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申报事项的通知

东自然资〔2023〕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聚焦先进制造打造高品质空间全面加快“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东府〔2023〕4号)(下称《实施意见》)业已印发,为推动《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下称新政策)落地见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旧"改造项目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求

《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市自然资源局正式受理“三旧”改造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应落实《实施意见》有关要求:

一是完成规划编制。

由各镇街(园区)作为前期工作主体,落实“大圈”“中圈”“小圈”要求,即居商类项目位于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草案)的城镇类“大圈”范围,已编制完成片区统筹规划和单元规划方案。二是落实区片容积率和区片地价。坚持阳光透明公开的原则,项目按区片容积率和区片地价计收制度执行。三是项目成熟近期可实施。项目已完成红线校核、权籍调查、历史文化保护要素和古树名木核查等前期工作;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上层次规划管控要求;公开招引实施主体前,项目改造意愿须取得单元拆除范围内权益土地面积和人数占比均达 80%以上的权益人书面同意。四是满足联动改造要求。符合“工改工”与“工改居商”的联动要求,各镇街“工改工”原则上不低于70%。

二、新旧政策衔接要求

一是按旧政策实施的要求。已通过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专题会审议同意按旧政策继续推进且承诺2023年7月1日前动工的项目,可按《实施意见》印发前政策继续执行。二是鼓励项目按新政策实施。已经市更新专题会同意按旧政策继续推进的项目申请按新政策要求申报的,优先审批。旧项目转新政策实施的,需主动提出申请撤销原有批复,但仍在原已批复的单元改造范围基础上划分单元,根据新政策直接编制单元规划,在单元规划成果中增加片区统筹章节,无需单独编制片区统筹。

三、前期服务商处理

各镇街(园区)须结合《实施意见》要求,主动梳理已招引前期服务商的项目,做好以下处理工作:一是前期服务期限到期后原则上不再续期,各镇街(园区)应做好成果交接、费用结算等事宜。二是仍在前期服务期限内的可继续履行合同。三是对于服务合同已到期的前期服务商,在抓好政府统筹的基础上,前期服务商的工作成果如符合《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可延续使用。四是各镇街(园区)应按《实施意见》要求负责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具备专业能力的前期服务商团队,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招引为该项目前期工作部分环节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政府部门开展相关技术服务。

特此通知。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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