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8]501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国土资发〔2008〕9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给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拥有的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或抵押。

二○○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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