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

基金(REITs)发展措施

穗发改〔2021〕89号

为推动我市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新水平,增强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发展核心引擎,按照国家、省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要求,深化我市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创新投融资机制,增强我市城市综合竞争力,打造我市粤港澳大湾区REITs发展高地,制定本发展措施。

一、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

(一)建立“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推动一批”实施机制。建立跨市区、跨部门项目谋划和储备工作联动机制,强化政策解读和宣讲培训,宣传推介我市成功案例,提高各类原始权益人参与REITs试点工作的意愿和能力。

(二)加强基础设施REITs项目储备。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储备相关政策要求,广泛发动、积极谋划,推动形成我市储备项目库,并实行分类管理,着力推动一批条件成熟的储备项目报送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入库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项目信息,不断充实储备项目。深入对接、因企施策,着力解决企业在项目谋划、储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形成更多符合条件的项目储备入库。

(三)加快培育一批特色优质项目。围绕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试点项目领域,着力推动我市华南骨架高速公路网、轨道上的都市圈、白云空港一体化交通枢纽、南沙国际港区等重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等生态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园区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重点领域项目的谋划和组织,突出重点项目,注重项目质量,促进基础设施建设补短板强弱项,提升城市基础设施运营效率。

二、规范项目申报和管理

(一)严把项目申报质量关。落实项目申报相关政策规定,注重关口前移,择优选取原始权益人、申报项目和中介机构,切实保障试点项目质量。我市向省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从试点项目库中选取。注重规范报送流程,注重公平对待,项目申报工作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埠企业一视同仁。

(二)加强项目管理监督。市相关部门要注重协调项目加快回收资金投入新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强融资使用监管,敦促原始权益人加强公司治理,提升资金使用成效。

三、建立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我市基础设施领域REITs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市领导担任组长,由协助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指导和统筹市区两级REITs推进工作,研究制定政策机制,协调解决REITs工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四、强化工作统筹和协同

(一)市相关部门要加强我市在规划、土地、财税、国资、金融、人才等方面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借鉴试点项目成功经验,完善配套政策,出台工作指引,着力解决我市基础设施 REITs工作推进过程涉及国资交易、产权办理及转让、土地使用、特许经营权转让、税收办理等突出问题,为基础设施REITs项目加快推进提供有力支撑。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区要结合实际,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属企业积极谋划开展基础设施REITs发行。

(二)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的沟通对接。着力协调推进基础设施REITs工作,负责协调市、区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储备、申报组织工作,协调解决基础设施REITs工作遇到的相关问题。对积极开展基础设施REITs发行、回收资金投入成效显著的企业,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在本市设立总部的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按照《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给予支持。

五、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一)由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相关按规定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在我市注册并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原始权益人,按其净回收资金规模的0.5%发放一次性激励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迁入的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可申报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落户所在区给予配套支持和奖励。

(二)由广州市税务局负责,加强同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沟通衔接,争取更多税收政策支持。指导企业完善发行方案涉税安排及上市发行后的税收缴纳工作,在税务办理上提供便利支持。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六、强化国资、规划和用地支持

(一)由市国资委负责,鼓励我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盘活优质资产,积极谋划开展基础设施REITs融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申报发行遇到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问题,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建设。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有效降低杠杆率的国有企业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推动解决基础设施REITs 申报项目存在的规划、用地等问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试点项目申报的要求,明确项目用地合规性并出具相关材料。帮助企业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手续,推动项目更好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要求,加快储备项目申报落地。研究和协调REITs基金、证券等机构总部落户我市涉及的用地政策支持工作。

七、加大机构、人才引进和政策支持

(一)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配合,加强宣传推介和政策支持,积极引进基础设施REITs产业相关金融机构,将REITs专业人才引进纳入金融人才相关引进政策,设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着力引进一批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基础设施REITs专业人才。

(二)由各区政府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鼓励基础设施REITs产业发展相关的优秀人才在穗安家落户,开通人才绿卡办理绿色通道,在购房、子女教育等方面按照《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给予政策支持。

八、推动设立基础设施REITs产业发展基金

(一)鼓励我市国有企业联合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设立REITs 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前期投入、并购资产、优化结构、提升资产规模和质量等方式推动项目达到融资条件要求,夯实我市REITs发行的资产基础。

(二)加大我市企业基础设施优质资产整合力度,以产业发展基金为引导,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我市基础设施 REITs项目的战略配售和二级市场投资,增加市场流动性。

九、培育发展REITs基金管理机构

(一)推动我市REITs基金公司壮大发展,支持我市金融机构及其他在我市注册机构通过加强自身发展、并购、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我市金融机构、企业通过与院校、研究机构、培训机构等合作培养一批具备管理和运营能力的基础设施REITs专业人才。

(二)推动REITs基金公司在我市聚集发展,鼓励和引进内外资优质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对在我市注册、总部进驻我市的基金管理人给予便利性支持。鼓励私募基金投资基础设施REITs产品,积极引导基金公司在我市注册及开展基础设施REITs相关业务。

十、培育壮大基础设施REITs中介机构市场

(一)鼓励支持会计、法律、资产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我市REITs工作,通过加强业务协同、整合等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由市相关部门帮助搭建对接渠道,加强政策支持,依托本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推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加快与我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的对接服务。

(二)吸引国内外知名REITs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区域性总部,与本地中介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实现业务共享、互惠互利。对行业知名度高、经营业绩良好、服务规范的中介机构重点扶持,着力打造一批行业品牌服务机构。

十一、拓展基础设施REITs产品投资渠道

(一)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等参与我市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战略配售和投资。

(二)鼓励合格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RQFII等参与基础设施REITs产品投资,发挥大湾区优势,引入港澳资金投资基础设施REITs产品,鼓励有资质的我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等代理销售基础设施REITs产品。

(三)鼓励支持已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重点面向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基础设施资产扩募,做大基础设施REITs规模。

十二、支持基础设施REITs运营管理机构发展壮大

(一)鼓励我市国有企业向基础设施专业运营商转型,发展新业态。鼓励聚焦优势领域拓展业务范围,支持运营机构面向全国通过参与或并购壮大运营管理主体,拓宽基础设施REITs运营管理产业链。

(二)积极引入全国优质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支持市属国企与在穗央企、民企以及全球知名基础设施专业运营机构等合作,加快培育一批行业领先、服务湾区、面向全国的基础设施REITs专业运营管理龙头企业。

十三、推动建立基础设施REITs行业自律机制

(一)支持成立我市基础设施REITs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拓宽沟通渠道,推进行业落实诚实守信、自律尽责义务,提升行业形象。

(二)鼓励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督促行业内成员遵守并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自我约束,倡导公平竞争,维护行业竞争秩序。

十四、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规范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管控好资产质量,夯实业务规范基础。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加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

(二)借鉴国内外成熟市场标准,遵循市场原则,落实好基础设施REITs项目审核、监督、管理等相关要求。促进基金管理、运营管理等业务依规有序开展。

(三)推动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权责利机制,确保项目稳定、合规运营,依规处理好项目公益性和商业性关系,切实保障公共利益。

十五、积极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REITs发展高地

(一)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基础设施REITs合作,积极联动深圳,着力融通港澳,不断完善政策机制,强化规则对接和市场联通,着力引进港澳相关机构、人才,吸引资金投入。

(二)加强创新研究和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家、省相关部门对接沟通,争取更多政策支持。通过举办论坛、讲座等形式加强政策解读、经验共享、搭台推动。强化城市交流及我市形象宣传。

(三)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互联互通建设,充分发挥我市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和基础设施资产规模优势,强化区域金融要素聚集及创新。以REITs为抓手着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带动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投入和建设,推动形成REITs资产交易及产业发展规模,努力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资产盘活融资与建设投资良性循环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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