府地政局佈吿

地用公字第一八二五號 一九五〇年十月十一日

(一)我局爲代理政府機構統一購買房地產,便利市民及海外僑胞投資建設及人民互相交易,減免中間剝削,杜絕買賣糾紛起見,特成立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關於該所業務簡則,業經呈奉廣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在案,査房地產交易所係本市唯一合法受理房地產交易機構,經於九月十五日在公園路四十一號辦公,依照業務簡則,辦理政府機構及私人委託買賣房產交易業務。自該所成立之日起,本市房地產之買、典、贈與及交換之產權移轉及權利設定登記,必須經該所辦理介紹或監証手續,方予辦理。

(二)爲照顧市民現有買賣情况,自卽日起該所介紹費暫定爲千分之十,買方佔千分之六,賣方佔千分之四,監証費暫定千分之三,買方佔千分之二,賣方佔千分之一。

(三)茲將該所業務簡則公佈週知。

此佈

附「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業務簡則」

副局長 陳遠高

林一元

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業務簡則

一、本規則係根據房地產交易所組織規程第八條制定之。

二、本所業務以便利海外僑胞、政府機構及人民房地產之交易爲主。將來視實際的需要。得兼辦房地產租賃介紹,及接受委託代管房地產等業務。

三、凡政府機構購買房地產,必需委託交易所辦理。私人買賣則以自願爲原則,但交易時仍須由本所監証。

四、凡欲在本市區購買或出賣房地產者,均可向本所或各分所依左列各欵聲請登記,由本所及各分所負責介紹。

甲、購買房地產人應登記事項:

1房地產座落區域 2房屋間數或土地面積 3建築裝修及設備情形 4擬出買價 5聲請人姓名或機關、公司、工廠名稱,及其住址 6其他條件

乙、出賣房地產人應登記事項:

1房地產座落街道門牌 2房屋間數或土地面積 3建築裝修及設備情形 4業權証件 5擬得賣價(最高與最低額) 6現在使用情形 7何時可以交房地產 8由何人引看及其姓名住址 9房屋簡單圖式 10聲請人姓名住址 11其他條件。

五、凡在本所登記出賣之房地產,均經本所先向有關機關査明業權,如有問題者,拒絕介紹。

六、凡經本所介紹成交之房地產,一律由本所所在地標貼公吿。幷代登報公吿。(報費由買賣雙方負担)

七、凡在本所聲請買賣房地產登記者,如中止進行,須通知本所撤銷登記。

八、買賣房屋地產者,經本所介紹成交,須會同本所訂立契約,如有隱避,經本所發覺,得報請主管地政機關暫停止其有關業權登記。俟其補會本所並照本所規定,交足介紹費後,再續予辦理。

九、無論買方或賣方,如有自願全權委託本所代行洽商,幷經簽署委託書,本所亦得接受辦理。

十、經本所介紹成交之房地產,得收介紹費,最高不得超過買賣價千分之廿。其比例爲買方千分之十二,賣方千分之八。經本所監証之房地產交易,得酌收監証費。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五。其比例爲買方千分之三,賣方千分之二。經本所介紹成交之房地產免收監証費,此項費用於立契之日或領取監証書之前,一次交淸。此外不收取任何費用。

十一、凡在本所或分所聯請買賣房地產登記者,均不分區域,聯合負責辦理介紹。

十二、經本所介紹成交之房地產、立契約,由本所及經辦人員署名蓋,章負契約見証責任。

十三、本所應於每旬之末日,將本所及分所成交之房地產,列表報吿廣州市人民政府地政局備査(表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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