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土地执法效能?
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一、人机结合,建立健全全方位、无死角的立体巡查发现机制。
(一)建立分片区、网格化的拉网式巡查机制。
(二)建立无人机空中巡查机制。
(三)建立信息员、监察员制度。
(四)重点区域设置警示牌、视频监控。
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法规范执法,不留瑕疵。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1、本部门执法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工作流程、救济方式等相关规定;
2、本部门自然资源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编号等信息;
3、本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4、本部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
5、本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执法监督事项。
(二)执法过程全记录。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9〕36号):
█“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应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规范音像记录。从2019年5月1日起,行政执法主体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进行音像记录。对其他执法环节,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下列记录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2)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3)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
(4)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音像记录;
(5)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进行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法审的内容: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三条 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核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3)违法定性是否准确;
(4)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2、法审的期限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准确适用法律,高效执行,快速消除违法用地。
(一)委托专业律师机构
律师是分专业的,办理法律案件:三分在法律,七分在事实。这里的事实不是一般的朴素的事实,而是法律事实。
(二)法条竞合,优先适用《城乡规划法》,采用行政强制执行
1、《土地管理法》关于拆除违法用地上违法建设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城乡规划法》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法院的观点
在以上法条竞合时,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申请司法强制执行,还是适用《城乡规划法》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有不同看法。但广东省高院和广州市中院的司法观点比较一致,支持适用《城乡规划法》:
案例1:(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206号
法院观点: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朱某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9年占用部分农田和原有村道建筑围墙、门楼、副房等建筑物(以下简称涉案建筑物),其行为违反了上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因此,东华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对朱某的涉案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2:(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851号
案情简介:谢某于2005年与原广州市白云区九佛镇林业工作站签订《果园承包合同》,承包九佛杉窿林业站果园约四十亩,其中包括果园内的养猪场。签订合同后,原告在上述果园内经营养猪场并对养猪场进行了修缮、扩建。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9日组织人员对谢某承包的养猪场的部分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法院观点: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镇人民政府依法有权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和拆除。二审广州中院认为,《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据上述规定,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内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具有依法强制拆除的职权。谢某主张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在大部制改革和“多规合一”的背景下,实际上这种所谓的法条竞合也很难自圆其说:
首先,土地管理部门与规划主管部门合二为一,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其次,城乡规划与土地规划合并为国土空间规划,违法建设必然涉及违法用地,违法用地也必然涉及违法建设,二者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都违反了国土空间规划。
四、行政处罚要注重细节、不留瑕疵
1、现场勘测报告数据准确、图数一致,位置准确、边界清晰;
2、行政相对人的签名(务必摁指印);
3、送达的问题;
(1)基本要求:当场送达。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2)送达的人员
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
(3)当场送达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参考《民事诉讼法》。
4、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
5、处罚决定书要讲道理,要有论证,不能简单粗暴;
6、引用法律法规要准确、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