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国土〔籍〕字第167号

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体改委(办):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3〕16号)中关于“国家体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上海石化总厂等九家大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并做好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的精神,现就在境内设立并经批准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1992〕国地〔籍〕字第66号)中的若干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资产评估

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的评估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组织进行。具体程序为:企业或者国家、省级政府指定的国有土地资产持股单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交企业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证明。未正式登记的可提交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国家土地管理局向企业推荐若干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企业可从中选择并委托一家或数家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企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其中,企业属于地方的,应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将审核意见一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二、关于股份制企业中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

1.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资产折为国家股。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家指定的国有土地资产持股单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直接提出申请,地方企业由省(区、市)政府拟定的土地资产持股单位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才能作价入股。

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价入股,土地资产折为法人股。试点企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并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向股份公司折价入股。

2.股份制试点企业交纳年租金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有偿使用,每年收取相应的租金。

企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并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股份公司。

由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齐出让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

中央直属企业的土地资产采取哪种处置方式,最后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折股、租金和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折股或出租方案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经商有关部门并与其他国有资产折股方案协调一致,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土地资产折算的股本金数量,不得低于审核确认的土地资产总额除以股票的溢价倍数;土地资产股本占国有资产总股本的比例也不应低于土地资产总额占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总额的比例。

土地资产折股及土地出让金、租金数额的确定,均应以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核确认的土地资产总额为基础。

四、关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要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持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资产确认和折股的批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和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的土地资产折股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有关权属文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确认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和年限,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在确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对出让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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